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与意义(doc 7页)

更新时间:2024-11-07 15:28: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集团公司章程)

行政程序的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照的方

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

理念;

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

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

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放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

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

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4、程序公证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

地处理大众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

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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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

政处罚。

二、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

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

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照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

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照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

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

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

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

了规定。

三、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

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大众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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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

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

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

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

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

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

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

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

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

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

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

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

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

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

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

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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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

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

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2.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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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

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配合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

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

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

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

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

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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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

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

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

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

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

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

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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