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24-11-15 14:51: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长沙汽车违章查询)

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司设立中的

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由于在这方面法

律缺乏系统而具体的规定,导致审理极为困

难,亟需加以探讨。

一、公司设立成功时设立行为的民事责

任承担

1、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

从事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其行为法律后果

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债权人可以

公司为被告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

为设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的

法律后果并不能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

承担。但对于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对该行为予以承认,对该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承担,此时,债

权人可以以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

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发起人对外所为民

事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

以对成立后的公司进行催告,要求其对是否

追认予以明确。公司不追认的,则债权人只

能以公司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3、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

必要行为时,作为相对一方债权人,无论公

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

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相对

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去了解发起人在实质

上是为谁的利益而为民事行为,因此,债权

人完全可以直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但是,

由于该发起人是为公司设立而为的必要的

行为,该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成立后的公司,

从实质意义上讲,属于公司设立行为,因此

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可以由成立后

的公司来承担;如果发起人能够证明其行为

属于设立行为,债权人就可以选择要求行为

人或成立后的公司对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该

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选择确定后即不

得再行变更。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行为的民事责

任承担

1、由于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其设立行

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无法由设立后的

公司来承担。

2、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时,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

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行

为的民事责任问题公司法未作相应规定。

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发起人之

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以设

立公司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合伙协

议。一般认为发起人合伙是民法上的合伙,

应适用民法上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通常认为

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自达成协议之日起

即告成立,至公司成立时即告终止。因此,

按照民法上对合伙人责任的要求,公司发起

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全体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一发起人对外承担

责任后,可以按协议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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