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协议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9: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退休政策)

假结婚协议

篇一:“假结婚”摊上真债务怎么办

“假结婚”摊上真债务怎么办

导读:偶像剧中经常会有“假结婚”的剧情,事实上,为

拆迁补偿、移民、孩子上户?在现实生活中“假结婚”现象也不在

少数。近日,为规避限购政策,小玉和陌生男子林某

“假结婚”买房,谁知,婚后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

款60万元未履行,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小玉追加为被执行

人。“假结婚”摊上真债务怎么办?本期访谈邀请到倪晓敏律师为我

们专业讲解。

华律网编辑:

在本案中,小玉先是和丈夫“假离婚”,然后与林某“假结婚”,

但婚后仍然和前夫生活在一起。那么,小玉和林某“假

结婚”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吗?“假结婚”受法律保护吗?

倪晓敏律师:

小玉和林某“假结婚”的婚姻有法律效力,

法律保护。

因为婚姻具有高度的人身自治性,以人身关系为核心,个

人合意方面的法律瑕疵不会像普通合同那样动摇婚姻的效力。从法律

角度而言,不管是不是“假结婚”,其法律本质都

“假结婚”也受

是需要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婚姻状况一经登记,就产

生法律效力,就是一种真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且根

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小玉和林某的情况不属于上述

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无论出于何种意图结婚,只要双方符合婚姻登记

条件,双方自愿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婚姻即有法律效力,受到法

律保护。

《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

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

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

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

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

。”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华律网编辑:

“假结婚”可以撤销婚姻吗?可以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

形?请倪律师为我们讲讲吧!倪晓敏律师:

“假结婚”不可撤销。小玉和林某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

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结婚时,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法

院撤销婚姻,且原则上必须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即使是“假结

婚”,只要不涉及其他法定的禁婚因素如重婚,就不会使婚姻失去效

力。

《婚姻法》

第^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

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

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

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

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

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华律网编辑:

在本案中,小玉和林某“假结婚”前曾签署书面协议确定

“假结婚”后的财产归属,并口头约定支付林某3万元好处

费,且购房成功后立即登记离婚。请问倪律师,小玉和林某签订的书

面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倪晓敏律师:

“假结婚”签订的书面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在“假结婚”的情况下,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必须本人亲自到

场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所以双方“确定“假结婚”

后的财产归属,并口头约定好处费,且购房成功后立即登记离婚”的

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因为离婚也同样要符合离婚的要

件和程序,公民有离婚的自由,也有不离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

对方必须离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双方书面协议自然不受

法律保护,所以小玉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想法,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华律网编辑:

为了尽快从“假结婚”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小玉多次向林某提出离

婚,然而林某总是故意推脱并索要钱款,小玉支付数万元后,林某依

旧不露面。请问倪律师,本案中林某向小玉索要财物的行为能构成敲

诈罪吗?小玉被索要的数

万元费用,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吗?

倪晓敏律师:

首先,林某的行为构成罪。

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

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小玉多次要求离婚,而林某故意推脱并索

要钱款,小玉支付数万元后,林某依旧不露面,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以离婚相要挟,向小玉索要财物至数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

构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

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

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和要挟,其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诸方面

利益,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以在一定时间或者条件

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暴力的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

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

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要挟等。

其次,林某向小玉的数万元费用,小玉可以通过

法律手段要回。

小玉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公安局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涉嫌罪的依法应当由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提起公诉,由

法院作出判决。在这期间,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无法追回小玉的

财产损失,小玉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林某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

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华律网编辑:

小玉“假结婚”的本意是为了购房,那么,如果起诉离婚,

小玉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购买的房子归谁?

倪晓敏律师:

离婚时,小玉为规避限购政策购买的房子属于小玉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

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

求分割。小玉为规避限购政策“假结婚”而购买的房子,是以个人婚

前财产出资买房,是单独处置个人婚前财产的单方意愿,与夫妻另一

方及婚后生活不存在实质性的关联,虽然财产形式发生变化但房子仍

属于小玉个人所有;而且小玉与林某在主观上欠缺真实意思表示。根

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

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实。小玉与林某结婚

的真实目的,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结为夫妇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规避

限购政策去买房,所以,登记结婚行为不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在

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婚姻是神圣的,他们却违背基本

的社会婚姻秩序,假借婚姻之名,行购买之实,使住房调控政策形同

虚设,扰乱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所以房子属于小玉个人

所有,双方应当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

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华律网编辑:

本案中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

债务吗?如果起诉离婚,债务由谁承担?

倪晓敏律师:

本案中的60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起诉离婚,债务

由林某个人承担。《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60万元是夫妻共同

(一)行为人

(一)

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

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只有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

要,或者处分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才算夫妻共同债务。而小玉和

林某签订“假结婚”协议,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

向他人所借欠款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且该笔借款小玉

并不知情,该笔债务是林某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由林某个人承担。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

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

篇二:假结婚

假结婚

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婚姻。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

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如崔某

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

?我们认为,可

1987年与妻子

妻子逼着崔某与小

姨子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

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

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同时,对于不组

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

规定,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

;双方虽无结婚真意,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

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贝U不影响婚姻的成立。

篇三:卖房避税假结婚

卖房避税假结婚假戏真做一场空

80后的张女士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比她大20岁的刘先生

有意这套房产,双方最终决定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避税,不料登记后刘

先生变卦,不仅不买房,也不同意离婚,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

双方离婚,刘先生不同意,还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完成房屋

的交易,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不支持

刘先生要求房屋交易继续的请求。

法院查明:张女士曾于互联网上发布出售房产的信息,刘先生有购

房意向,双方因此相识。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1、由夫妻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2、财产归属无论是

婚前婚后及至离婚,财产归属不变。3、双方均有对各自财产自行处

置权,不用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如需变更给对

方,需签书面协议。如一方死亡,其名下财产归自己婚前子女所有。

男方的房屋与女方的房屋进行交换,并约定将男方房屋卖掉扣除张女

士的购房款后剩余款项归男方。在房屋卖掉前女方的房屋在房屋登

记部门不得有任何变更”。签订协议一天后,双方登记结婚。

庭审中,张女士、刘先生就双方相识时间、婚前见面情况、结婚原

因、有无同居事实等情况的陈述均不一致。但双方均表示没有办理婚

宴,没有共同旅行,结婚时没有彩礼、陪嫁,刘先生在结婚前和结婚

后都没给张女士花过钱。对于对方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亲属情况、财

产情况等,双方均未能作出准确的陈述。此外,张女士曾于结婚后短

时间内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后撤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相识不足2个月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

弱,且在婚后并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故法院难以认定

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可以维系婚姻关系的感情。另一方面,张女士主张

双方是为了房屋买卖和避税才

假结婚”,虽然刘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但结合双方因买卖房屋而相

识的背景、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在庭审中

所做各项陈述,张女士所述的可信度显然高于刘先生。此外,本案虽

然为张女士第一次对刘先生提起离婚诉讼,但张女士曾起诉要求撤销

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可见张女士离婚意愿之坚决。综合上述考虑,

法院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对于《婚前协议书》本身的内

容,法院难以认定该协议书是双方基于真实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

订的,因此,该协议书与婚姻关系本身缺乏必要的关联性。现刘先生

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提出继续履行《婚前协议书》的部分重要条款,

缺乏充分依据,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相关权利,当事人可

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23:1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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