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对亲属身份行为的调整——兼评我国《民法总则》相

更新时间:2024-11-15 14:23: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山寨现象)

作者:姜大伟[1,2]

作者机构:[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2]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学术论坛

页码:22-30页

年卷期:2017年第5期

主题词:亲属身份行为法律行为效力规则民法典总则

摘要:亲属身份行为是表意行为,潘德克吞范式民法总则未能实质性解决亲属身份行为得否适用法

律行为的一般规则问题,学说上亦存在"适用说""不适用说"以及"区别适用说"等三种立场。亲属身

份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家庭法对其无具体规定时自当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一般规则。但基于

亲属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的事实先在性、伦理性以及法效的既定性、性等品格,我国民法典总则上法律

行为制度的设计应为亲属身份行为的调整预留适度空间。瑕疵亲属身份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应区别于财

产行为,其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效果应不具有溯及力为宜。同时还应制定亲属身份行为瑕疵治愈规

则,以尊重和保护身份关系的性以及家庭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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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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