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法律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8: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户)

劳动规章法律制度研究

部份和结语三大部份。

引言部份:表明笔者的选题背景和写作思路。为保护劳动关系的

和-谐稳定,我国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尤其必要,可

是实践中又呈现出很多的问题和短处。为了完善我国对用人单位劳动

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制,为此提出劳动规章制度法律规制应从内容和程序

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引言部份并说明此论题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存在

的价值和意义。借助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域对劳动规章制度相对成熟的

研究功效,反观我国大陆地域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

进行了文献综述,对优秀的研究功效得以借鉴以期达到完善我国用人单

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正文分为三个部份:第一部份关于我国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第一节的部

份把现行法上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制定的内容和违法责任的

主要法律规定进行了简单列举,以便对其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出第二节

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制不具体。第一点是存在严重违规

解除权规制不明确。这些“严重违背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损害”

的界定是法律留给用人单位进行自主管理的自治内容,都需要用人单位

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可是我国法律并无对什么行

为和结果属于“严重违背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损害”范围做出明

确的规定或是规范的指导性规定。因为缺乏对用人单位关于“严重违

规”内容的规制,司法实践中对诸如此类情况辞退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

是合法,司法的指引裁判标准不统一。第二点是缺失惩罚权的规定和限

制。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实践中对违纪职工的惩罚内容规定

过于笼统,幅度过大。现行法律缺乏对惩罚权限的规制使得用人单位的

行政管理难以按照职工违纪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适度的惩罚,也因此容

易产生适用上的任意性。

法律对劳动规章制度程序规制不完善。第一点是欠缺民-主程序谈

判僵局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

制度时,应有职工讨论和平等协商肯定的环节。但这一职工民-主参与的

程序,并未真正的落到实处。法律规定欠缺关于民-主程序谈判僵局的解

决方案,管理制度《劳动规章法律制度研究》。目前我国对谈判不一

致形成的僵局该如何处置并无进行深切的理论研究。第二点欠缺对公

示形式的法律规定。公示程序是我国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可

否生效的判定要件之一,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注重公示程序,公示的形

式比较随意,致使公示程序有瑕疵,往往会使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因此丧

失法律效劳。第二部份是关于对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相关问题

的具体分析,是论文的主体部份。第一节首先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的性质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制问题,对其性质

的研究界定是基矗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研究,是对用

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内容、制定的程序、生效的要件和用人单

位依劳动规章制度所采取的违纪惩戒办法的效劳问题均有着重要的影

响,它是整个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设计的核心问题。关于劳动规章

制度性质各类主要学说观点包括合同说,法规范说、折中说和按照二分

说。在上述的四种学说中,合同说没有能够完全反映出用人单位劳动规

章制度的根本特征。笔者以为法规范说过度地拔高了用人单位劳动规

章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恰本地授予了用人单位拥有立法权。笔者发现上

述四种学说中除法律规范说之外,其余的都承认劳动者的同意要件,可以

说我国多数人偏向于将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按照放在两边协议的基础

上。这种理论熟悉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操作。上诉四种学说各

自存在着必然的缺点,可是笔者以为高圣平先生提出的格式条款说是相

对切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实践操作的。格式条款说

能较好的解决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出现谈判僵局的最终肯定主体

问题,也能较好的契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保证劳动者平等协商的民-主参

与权。第二节是在对主要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在分析的进程中又能

发现新问题。对严重违规内容和惩罚权内容和合法程序两方面进行分

析是成立在我国劳动规章制度格式条款定性的基础上进行。第一,其中

严重违规从类型归纳和合理性要求和遵循的原则入手分析严重违规内

容判断和界定法律规制。

什么行为性质属于严重违规的范围,严重违规内容该如何界定,法律

对其如何进行制约,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方面的

必要的法律规制。第二,我国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企业惩罚

权的规定,没有责任后果的有效威慑和承担将无益于法律义务的履行。

因此分析企业惩罚权的法律依据安在,通过对用人单位惩罚权的分析发

现我国法律重构企业惩罚权的必要性。可是企业惩罚权在当前的社会

化生产环境下不该该包括,对权的深切分析以证明笔者的观

点。在惩罚权重建的必然趋势下,法律应该要求其遵循必然的原则以避

免惩罚权的扩大滥用现象的发生。在第三节的制定程序规制分析以经

济民-主为理论基础,得出我国劳动规章制度职工参与的合法性和必要

性。在此基础上发现新问题即我国关于民-主程序瑕疵的处置问题。进

而分析了我国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行政审查问题,建议将备案程序作

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之一,完善我国法律规范对劳动规章制度的

规定和制约。第三部份是对完善我国劳动规章制度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规定。对现有规定的

明确和细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的内容规定,可是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宽泛,应该对其进行细化。法律对

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没有作出外延限制,所以我国劳

动法律制度应该明确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肯定规则,归

纳出哪些是属于劳动规章制度中必需规定的重大事项。明确界定严重

违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该包括什么类型,达到什么程度时

才能界定为“严重违规”。对缺失内容的补充规定。我国劳动法律应

该明确规定惩罚权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惩罚权是用人单

位保证劳动者遵守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腕之一。我国

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惩罚的类型和限制作出

明确的规定。为完善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制,急切需要通过某种

方式,如行政立法或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规定。明确如何界定损害

产生的情形和如何确认补偿的标准。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制定劳动

规章制度的义务的,明确其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惩罚或是经济上的惩罚,

从而明确违法责任的承担方式,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本钱,预防劳动争议

的发生。

二是完善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劳的司法审查。

合法的制定主体。只有处于用人单位最高管理层的权利机构,才能

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合法的制定程序。劳动规章制

度的制定进程须遵循必然的民-主程序,即要求有职工的踊跃参与。公示

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需要通过向劳动者公示的程序,是劳动规章制

度生效的大体前提之一。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保护劳动关

系政策的规定,内容合法除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外,还不能违

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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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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