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司设立中的
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由于在这方面法
律缺乏系统而具体的规定,导致审理极为困
难,亟需加以探讨。
一、公司设立成功时设立行为的民事责
任承担
1、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
从事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其行为法律后果
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债权人可以
公司为被告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
为设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的
法律后果并不能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
承担。但对于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对该行为予以承认,对该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承担,此时,债
权人可以以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
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发起人对外所为民
事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
以对成立后的公司进行催告,要求其对是否
追认予以明确。公司不追认的,则债权人只
能以公司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3、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
必要行为时,作为相对一方债权人,无论公
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
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相对
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去了解发起人在实质
上是为谁的利益而为民事行为,因此,债权
人完全可以直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但是,
由于该发起人是为公司设立而为的必要的
行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成立后的公司,
从实质意义上讲,属于公司设立行为,因此
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可以由成立后
的公司来承担;如果发起人能够证明其行为
属于设立行为,债权人就可以选择要求行为
人或成立后的公司对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该
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选择确定后即不
得再行变更。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行为的民事责
任承担
1、由于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其设立行
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无法由设立后的
公司来承担。
2、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时,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
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行
为的民事责任问题公司法未作相应规定。
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发起人之
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以设
立公司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合伙协
议。一般认为发起人合伙是民法上的合伙,
应适用民法上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通常认为
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自达成协议之日起
即告成立,至公司成立时即告终止。因此,
按照民法上对合伙人责任的要求,公司发起
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一发起人对外承担
责任后,可以按协议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9:5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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