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答辩状

更新时间:2024-11-15 09:08: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死刑执行过程)

表见代理答辩状

表见代理答辩状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

构成条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

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

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

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

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

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

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

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如何理解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

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

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

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

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

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

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

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

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

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

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

表示真实。

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

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

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

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

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

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

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

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

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

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

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

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

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

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

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

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

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

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

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

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

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

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

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

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

的权利存在瑕疵。

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

理权表象的。

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

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

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

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

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

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

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

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

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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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

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

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

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

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

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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