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协议
篇一:“假结婚”摊上真债务怎么办
“假结婚”摊上真债务怎么办
导读:偶像剧中经常会有“假结婚”的剧情,事实上,为
拆迁补偿、移民、孩子上户?在现实生活中“假结婚”现象也不在
少数。近日,为规避限购政策,小玉和陌生男子林某
“假结婚”买房,谁知,婚后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
款60万元未履行,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小玉追加为被执行
人。“假结婚”摊上真债务怎么办?本期访谈邀请到倪晓敏律师为我
们专业讲解。
华律网编辑:
在本案中,小玉先是和丈夫“假离婚”,然后与林某“假结婚”,
但婚后仍然和前夫生活在一起。那么,小玉和林某“假
结婚”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吗?“假结婚”受法律保护吗?
倪晓敏律师:
小玉和林某“假结婚”的婚姻有法律效力,
法律保护。
因为婚姻具有高度的人身自治性,以人身关系为核心,个
人合意方面的法律瑕疵不会像普通合同那样动摇婚姻的效力。从法律
角度而言,不管是不是“假结婚”,其法律本质都
“假结婚”也受
是需要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婚姻状况一经登记,就产
生法律效力,就是一种真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且根
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小玉和林某的情况不属于上述
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无论出于何种意图结婚,只要双方符合婚姻登记
条件,双方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婚姻即有法律效力,受到法
律保护。
《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
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
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
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
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
。”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华律网编辑:
“假结婚”可以撤销婚姻吗?可以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
形?请倪律师为我们讲讲吧!倪晓敏律师:
“假结婚”不可撤销。小玉和林某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
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结婚时,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法
院撤销婚姻,且原则上必须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即使是“假结
婚”,只要不涉及其他法定的禁婚因素如重婚,就不会使婚姻失去效
力。
《婚姻法》
第^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
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
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
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
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
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华律网编辑:
在本案中,小玉和林某“假结婚”前曾签署书面协议确定
“假结婚”后的财产归属,并口头约定支付林某3万元好处
费,且购房成功后立即登记离婚。请问倪律师,小玉和林某签订的书
面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倪晓敏律师:
“假结婚”签订的书面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在“假结婚”的情况下,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必须本人亲自到
场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所以双方“确定“假结婚”
后的财产归属,并口头约定好处费,且购房成功后立即登记离婚”的
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因为离婚也同样要符合离婚的要
件和程序,公民有离婚的自由,也有不离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
对方必须离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双方书面协议自然不受
法律保护,所以小玉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想法,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华律网编辑:
为了尽快从“假结婚”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小玉多次向林某提出离
婚,然而林某总是故意推脱并索要钱款,小玉支付数万元后,林某依
旧不露面。请问倪律师,本案中林某向小玉索要财物的行为能构成敲
诈罪吗?小玉被索要的数
万元费用,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吗?
倪晓敏律师:
首先,林某的行为构成罪。
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
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小玉多次要求离婚,而林某故意推脱并索
要钱款,小玉支付数万元后,林某依旧不露面,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以离婚相要挟,向小玉索要财物至数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
构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
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
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和要挟,其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诸方面
利益,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以在一定时间或者条件
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暴力的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
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
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
其次,林某向小玉的数万元费用,小玉可以通过
法律手段要回。
小玉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公安局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涉嫌罪的依法应当由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提起公诉,由
法院作出判决。在这期间,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无法追回小玉的
财产损失,小玉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林某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
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华律网编辑:
小玉“假结婚”的本意是为了购房,那么,如果起诉离婚,
小玉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购买的房子归谁?
倪晓敏律师:
离婚时,小玉为规避限购政策购买的房子属于小玉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
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
求分割。小玉为规避限购政策“假结婚”而购买的房子,是以个人婚
前财产出资买房,是单独处置个人婚前财产的单方意愿,与夫妻另一
方及婚后生活不存在实质性的关联,虽然财产形式发生变化但房子仍
属于小玉个人所有;而且小玉与林某在主观上欠缺真实意思表示。根
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
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实。小玉与林某结婚
的真实目的,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结为夫妇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规避
限购政策去买房,所以,登记结婚行为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在
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婚姻是神圣的,他们却违背基本
的社会婚姻秩序,假借婚姻之名,行购买之实,使住房调控政策形同
虚设,扰乱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所以房子属于小玉个人
所有,双方应当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
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华律网编辑:
本案中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
债务吗?如果起诉离婚,债务由谁承担?
倪晓敏律师:
本案中的60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起诉离婚,债务
由林某个人承担。《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60万元是夫妻共同
(一)行为人
(一)
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
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只有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
要,或者处分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才算夫妻共同债务。而小玉和
林某签订“假结婚”协议,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
向他人所借欠款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且该笔借款小玉
并不知情,该笔债务是林某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由林某个人承担。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
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
篇二:假结婚
假结婚
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婚姻。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
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如崔某
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
?我们认为,可
1987年与妻子
妻子逼着崔某与小
姨子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
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
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同时,对于不组
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
规定,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
;双方虽无结婚真意,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
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贝U不影响婚姻的成立。
篇三:卖房避税假结婚
卖房避税假结婚假戏真做一场空
80后的张女士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比她大20岁的刘先生
有意这套房产,双方最终决定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避税,不料登记后刘
先生变卦,不仅不买房,也不同意离婚,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
双方离婚,刘先生不同意,还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完成房屋
的交易,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不支持
刘先生要求房屋交易继续的请求。
法院查明:张女士曾于互联网上发布出售房产的信息,刘先生有购
房意向,双方因此相识。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1、由夫妻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2、财产归属无论是
婚前婚后及至离婚,财产归属不变。3、双方均有对各自财产自行处
置权,不用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如需变更给对
方,需签书面协议。如一方死亡,其名下财产归自己婚前子女所有。
男方的房屋与女方的房屋进行交换,并约定将男方房屋卖掉扣除张女
士的购房款后剩余款项归男方。在房屋卖掉前女方的房屋在房屋登
记部门不得有任何变更”。签订协议一天后,双方登记结婚。
庭审中,张女士、刘先生就双方相识时间、婚前见面情况、结婚原
因、有无同居事实等情况的陈述均不一致。但双方均表示没有办理婚
宴,没有共同旅行,结婚时没有彩礼、陪嫁,刘先生在结婚前和结婚
后都没给张女士花过钱。对于对方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亲属情况、财
产情况等,双方均未能作出准确的陈述。此外,张女士曾于结婚后短
时间内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后撤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相识不足2个月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
弱,且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故法院难以认定
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可以维系婚姻关系的感情。另一方面,张女士主张
双方是为了房屋买卖和避税才
“
假结婚”,虽然刘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但结合双方因买卖房屋而相
识的背景、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在庭审中
所做各项陈述,张女士所述的可信度显然高于刘先生。此外,本案虽
然为张女士第一次对刘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但张女士曾起诉要求撤销
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可见张女士离婚意愿之坚决。综合上述考虑,
法院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对于《婚前协议书》本身的内
容,法院难以认定该协议书是双方基于真实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
订的,因此,该协议书与婚姻关系本身缺乏必要的关联性。现刘先生
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提出继续履行《婚前协议书》的部分重要条款,
缺乏充分依据,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相关权利,当事人可
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23:1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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