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自由地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9 09:40: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牛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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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开展,自由

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

—法律。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

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

正文

一、法律概说

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

的行为与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

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开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

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X体系。[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它明确地、具体地

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

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

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

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

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因为本文是从

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

是人权的组成局部。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X的统一。即在法律上,主

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X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

能在法律规定的X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

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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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自由权利是哲学涵义的自由和政治涵义的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因为法律是立

法者与其所属集团对客观规律、社会秩序的理解和认识,依据理解和认识评价各种行为,将

其中的行为确认为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实质是统治阶级所认为的“正当的〞行为自由,

是统治阶级的自由,在某些时候表现为普遍权利,社会全体成员都可以享有,某些时候表现

为特权,为立法者与所属集团所专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自由应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

三、法律和自由的关系

法律是怎样与自由相关联的呢?从以上对法律、自由的论述来看,法律具有主体性,也

就是法律的产生是一种自主意志的凝结,就是自由的一个表现。人的自主性的条件性表现在

法律中就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体系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一X畴而展开。法律内容中的

权利、义务都包含有自由的成分。

下面,我们将展开对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思考。

首先,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

古罗马的西塞罗曾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17世纪英国古典自然

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

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

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

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X围之外作出规定。〞[2]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

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罗伯

斯比尔对此问题作了更为全面的阐述,他指出,“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

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是自由表达符合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以保护和实现

公民的人权、幸福和安宁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

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3]“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

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

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4]马克思在启蒙思想的根底上,进

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

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

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

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可见,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的追求会使人们制定更好的法律。

人类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不但推动着法律变革,而且也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开展。因此,自

由无论在社会开展还是法律体系中,始终保持着独特的地位和常新的魅力。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

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真正

共同体〞。[6]同时,全体的人又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体、阶层和阶级,生活在特定的

历史时段。在社会中,人是以个体或者个体集合而成的体方式存在的。由于个体或体的

自主性,决定了个体或体都有满足自己的利益目标、价值追求和实现自我需要等自由。因

此,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体、体与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X。他们在各

自谋求各自的利益和自由时,出于自我意识和自利本能,倾向于向外无限扩大,极易开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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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种无端对抗自然规律、无视他人自由、离散社会关系的破环因素,表现在生产、生活、

交往过程中,彼此会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矛盾、冲突,严重时甚至互相侵犯。基于自由的这一

特性,同时为防止或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就必须通过法律对某些行为予以限制或取缔,对

自由的侵犯者与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从而用法律来保障自由。

因此,自由不可放纵,必须把它限制在法律许可的X围内。做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

赞同者,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

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

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

利。〞[7]在国家中,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存在,黑格尔的“自由就是受限制〞对此做了更

为精辟生动的阐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讲到:“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才是自由。〞法律不排斥自由,自由恰恰要以法律的形式而存在。马克思指出,“法律上所

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

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指明了法律上所讲的自由的性质、存在条件以与它和法律的联系。

首先,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属于国家生活X畴;其次,自由的存在和界限必须要由国家来

规定、认可、予以保证,法律就是这种承认自由、肯定自由、确定自由合理界限的特殊行为

规X,因此,法律同自由联系在一起完全符合事物开展规律。例如:“十年〞期间,我

国的宪法和法律遭到破坏,人们似乎得到了广泛的自由权利,出现了人们随时随地有可能被

打倒、批斗、抄家,整人的人又有可能会被别人整的结果,整个社会处在一种动荡不安和无

序状态中,这是因为自由完全没有了法律的保障。因此,只有法律保障的自由才具有现实性。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是通过确认权利来实现的。法律把个体自由,例如人身自由、

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思想文化自由等以主体权利的形式表现在法律中,使自由转化为法律

权利而成为自由权,这是法律确认和维护自由的最直接的方式。法律确定自由权利的X围,

要受到个人意志与社会公共意志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决定。既要照顾到个人对于自由的合

理需求,同时也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的享有各种根本自由,因为在现代的自由观念中,

自由应该是普遍的自由。孟德斯鸠指出“为了保障权利,维护自由,应该对权力进展必要的

限制和制衡〞,权利和权力,从形式上看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从实质上看,权力是权利的

衍生形态,如果权力不受限制而过度膨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法律通过对国家权

力进展调整和限制,为社会成员的自由权的存在和开展提供方便和保障。

法律具有两种功能:一种是惩罚性,另一种是保护性。惩罚某某行为是为了保护人民的

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又必须惩罚侵犯他人的自由某某权利的某某犯罪行为。在长

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中,由于法治意识、某某意识的淡薄,人们常常强调法律的惩罚性功能,

无视了法律的保护性功能。而二者的正确关系是:惩罚是手段,保护为目的。在我国,法律

之所以惩罚各种某某犯罪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广阔人民众的权利、自由以与社会公共

秩序。我国实行的全民普法活动,一方面是为了给人民众的行为指明方向,教育广阔人民

众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团结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为了在某某或犯罪行为发生后,

追究某某者责任,使受侵害者的自由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自由总是通过法律的自由或由法律设定的自由来表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充分表现了广阔人民众的自由、某某和权利,是广

阔人民众实现自由、某某和权利的法律保障。维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是保护广阔人民

众的自由、某某和权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广阔人民众的根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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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所在。

注释:

[1]X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大学,1999年10月第1版,第46页。

[2]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35-36页。

[3]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39页。

[4]罗伯斯比尔著《革命法制和审判》,第52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72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第3卷,第18页;第1卷,第487页。

[7]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刷馆1982年版,第15页。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洛克

一、自由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外界力量束缚的一种状态。这里

的自由处于一种理想状态之下,而现实中的自由应是一种主客观的统一,即主体

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主体的认识和实践决定其对自由的理解和追求,主体间

的差异造成每个人对于自由内容与X围大小的不同认识。自由除受主观上的影响

外,还受某些客观因素的限制,这就是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想怎样就怎样的

状态。自由最主要的限制来于客观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客观规律

只能被理解和利用而不能改变,自由限于客观规律的框架之内。

二、法律

法律,广义上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如此,包括权力机关与其授权机

构制定的规X性法律文件,还包括虽未制成规X性法律文件,但为权力机关认可

的判例、习惯等。法律的作用依其定义,即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法律是客观

的。这一论断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法律能且仅能调整人的客观行为,主体的

内心思想被排除在法律调整X围之外;其二,人的行为受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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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调整人们客观行为的法律当然也受这一因素的限制,因此也是客观的。

三、自由中的法律

自由受诸多因素的限制,法律即为其一。主体的自由以客观物质条件为根底,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社会对客观物质资源进展分配,主体的自由也就在他所

分配到、所享有的资源X围之内。而资源分配的依据是什么呢?在原始社会为单

纯的蛮力,在奴隶社会为单纯的财富,在封建社会如此为等级制度,而在某某社

会,法律便成为进展资源分配的唯一依据。

于是,法律被用来协调、限制人们的自由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状态。法律通过

限制自由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人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为了追求自己的利

益会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的自由假如不加限制,很可能就会成为另

一个人的不自由。私法的作用就是通过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的自由来达到协调人

与人之间利益的目的。例如,物权法禁止人们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使用、利用其物,

其目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对于客观物质的所有和利用。债权法禁止契约不履行,

通过限制债务人的自由来达到调整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亲属法如此是限制

亲属之间的自由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法律通过限制自由来协调人与社会之间

的利益。人是社会的人,其一切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社会一定程

度上要承受个人行为产生的后果。假如法律不对个人的行为自由进展限制,便可

能由

整个社会来承当其不利后果。公法的作用是就通过限制个人的自由来协调个人与

社会之间的利益。如刑法禁止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作为犯

罪行为的间承受害者,在个人利益遭受损害的同时,社会秩序也为犯罪行为所破

坏,刑法通过禁止和惩罚犯罪行为来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秩序。行政法限制公

职人员的自由,禁止他们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使社会公共事务顺利进展,国家

机器得以正常运作。经济法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来协调和开展市场经济,以

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

四、法律中的自由

〔一〕法律表现自由

法律有许多价值,诸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等,其核心价值还是自由。

法律所设计和带来的秩序,其实就是一种行为规如此,这种规如此便是用来保护

主体的自由的;平等由何而来,正是因为人生来是应该自由的,不受他人束缚的,

所以,法律才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谁也不能侵犯谁的利益;所谓正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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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也就是合理的自由而已,一个人能享有并实现一定的自由,那就是正义。法律

虽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但其最终目的和价值仍在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自由。物

权法限制无权利人对物的利用,来保护权利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利用的自由。债

权法限制债务人的自由,以保障债权人实现其预期利益的自由。行政法限制公职

人员的自由,实现的却是人民在公共事务上的自由与整个社会的自由。经济法限

制市场主体的一些自由,如禁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却保障了绝大多

数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行为,结果当然是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限制

自由是手段,而实现自由是目的。手段服务于目的,保障目的的实现。法律更多

的是赋予主体各种自由,这在民商事法律中最为明显。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自由

使用、处分所有物的权利。债权法赋予主体自由选择契约对象,自由确定契约内

容的权利。亲属法赋予主体自由选择结婚对象,自由订立遗嘱等的权利。民商事

法律皆给予主体以意思和行为自由,主体可根据自己的选择实现其利益。这些制

度安排,皆表现其所崇尚的自由价值以与维护自由的终极目标。

〔二〕法律保障自由实现

法律确定何为自由,将自由从意志上升为法律,并受其保护。法律首先确定何

种自由是允许的、受保护的,将其从一种主观的认识上升为客观的法律,从而固

定下来。法律不但确定自由的种类,还确定其X围大小,由此组成了具体的行为

自由,在此X围内的自由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确定自由实现的方式,通过

赋予主体以行为自由或约束义务人来实现自由的目的。无论赋权还是限权,其根

本目的还是在于实现主体的自由。法律规定不同的行为模式让人们实现其自由。

当然,人们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模式中实现自由,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实现

法律规定的自由也是一种某某行为。法律提供实现自由的救济手段。当主体的自

由受侵害时,或者当主体以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仍无法获得自由时,法律便启动

国家强制力保障恢复或实现主体的自由状态。但在主体的自由不受侵害或顺利实

现时,这种强制力隐而不发,法律并不过度干预主体的行为,这也是法律中的自

由价值的表现。仅当主体的自由状态被破坏或无法实现时,这种强制力才会现实

地进展干预。

五、结语

自由是相对的,法律限制了自由的X围,限制了主体的行为自由。同样,法律

也赋予人们自由并保障其实现。自由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法律虽在形式上限制某

些自由,实质上却是保障和实现自由。因此,法律永远是自由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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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产生是自由矛盾的结果人类不断追求、实现自由的历史过程是十分困难的,它需

要借助一个保证自由实现的工具。在此情况下,能把对自由的向往变成现实的法律应运而生。

可见,法律的出现是源于法律的属性和自由的内在矛盾。自由的内在矛盾来自自由本身所具

有的性质。自由具有任意性、平等性和扩X性。任意性是指独立于他人或者要自我做主,

因而具有直率性和侵犯性。在集体社会体里,任意的自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利益。平等性

如此是站在自由作为自然权利的角度去考察自由的属性。每个人都享有自由任意的权利。扩

X性明确只要可能任何人都可以将任意性发挥到极限,造成的突出更是不可防止。首先,法

律具有理性,它不会造成失衡,能够站在相对客观的角度去解决自由而引起的纠纷。法律的

这种居间和客观评价的特点很容易相成一种权威,由其所形成的评价也容易使得到服从。于

是,法律为自由从应然到实然间到了一种标准和中介。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的特征。法

律的强制力并不是限制和阻碍人的自由的开展;相反,人的自由得以维护和开展正是源于法

律的强制实施力。最后,法律还具有普遍适用性。每个人在适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性,自由

也具有平等性特征。它在保护每个人自由的同时,也都在约束限制着每个人的行为。限制和

保护就是对决冲突的产生所出的法律判断。可见,法律的产生与人的自由开展是严密相连,

法律产生之初是自由的内在矛盾开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必然结果就取决于法律的特殊属性,

即能为自由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外衣。2.对自由价值的不断追求是法律开展的动力社会开

展日新月异,处在不断开展之中。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人们对自由都会有着不同的价值

判断,对自由的追求也处在变化之中。毫无疑问,法律也因情势的变化而遭到了不同程度的

挑战,法律要而满足社会开展的饿需要,就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得

到法律允许X围内的最大程度的发挥。创造性的活动改变着人类生存的环境,也改变着人

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由的观念在创造性活动的过程中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法律是对自由

的保障。〞可见,对自由价值的不断追求,形成了法律开展的动力。三、从法律到自由自由

选择了法律,而法律如此以表现自由,确认自由,维护自由为己任。法律自身的成长就是自

由成长的过程,也是自由价值融化于法律的过程。这是从自由到法律的过程,同样,自由的

实现所必须的法律应当是自由而有生命力的法律,必须要以保证自由的实现为使命。从法律

到自由的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1.法律应当通过限

制自由的方式来保护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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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X围内进展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

律保障的,按照自己意志进展活动的权利。法律关注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自由

行为之间的关系,它必须考虑“个人的行为能否与他人行为相协调〞。而它的任务就是对个

人自由进展限制,做为协调自由矛盾的依据。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

护和扩大自由。但是法律可以通过限制自由的手段来保护自由。2.防止法律变异法律是一

把双刃剑,可能演变成自由的对立面,自由对立面的产生就是所谓的法律畸变。“为了得到

自由,我们必须做法律的忠臣。〞法律之所以畸变,其原因就是法律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当

个人权威超越法律的界限时,就会而对法律自由所形成的威胁;而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自从

产生的那天开始,便可能变异。法律保证自由,促进自由的不断开展。破坏法律,将个人权

威代替法律实施无异于抛弃自由,因此,我们必须要防止法律变异。四、正确处理好权利、

权力与自由的关系权利是自由从应然走向实然的法律形式,认真地对待权利,严肃地对待权

力,是自由走向现实的保障。法律权利“只有转化为活生生的权利,才能再现生活,才能表

现价值,才能真实完整,对于国家,才能实现国家意义上法的价值〞。权利以自由为目标;

权力从政治上讲是一种权威,从法律上讲是自我实现的客体,但“权力往往是权利实现道路

上的拦路虎;权利依赖权力又防X权力〞。因此,权力必须慎用,稍有不慎,就会危与到

自由价值。可见,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对待权力,是自由走向现实的保障。总之,正确认识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对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说,法律与自由的问

题是法律价值的核心问题,统一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问题,无疑为进一步研究法律价值

问题提供有力的指导;从实践上看,解决好法律和自由的关系的认识问题,能更好保护人权,

对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作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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