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7: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网络买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

合法权益,努力培养“忠诚可靠、业务扎实、敢于创新、精于

实战、一专多能、作风优良、身心健康〞的高素质公安专门人

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违纪处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

〔二〕违纪处分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适应;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招本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

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学生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给予的处分

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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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为六个月,留校

观察的考察期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

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成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胁迫或诱骗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

〔二〕已受处分且在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七〕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校纪的。

第八条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

用,分别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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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分法?等法律,视情

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煽动组织闹事、参加非法团体或组织、参与

非法传销,但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有窃取、骗取、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但不构成

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成心或重大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

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因私出国〔境〕管

理规定〔试行〕?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国〔境〕证件,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国〔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平安、利益或学校荣誉

的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以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入境后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三〕编造理由,提供虚明,或者以其他非正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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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学校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办理离校出国〔境〕请假手续或未按时入境返校

销假,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打架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煽动、筹划、指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

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积极参与打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

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协助他人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观察或开

除学籍处分;

〔四〕责任人承当因打架产生的医疗、财产损失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有寻衅滋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没收赌具、赌资,

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有旷课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20节〔含20节〕以上的,给予留

校观察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1-19节〔含11节〕的,给予记过

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6-10节〔含6节〕的,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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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5节〔含4节,旷课一天,按实

际授课时间计,下同〕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早操〔1课时〕、

晚自习〔2课时〕、会议〔1-2课时〕等,缺席时间按旷课论处。

每学期末,根据学生本学期累计旷课时间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有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时偷看他人考卷、交换考卷、传纸条,闭卷考

试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者以其他手段作弊的,视情节

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三〕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

第二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

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证件及警用物品管理规定的,分别作如下

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学校制发的公文、证件、证明

文件、印章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学校制发的公文、证件、

证明文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转借警服、证件或警用物品的,视情节和结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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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责任人承当因伪造、变造、转借证件所造成的一切

后果。

第二十三条使用电炉、电热杯、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私

拉电线,违规使用台灯、不合格充电设备和接线板、大功率音

响器材、电视等影像器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或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者,责任人承当相应费

用,并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规使用明火、擅自燃烧物品、燃放焰火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

损害者,责任人承当相应费用,并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五条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留宿他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观察

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请假外出或未按时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第二十八条利用网络登录非法网站,传播计算机病毒,造

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播、复制、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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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他人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学校规定,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观察处分。但是,经学校和工商部门批准的、有组织的勤工

助学活动除外。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饮酒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

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学校指定的吸烟区域以外吸烟的,给予警告

处分。

第三十五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

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非指定场所进行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

球类运动或拍踢球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物损

坏的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

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课堂教学标准?,视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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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专〕科学生校园

文明行为标准?,视情节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翻越校园围墙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私自外出到非游泳区游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

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不尊重教职员工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其他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

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

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学生处分

时,应持慎重态度。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

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五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材料必须齐全,包括:

〔一〕事情经过;

〔二〕本人检查〔如本人拒绝检查由大队注明〕;

〔三〕主要旁证材料;

〔四〕对处分的上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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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分决定〔一式三份〕。

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大队批

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批

准,报学校备案;给予学生留校观察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

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

公会研究决定,并将处分决定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和北京市教

委备案。

处理意见应由大队长签名;上报学校的处分请示,应由学

生工作处处长签名;处分决定经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生所在大

队、学生工作处和校办公室各保存一份;本人拒绝签字的应该

注明,但处分依然有效。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违纪处分种类,并告知学生如对处分

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

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方法〔试行〕?提出申诉。

违纪处分决定和所有材料如实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在学校

存档。

违纪处分决定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五章处分的撤销

第四十八条撤销处分的适用对象为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受

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校生。

第四十九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经考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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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表现良好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校观察处分者,观察

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观察期满后可撤销留校观察处分。

第五十条撤销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大队批准,报学生

工作处备案;撤销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校备案;

撤销学生留校观察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

长批准。

处理意见应由大队长签名;上报学校的撤销处分请示,应

由学生工作处处长签名;撤销处分决定经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

生所在大队、学生工作处和校档案室各保存一份。

第五十一条凡撤销处分的学生,其材料必须齐全,应包括: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在考察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总结;

〔三〕本人所在区队意见、中队长意见、学生所在大队意

见和学生工作处、主管校领导意见;

〔四〕撤销处分决定。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

发布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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