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同审查要点
一、股权投资合同的构成
股权投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协议文本:
1、增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投资人通过增资或者股权受让的方式取
得标的公司的股权,成为标的公司股东;
2、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指投资人入资后,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
就股东权利和义务作出的专门约定,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或特别指明的情况
下,股东协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二、股权投资合同的主体
投资方式决定投资合同的类型及合同的相关主体,具体如下:
序
合同类型
号
投资方
标的公司
增资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增资方(投资人)与
被增资方(标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须经代表三分
1增资协议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有限责任
原股东
公司原股东有优先认缴权。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签署主体
备注
1
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增资协议需增加原
股东作为协议签署方。
投资方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受让方(投资人)与
转让方(原股东),针对有限责任公司需注
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股权/股份
2
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方
先购买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协议需审查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放弃优
先购买权的文件。
投资方
标的公司控
3补充协议
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
投资方
标的公司全
4股东协议
体股东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回购、业绩
对赌作出约定。
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人的特
殊性权利等进行明确约定。通常由标的公
司全体股东与新进入的投资方共同签署,
对涉及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安排的,实际
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也需要进行签署。
补充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为投资方与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就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拥有优
三、标的公司主体及决策机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应当取得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有
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2
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
于特殊的公司类型,例如国有控股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决策程序还应关注以下
要点:
特殊标的公司类
序号
型
注意事项
增资、股权转让除需股东会作出决议外,还需要履行
国有公司审批流程,履行相应的审计及资产评估程
1国有控股公司
序,取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并应当
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并履行公告程序。
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关为董事会,增资、股权转
让除取得董事会决议外,还需要确认原股东是否要行
2中外合资企业使优先购买/认缴权,增资、股权转让完成后,还需要
去商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获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四、投资价格
标的公司的投资价格,由股东与投资机构协商确定,通常是由控股股东、实
3
际控制人代表全体股东进行协商后,再报公司股东会确定,以下几种估值方式可
以作为参考:
序号估值方式说明适用类型
确定投资市盈率倍数后,根据公司净利润计
1PE倍数算公司的整体估值(整体估值=PE倍数*净利一般方式
润)
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2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来确定股权/股份价格
国有企业
科技、互联
3市场比较同类行业、同期间可比公司的估值
网企业
五、投资价款支付方式
(一)是否设定共管账户
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价款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可以约定将投资价款支付
至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一般以收款方的名义开立,由付款方与收款方实施共同管
理,在满足投资协议约定的解锁条件后,由付款方解除共管,以保障付款方的资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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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进行分期支付
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价款的,投资协议可以约定于交割日一次性支付,
或者将投资价款分期支付;如采用分期付款的,主要的支付节点参考日如下:
1、投资协议签署日;
2、先决条件成就日;
3、工商变更登记日;
4、其他事项完成日(例如,待标的公司取得相应资质后再支付尾款)
(三)是否涉及非现金支付手段
1、换股支付;
2、资产支付;
3、其他支付;
投资方进行非现金支付的,应当就支付对价资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且
对支付对价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动产交割、无形资产产权转让变更等手续。
六、投资合同关键时间节点审查
投资协议按照投资流程,主要有如下几个时间点:
序号时间点释义备注
5
框架协议可以根据约定条
投资各方对于投资协
款的详细程度分为Term
议中的核心条款及投
1框架协议签署日
资合作排他期进行初
约定投资合作排他期限的
步约定的协议
框架协议。
Sheet(核心条款)以及仅
一般投资协议经协议各方
签署后即成立并生效,对
于某些特殊的标的公司主
体,例如国有控股公司
投资协议各方签署相(经主管部门批准)、上市
2正式协议签署日
关协议的日期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或者协议另有约定
的,可以设置附条件生
效,条件成就后投资协议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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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对签署各方
3生效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日
期
标的公司及原股东需要满
足或者实现某些先决条件
投资方支付全部投资
4交割日
价款的日期
资价款的义务,交割日是投
后,投资方才需履行支付投
资行为
工商变更登记也可以约定
本次投资完成工商变
5工商变更登记日
更登记手续的日期
定在交割日之前。
为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设
七、交割的前置条件
(一)标的公司对于本次投资的内部决策
1、标的公司及相关方已经签署了投资协议;
2、标的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已经做出了同意本次投资的决议;
3、其他股东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认缴/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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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投资实现已经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例如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二)投资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需标的公司及原股东规范完成的事项
根据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对于其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及风险,以及可
能影响本次投资决策事项的,例如:公司未取得经营所必须的资质、标的公司内
部管理股东股权结构需进行调整等,投资方可与标的公司股东协商,将上述事项
设定为交割的前置条件。
(三)标的公司正常运营的常规条件
标的公司在交割日之前正常运行,没有发生对公司运营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及
风险。
八、过渡期间及其损益
(一)过渡期间行为约束
过渡期间是指在投资协议签署日至投资完成日(通常为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
登记日)之间的期间,因投资方尚未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无法行使相应的股东
权利,为了保证本次投资事项按照约定顺利完成,对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的经
营及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以避免标的公司的估值发生重大变化,
或出现其他影响投资决策的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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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的限制通常包括出售重大资产、转换主营业务、对外设置担保等有
损公司价值或者给标的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的行为。
(二)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损益通常由新老股东共享,对于特殊情况可以设定“新老
划断”标准,即过渡期间损益均归属原股东所有,新股东不享有该期间段的收益,
亦不承担亏损;也可以根据约定设置“损老益新”标准,即过渡期间如发生亏损
由原股东享有,过渡期间如产生收益则由新老股东共享。
如果采取“新老划断”、“损老益新”标准,则需要在投资完成后(通常以
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日为准)针对过渡期损益实施专项审计及评估,以确定
过渡期损益金额。
九、公司治理安排
(一)股东会
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会审议事项,明确投资人作为股东的特殊表决权
(如有)。
(二)董事会
商议确定投资人是否委派董事;如委派董事,明确投资人委派的董事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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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针对涉及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享有一票否决权)。
(三)财务人员
对标的公司财务有监督管理需求的投资人,可以约定由其向标的公司委派财
务管理人员。
(四)核心人员的服务期限与竞业禁止
针对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与核心员工,特别是标的公司创始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签署不低于一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签署相应的保密及
竞业禁止协议。
十、投资方特别权利
(一)投资方的通常特别权利条款
序号优先权利释义
标的公司未达承诺业绩的情况下,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1业绩补偿权
人以现金方式补偿或者通过低价转让股权方式进行补偿。
标的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者关闭等法定清算事由以及发
优先清算/分
2
配权
有权优先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配剩余财产。对于投
生出售事件时,在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必要费用后,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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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取得剩余财产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由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补足。
如标的公司未按照承诺时点实现上市的、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其他股东要求回购股权等情
3退出权
形的,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
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如标的公司以低于本次投资价格进行增资扩股,则投资方
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转让或者现金支
4反稀释
付的方式,使得投资方的投资成本不高于新一轮的增资扩
股价格。
在标的公司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如计划新增注册
资本,投资方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按其届时在公司的
5优先认缴权
持股比例优先认缴该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权、股份,以保
持投资方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
股权转让限
6
制
未经投资方事先同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合法继
承人不得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11
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或在该等股权之上设置质押
等任何权利负担。
如控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经投资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
7优先购买权
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控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经投资方同意,投资方有权要
8共同出售权
求与控股股东共同对外转让股权。
若有第三方愿意以各方约定价格以上的金额收购标的公
司的,各方应投票同意并促使其提名的董事(如有)投票
同意该收购,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
9领售权
以使得该收购得以实现,不同意或不履行相应配合义务的
股东有义务按第三方提出的收购价格购买同意该收购的
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在标的公司年税后净利润超过约定金额,且投资方股东和
公司董事会同意时,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0股息分配权
原股东应确保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且利润分配总额应不低
于当年公司税后净利润的约定比例。在经股东会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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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多数投资方的同意)派发股息、红利时,投资人可以
约定获得相当于其对标的公司投资款【】%的不可累积年
优先股息。
投资方在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原股东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促使标的公
司按时向投资方提供标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投资方有权在
11信息获取权
给予合理的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查看标的公司运营情况,
访问标的公司的顾问、员工、独立会计师及律师,查阅标
的公司的设施、账簿和记录。
(二)投资方特别权利的承接
投资协议中投资方对其他各方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及设置的相关限制,应约定
对其各自的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投资方特别权利的终止
为使标的公司顺利实现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之目的,上述投资方特别权利应
当约定于标的公司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自动失效。若标的公司发生申请被否决、申
请材料被撤回等情形,从而导致标的公司未能成功上市的,则相关投资人特别权
13
利立即自动恢复,并视同该等权利和安排从未失效或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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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9:12: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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