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osophicalThinkingonTimeandSpaceEffectof
aLaw:ACasefromCriminalLawofthePeople’s
RepublicofChina
作者:黄震云[1];吴俊杰[1];张燕[2]
作者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2249;[2]中华女子学院对外汉语系,北京
100101
出版物刊名: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83-94页
年卷期:2014年第4期
主题词:刑法;时空效力;哲思
摘要:世界由时间、空间和物质构成,时间和空间的速度完全对应。因此法律必然是时空下
的产物,而法律的制作前的评估预测是其文本的前在时空,法律表现出的时空是法律的特质和
风格,而法律必须面对未来形成前瞻时空,形成法律的时间律动。因此法律的本质需要运动,
即修订和发展完善。以刑法为例,“时间效力”之哲思路径是“追诉时效→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内涵在于规则之治---契约精神与保障人权。刑法“空间效力”之哲思路径
是“法域冲突→习惯法之司法适用。而哲思路径的后端呈现为“法不溯及既往→契约、逻辑与
规则”与“习惯法之司法适用→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这样的路径。刑法之时间效力与空间效
力的哲思,便如此在“规则”与“空白”之处对接,在“明晰”与“隐含”之间更新,在“精
确”与“含混”之间成长,在“枷锁”与“自由”之间生生不息。不同种类的刑法的使用,必
然彼此产生影响。这种法律种类的时空影响,虽无规则可循,但整体上说还是推动了法律的进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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