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与俞宏武、鲍遂献两同志商榷

更新时间:2024-11-09 02:58: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小沈阳离婚)

作者:鲍金桥

出版物刊名:政治与法律

页码:44-47页

主题词:无效法律行为;违法行为;法律后果;行为人;合法行为;意思表示;基于行为;资本主义国

家;民事法律关系;民事立法

摘要:<正>《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刊载了俞宏武,鲍遂献的《违法行为也是法

律行为》一文(下称《违文》)。笔者对该文提出的“法律行为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示赞

同。但对该文提出的“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提法,笔者甚有异议。

本文就《违文》所述的观点提出商榷意见。法律行为,已成为法理上的概念,但狭义上的法律行为

仍仅为民法所特有。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贺左在一八○五年研究罗马法时,为了适应资本主义法

律的要求首先提出来的,后来逐渐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采用。如:苏俄民法典,捷克斯洛克民法

典等都对法律行为设专章规定。法律行为,不是因其名词术语的构词本身而为世界上的学者所赞

同承受,而是由于它的特定含义以及这种含义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才使其传为后世。法律行为又

称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内涵自贺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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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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