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9 00:08: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8、涉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或者其他人违反税收征管法,都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侵害纳税人

权益,我国法律设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制度,向纳税人提供法律救

济。

一行政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

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

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

1.税收违法行为。

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违反税务管

理和妨害税款征收两大类。

(1)违反税务管理。

违反税务管理,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违反账簿、凭证、

账号管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违反发票管理,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

报,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阻挠税务检查,以及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

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

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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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

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

告;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指未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包括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包括非法印制发票,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

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

关对发票的检查,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倒买倒,以

及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

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包括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

阻挠税务检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

碍税务机关检查。

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

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不按规定在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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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以及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按

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情况的。

(2)妨害税款征收。

妨害税款征收,包括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应扣未扣、应

收不收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纳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以

及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逃避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

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亦为逃避缴纳税款。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

报纳税,是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

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抗税,则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包括为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

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

税款;以及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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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

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

务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类:、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是最主要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

对税收征管的损害程度,法律上设定了不同的力度。违反税收管理的违法行

为,情节严重的,必须处以;非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处也可以不处。妨

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较违反税收管理行为性质严重,除个别情况,法律上均

要求必须处以,幅度基本上设定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1倍以

下。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发票管理

的行为,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印制、使用、倒买倒,非法生产、制作发票防

伪专用品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停止出口退税权适用于骗税行为。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以假报出口

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

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税务人员行政责任

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究税务人员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包

括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不按规定查封、扣押,唆使、协助偷逃骗税,受贿,

不征、少征税款,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

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未按规定回避,未按规定保密,私分扣押、

查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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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是指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

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不按规定查封、扣押,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

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唆使、协助偷逃骗税,是指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

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受贿,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

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是指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

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是指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

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未按规定回避,是指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

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未按规定保密,是指未按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检举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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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

其他财产。

2.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税务人

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税务人员的其他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则依法给予行为人或者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税务人

员实施税收职务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1.税收犯罪行为。

(1)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包括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

出口退税。

逃避缴纳税款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

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扣缴义务人

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亦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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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逃避追缴欠

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

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犯罪,是我国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

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所谓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

现行增值税制度,是指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

票和进口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

其次是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第三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普通发票。

2.刑事处罚。

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

及罚金和没收财产。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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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发票罪,以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其他最高刑为有期徒刑。

对于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先行给

予行政处罚。当人民法院审判构成犯罪并判处罚金时,税务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的,应当折抵罚金。

在刑事处罚中,税款追缴优先。因犯逃避缴纳税款罪、抗税罪、逃避追

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

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对于纳税人有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税收违法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

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税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职务犯罪,

诸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税务人员均可

构成。但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只有两个罪名,即徇私舞弊

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

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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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罪,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两罪的,依法应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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