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试谈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二者效力区别
行政权的从属性表现在对立法权的从属关系上,但是否
从属于司法权,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定论,如果按照三权理
论,司法权是终审权,行政权最终要受司法权的监督和审查,
不过我国议行合一制的体制并没有否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受
司法审查和监督,所以也就不可完全排除部分行政权对司法
权的从属性。问题是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立法解释在法律
的正式解释中三者是否有效力上的差别和逻辑上的主次位
序?一般认为:立法解释根据解释主体的对应性和解释对象
的对应性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而司法解释有学
者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当作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其实
所有正式解释都具有程度不同的普遍的法的效力,行政解释
和司法解释与其执法和司法行为是合为一体的,如果是依法
作出的,当然具有法的效力,相对人应当服从。那么既然具
有法的效力,就肯定地可以普遍地和反复地适用。尤其从行
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的效力渊源考
虑,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和
法规,规章只作为可以参照的对象。但同时大量的司法实践
证明,司法解释被直接引用成为判决书的依据,这实际上说
明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案例对司法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
在逐步加强,司法解释的效力已经高出了行政规章的效力等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级,这是世界两大法系融合的共同趋势和符合现代法律制度
发展方向和国际习惯的。司法解释的适用不仅仅限于司法审
判过程中和对相对人的法律适用,既然作为法的适用其普遍
性已经达到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具体对象和目标,达到行政
机关的具体的法律适用对象。倒是行政解释甚至行政规章,
虽然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然内容,但因为它无一例外的
从属于立法权,最终不能和可能例外的不从属于立法权的司
法权产生的司法解释的效力相提并论。因此,国家工商局工
商标字[XX]第1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
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中称,“司法解释是指
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
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
司法解释。”这个“参考”司法解释的行政解释是缺乏严谨
和难以自圆到行政诉讼中行政规章仅具有参照价值的一家
缺陷之说。何况是行政解释,在司法审判中恐怕就根本没有
立足和选择的余地了。
执法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司法解释,最多的是民事规范,
这部分又称之为实质的民法,例如对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
12315处理消费纠纷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而司
法解释一般很少对行政程序和行政法律范畴的事项作出解
释,除非与行政诉讼有关它对行政执法几乎根本没有涉及和
-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越权的解释。因此,但凡行政机关要在其行政行为中直接适
用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就必然不可避免地直接适用到相关
的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目前尚不属于我国法律正式的渊
源,但在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体系中,有关行政执法涉及执
行民事法律时,必然涉及到司法解释对民事法律规范具体适
用的规定。此时民事法律规范与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一个完整
体系不可避免地直接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个案。而当司法解释
与行政解释不一致时,司法解释与法律和民事法规规范的这
种完整体系性并不受到影响或打破,相反行政解释在司法对
行政的事后审查和事中救济监督中却处于孤立的地位。因此
司法解释在行政执法中显然具有优先于行政解释适用甚至
直接适用的效力。需要明确认识和区分的是,当行政执法在
行政处罚个案适用法律时就已经具有了法律适用的性质,而
不仅仅为执行法律,所以不论当事人的守法还是行政机关的
法律适用,司法解释都不可避免的成为个案中直接的适用的
对象。
回头来看上文中一句话“倒是行政解释甚至行政规章,
虽然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然内容,但因为它无一例外的
从属于立法权,最终不能和可能例外的不从属于立法权的司
法权产生的司法解释的效力相提并论。”——它提出了一个
很微妙的问题。
微妙到了什么地步?
-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一是中国不承认法官造法,但实际上有些司法解释近似
于造法,而且现实中不应当也没有其他一种权力来替代或者
推翻司法解释的作用或者效力。一种很微妙的只可意会不可
言传的“立法权”或“判例法”。对立法的僵化和立法机关
的无能这种司法改革已经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是行政权绝对从属于立法权,实际上它不可能也永远
不应当与司法权相平等。在我国具有行政兼理司法封建历史
传统和现行议行合一体制下,司法权如果能够对议会和行政
权加以参佐干预,无疑是一种平衡与和谐的创制。
三是涉及到三权地位的司法解释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问题,是个敏感问题,也是法治民主进步而又不敢不回避的
问题。不管参考也罢,参照也罢,直接适用也罢。实践当中
如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分界等问
题行政执法部门事实上都是直接适用的。请示不请示,批复
不批复,大家都得这么作,大家都是这么作的,大家必须这
么作。这个突破原则的回答无论如何不能勉强由行政部门所
能作出。作出来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是违反“书本上
的宪法”的,所以,为了保持社会进步,还是保持这种微妙
为好。
-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00:32: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70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