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国际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更新时间:2024-11-09 03:54: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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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国际法:

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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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考试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

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

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

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

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

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

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

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

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

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

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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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

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

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

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

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

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

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

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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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

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

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

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

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

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

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

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

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

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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