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维护权益承诺书
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效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
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
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状况则比较特别。
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简单使
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该案也再
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
只能是得不偿失。
现实中必需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
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
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
护本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2.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他还可以告人吗
人民调解协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依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
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定履行本人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
解协议。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
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
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根据民事法的规
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
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假如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
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
协议能否有效,只需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
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
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严重误会或者显失公正状况的,人民法院就以
此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
力,要求你履行。
因而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便反悔将行不
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
于诚信行为的爱护力度加强了。
只要经过公证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界人士同时提示人们
留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
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
必需经过公证。
这是由于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
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要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
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
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宅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诉讼时效为两年此外,还要提示留意的是人民调
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而中缀。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
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
算。要求变更撤销谁主见谁举证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
议或者恳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
主见的当事人必需举证。
只需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也不存在((严重误会))或者((显失公正))状况的,人民法院就以
此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
力,要求你履行。
3.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权利的《协议书》能否有效
1、案情引见
阳某于1999年6月16日入职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用人单
位)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08
年12月25日,商定计时工资为800元/月。2008年6月用人单位因
运营困难停产整理,用人单位提出与阳某解除劳动关系,阳某同意并
于2008年6月30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商定:
“一、经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用人单位)
一次性领取乙方(阳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6年7月至
今加班费差额、社保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200元;2008年7月1
日起乙方正式离开甲方,双方无拖无欠,乙方在外无论发生什么事情
一切与甲方无关,双方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
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补偿差额的权利;…”阳某对该协议书上的签名
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于当日发放阳某现金7200元。
2008年7月9日,阳某对该项协议书反悔认为用人单位领取的
7200元只是工龄赔偿,不包括周六加班费在内;双方发生争议,阳
某遂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恳求依法裁令用
人单位领取2006年至2007年10月份以前的星期六加班工资(65周
*8小时,计520小时)共计4784元。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阳某的申述恳
求。阳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宝安法
院认为协议书显失公正,撤销了该协议书,判决用人单位领取阳某加
班工资4784元。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2、法律分析
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夏学义律师认
为本案中劳动者反悔再次索要加班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
协议书是在双方协商全都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书中已明确表明7200
元包括加班费差额,阳某在领取上述费用后已自愿放弃了补偿差额的
权利;且阳某已签名领取,该协议书内容双方意愿表示真实,未存在
着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无效协议的情形。其次,阳某作为一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力量的人,依法应对本人行为产生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因而,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阳某单
方反悔是违约行为。
宝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错误判决,由于阳某的一审诉讼恳求
只是要求用人单位领取其加班工资差额,其提起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并没有行使撤销权。可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是对撤销诉权的一种裁判,
明显是属于越权裁判的行为。用人单位接受代理律师的看法遂向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xxxx
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无需领取被上诉人阳某2006年
7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周六加班工资4616.09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被上诉人阳某负
担。
4、律师建议
依据合同自在的准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任何
人都无权干涉。协商的最终结果就是达成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一旦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该协议的性质就属于一般的民事合
同,任何一方都要受该协议的约束,为了避开将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用人单位尽量实行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
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方同意解除劳
动合同的时间、条件、能否需要领取经济补偿金、能否还有未结清的
款项、工作交接事项等内容。
4.已经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协议书,现在想反悔
您好,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为您解答:您所签署的
协议,相当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假如您的大儿子完全履行了协议中所
说的义务,则不能解除协议,反之,您就可以在赠与前行使解除权,
解除赠与。
遗嘱以您最终的公证遗嘱为准,若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终的一
份有效遗嘱为准。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
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商定履行义务。我国《承继法》
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本人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终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
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依据您所给出的状况,您需依据您大儿子能否履行了协议中所述
的义务来确定您能否能够行使解除权,若您能行使解除权,解除了赠
与之后,可以按您的自在意志订立新的有效遗嘱(也可以向律师询问,
聘请律师为您代理相关法律事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更进一步的
法律问题询问,可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询问,或电
话询问159加2009再加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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