行政法真题(含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7 07:38: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法真题(含答案)

(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

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

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

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

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

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

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

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

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

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

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

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

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

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

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

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

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

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

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

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

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

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

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

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

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

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

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

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

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

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

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

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

法财物”予以没收。5.(1)《森林法》及《森林法

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

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

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

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

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

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

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

林法实施条例》。(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

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

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

符合有关要求。【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

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

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

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

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

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

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

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

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

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

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

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

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

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

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

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

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

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

括: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

决定的;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

定,原告不服的;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

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

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

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

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

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

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

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

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

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

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

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

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

的,法院应予准许。

(2008年·四川)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

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

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

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

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

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

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

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

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

赔偿请求?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

标准是什么?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

理?

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

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

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

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

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

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的父亲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

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

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

4.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公安分局。

5.若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方式为支付被

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

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

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

人的,支付到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

人支付到死亡时止。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

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

偿费用。7.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006年)论述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

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

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

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

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

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

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

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

“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

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

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

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

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

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

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

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

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

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

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

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

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

治理念。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

文字通顺;2.不少于600字。

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

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

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

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

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

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

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

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

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

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

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我们必须

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

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

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

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

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

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首先,该项目是否

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

并不清楚;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必须废止的文

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

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

损失的投资人,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

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

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

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

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

那么就要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

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

够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承诺,

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

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

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

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

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

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

情况。(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

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

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

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

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

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

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

原则。(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

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

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

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

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

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

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4)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

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

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

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

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

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

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5)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

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

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

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

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

政许可法》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第即使因

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

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005年)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

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

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

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

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

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

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

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

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

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

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

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

们运营的钱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

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

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

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

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

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手中止城区交通局

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

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为什么?

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

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

行为。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12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

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

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

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

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所记载、传达

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与会者及其组织领导

者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会议成果的结晶,集中

反映了会议的精神实质。会议纪要并非标准的法

律文书,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还是仅具

有指导性,应当具体认定。在本案,《会议纪要》

是甲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接收该《会议纪要》的

单位均为市政府管辖下的部门或公司,它们当然

得贯彻执行。据此,该《会议纪要》具有强制执

行力。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

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

定的,而且只能一次适用,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

什么?

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

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

起行政诉讼。解析:根据《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3条第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对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

政诉讼。竞争关系的存在乃是公平竞争权存在的

基础。在理论上,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商品或

服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

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

系。一般认为,在狭义竞争关系中存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的公平竞

争权。在本案,因某、孙某和王某三人运营的钱

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

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这意味着该三人与城

市公交公司存在狭义竞争关系。市政府《会议纪

要》授予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使

得城市公交公司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而

“公平”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遵循合理性

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时平等地对待同等条件的

竞争者,权衡和比较不同的私益。综上,甲市人

民政府《会议纪要》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

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

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为什么?

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敏府对建

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

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内部行政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谓内部行政行为,

是基于上级与下级、组织与个人之间领导与被领

导关系或其他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机关内部就内

部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就机构建

制、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后勤事务进行的管理

及对公务员进行的奖惩、任免活动均属于内部行

政行为。《会议纪要》关于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

运营查处权的转移的规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2003年)七、(本题8分)案情:甲公司于1995

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

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

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

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

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3月,甲公

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

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

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

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

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

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

诉讼(1分)。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

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

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1分)。解析:依据《行政诉讼

法》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3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

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

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

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

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

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

期限?为什么?

答案: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

超过起诉期限(1分)。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

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

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

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

超过两年(1分)。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

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

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

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解析:《专

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

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1992年9月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

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

“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

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

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

成立(1分)。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

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

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

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1分)。解析: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

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

提和基础。本题涉及到法律保留原则。

(2002年)九、(本题11分)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

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

“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

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

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

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

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

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

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

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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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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