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能不能代替公章
篇一: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
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
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
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
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
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
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
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
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
果概由公司承担。
2、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
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
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
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
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
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
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3、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
业务等。
4、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5、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
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
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
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
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6、电子签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
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
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
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
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
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
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
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篇二: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关系
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区别
一、合同专用章与公章的效力区别
结论: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合同专用章在
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
2、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依据: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
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关于在审理
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1998〕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
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
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
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
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
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外,有相应的部门规章,明确了在签订合同时,公章
与合同专用章都可使用。如《专利审查指南》(20XX年修订)
规定,单位签订的专利赠与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
同专用章。再如,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
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XX〕36号)规定保险
公司在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
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
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XX〕11号)中的《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明确规定:企
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
章。
三、注意点
公章不可使用在发票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XX年):第
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
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
章。
篇三:知道公章和合同章的区别吗
知道公章和合同章的区别吗?公司还需要哪些印章?
20XX-03-16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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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
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
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
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
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
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
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
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有人或许要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
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一、公章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
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
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
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
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
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
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
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
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
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
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
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
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
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
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
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
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
果概由公司承担。
二、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
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
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
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
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
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
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关于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9日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
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人
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
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
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
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
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
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
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
合同效力。
三、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
务等。在20XX年2月1日之前还可以用于发票,但是之后
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可在发票上加
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
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
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五、法人章
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特点是个人性,它一般都保管在公司
的财务手中,用于签发支票、单位帐户取现金、买支票等等。
法人章对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签订合同、出示委托
书等。因为委托只有法人才有资格,公章是没有用的。
六、人力资源章
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
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
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
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七、电子签名章
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自20XX年4月1日起开
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此电子签名与传
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是
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
骤。但是由于信息安全的原因,社会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
将会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但在络交易安
全、相关法律衔接等“拦路虎”面前,现阶段《电子签名法》
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八、其他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
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
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
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
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补充一点,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
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
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篇四:公司公章、合同章等印章的效力
【部门章法律效力】公章、合同章、企业章的法律效力
[提要]本文介绍了公章、合同章、企业章的法律效力在
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
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
的交往,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
:部门章法律效力章法律效力
【部门章法律效力】公章、合同章、企业章的法律效力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
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
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
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
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
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
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
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
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也常常有人来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
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
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
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
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
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
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
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
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
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
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
“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
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
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
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
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
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
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
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
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
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
料均可使用公章。
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
哪些证件呢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
章
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
点刻章!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
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
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
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
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
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
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
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
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概由公司承担。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
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
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
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
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
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
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
务等。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
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
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
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
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
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
力。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
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审判委
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
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
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
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
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
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
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
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
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
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
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
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
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
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
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
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
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
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
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
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
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
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
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篇五:公章与合同专用章6234916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
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
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
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
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
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
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
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
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也常常有人来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
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
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
与钱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
称私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
也可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
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
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
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
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
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
“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
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
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
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
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
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
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
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
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
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
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
哪些证件呢?
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
章
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
点刻章!
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
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
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
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
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
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
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
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
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
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
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
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
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
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
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
内容承担责任。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
银行结算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
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
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
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
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
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
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
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审判委员会第
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
以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
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
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
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
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
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
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
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
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
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
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
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
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
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
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章:随着
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
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
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
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
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
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
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
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
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篇六:公司印章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印章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企业印章概述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
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
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
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
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
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
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
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
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也常常有人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
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
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
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
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
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
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
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
案专用章、招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
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
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
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
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
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几种常用印章的用途和简介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
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
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
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
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
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
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
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
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
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
后果概由公司承担。公章是最重要的公司印章,我们将在后
文对公章的定义和法律效力进行更加详尽的论述。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
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
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
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
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
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
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
等。
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
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
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
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
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
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
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关于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9日审判委员会第974
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
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
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
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
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
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
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
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
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
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
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
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
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
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
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
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
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
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
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
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
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
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
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
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公章的定义及其法律效力
依据中国传统习惯,公章是公司合同、公文、介绍信、
证明信等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是公司意思
表示外化的标识,如同封建社会皇帝玉玺、官印一样,这不
同于西方社会更注重个人签字的做法。从这层意思上说,公
章代表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功能是相同的,
但公章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
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
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
“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
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
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非常可惜,至今
尚没有一部法律来明确规范和调整企业法人的印鉴。根据企
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
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在理想状态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合为一体的,
即法定代表人持有并使用公章,但这是不现实的,尤其是规
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公司,公章往往被不具有公司代表
资格的人保管和持有,因此,建立严格的公章管理规范,确
保所有的盖章行为都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显得尤为重
要。
在公司高管人员中,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
的职权,因此,也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章的效力具有
可比性。
因为公章可以独立发生效力,所以法律确认在仅有公司
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公司文件的效力。如《合
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适
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
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
人等。由此可见,公章可以单独代表公司。
相反,在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公章的情
况下,文件的效力就要受到质疑,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从
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独有效性,而在司法实践中,
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
总之,公章可使文件当然生效,而法定代表人签字则不
行,所以,公章的效力优于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其他公司高
管的签字,更与公章的效力不具可比性。
公章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在文件上加盖公章,是公章的
正常使用,属于公司意思表示行为,由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担,而与公章的具体使用人无关。由于公司相关决议
失误,而导致公司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并不影响文件的
有效性,但公司可以依据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向对有关决
议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如对董事会决议负有责任之董事)
追究责任,但这不属于公章使用的问题。
因公司对公章管理不善,导致公章不当使用的情况如
下:
(1)借用行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
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
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
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2)盗窃、盗用行为,即盗窃、盗用公司公章、盖有
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私刻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
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
系的,公司对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公司不
承担责任。
(3)滞后管理行为,即公司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
已经按规定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未采取有效措
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原承包人、
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公司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公司
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
员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
保留的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对公章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据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承担责任。除管理不善外,因遭受胁迫、
欺诈、或趁人之危等非难,或因重大误解,或签订合同时显
失公平的情势而加盖公章的行为,是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的行为,依据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变更或撤销
的行为,公司可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从而阻却公章的效力。
但此种情况下,公司应承担提出证据证明加盖公章的行为属
于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责
任,而且,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而不能自行行使。对公司陷入非难境地负有责任的高管人
员,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承担责任。
篇七: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
专用章这三个,而且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
行备案或预留印鉴。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刻制税务章、报关
章、内部使用的部门章等。
有一种说法,认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财务专用章,
而财务专用章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这主
要是公司从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类,在法律效力上,公
司各类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
表现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发生预期法律效
力,主要取决于印章的载体是否体现了公司的意思。
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
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
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
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
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
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
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法人章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
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
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
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
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
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
内容承担责任。
电子签名章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
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
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
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
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
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
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
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
务等。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
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
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
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
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
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实际上,公司
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
均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
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
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
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
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
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
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
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
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
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
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有鉴于此,建议公司应加强对自身印章的保管工作:
1、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
人印章分开管理。
2、建立公章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公章使用登记,
合同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盖章,合同复印一份交财务,合同
原件由专人保管。
3、公章带出公司,需经总经理审批同意,领用人书面
提出申请,领用、归还时签名写日期。
4、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
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
5、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行政主管审核后,
方可盖章。严禁给个人开具相关证明,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
须经总经理同意。
6、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
用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对多页的合同等文件要盖骑缝章。
7、需要签名和盖章的文件,应先签名后盖章。
8、对外出具的函件、法律文书使用公章应经总经理审
批同意。
9、明确印章管理人员的职权,未依规私盖印章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
篇八: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
人签字的是否有效
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是否有效
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
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
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
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
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
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
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
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
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
的盖章。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一)行为人具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
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
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
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
合同上签宇而不盖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
有效。
例外情况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
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
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
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民一庭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
版社,20XX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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