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保护纠纷法庭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次声音保护纠纷案的原告李某,现在我就本案的事实和有
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侵犯我声音权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
成侵权。
首先,被告主观上有过错。
2021年X月被告擅自把我配音的广告声音片段剪辑重组,作为
自己XX商品的推销广告。从主观上看,被告明知自己对我配音的广
告声音片段不具有所有权、使用权,而故意剪辑重组,作为自己XX
商品的推销广告。具有侵犯我声音权的故意,主观上具有过错。
其次,被告实施了侵权的违法行为。
2021年X月被告擅自把我配音的广告声音片段剪辑重组,作为
自己XX商品的推销广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
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
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
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
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
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23:1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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