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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相关的法律
名称规定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施行,目前无修订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
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
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
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
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
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
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
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
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
延期缴费协议。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
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
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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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
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
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目前无修订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
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
的。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
纳金。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
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因执行国家的
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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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
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
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
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
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2月31日施行,2016年9月1日修订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
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
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社保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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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具体内容法律责任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
行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
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
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
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
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
发生的纠纷。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
会保险金的纠纷;
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2010
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
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
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
社保相关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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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具体内容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
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
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
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
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
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
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
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
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
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
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
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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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的缴费个
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
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
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
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决定》,此为国务院1998年12月14日颁
布的一个决定
3、《工伤保险条例》
4、《失业保险条例》
社保相关的部门规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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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2、《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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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伤认定办法》
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制定,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7、《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保部制定,2001年5月27日施行
8、《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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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10、《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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