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4-11-14 11:04: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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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标准合同模板)

甲方:XX公司或XX个人

乙方:XX公司或XX个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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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

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

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

财产。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

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

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

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中约定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下面我们结合

真实案例,从实务裁判观点聊聊“忠诚协议”那些事儿。

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投稿:tougao@

案例一:()川01民终1078号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

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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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

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

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

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协议签订

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按此约定内容执行: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15号万基xx2栋X单元XXXX号房产;男女方婚

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目前为10万元;……6、男女双方完全认

可、理解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

行;。”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

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

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

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

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

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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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18)黔01民终5882号

李某、段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2015

年9月16日在清镇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年××月××日,

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段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李某出具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协议本人

段某向李某保证李某名下所有债务由段某承担,不能理由推脱,不得

因任何理由拖欠李某名下所有债务并且如李某发现段某有不忠行为,或

出轨的举动,本人段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且赔偿李某

三十万元整,此协议由签定当日有效并生效。保证人:段某日期2015年

12月9日。”

李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段某辩称双方

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黔0181民初

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与段某离婚,该判决书查明,在李某诉讼离

婚期间,2016年10月23日,段某与其他女性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

开房过夜,存在有违夫妻间相互忠实的行为。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

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民终580号终审判决书判决

维持原判。现李某以上述两份判决书均认定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

出轨的行为诉请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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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

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

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李某诉讼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

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

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

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

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案例三:(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案情概要:陈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高X的婚姻关系,并举出双方所

签忠诚协议请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裁判观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

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四:(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和2009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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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5日签订的《约定》及《协议书》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重

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规定,

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

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案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且与陈某某开房同居,但

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被告

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

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

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

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

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

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可将主流裁判观点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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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

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

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

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

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

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

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

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

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

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3.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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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

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

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

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

悔的空间。

4.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

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

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

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

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5.“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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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那么,签署“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我们建议:

1.“忠诚协议”的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

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

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

签署协议之目的。

2.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

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

失去太多。

3.“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

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

“反悔”的。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

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如是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

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

定,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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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涌现,这体现了民众法制

意识的提高和进步,但只有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

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不是寥寥几句就能概括的,此时法律专

业人士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否则,本应占据优势地位的无过错方拿着

部分甚至全部条款无效的“忠诚协议”去主张权利,得到不予支持的结

果,就太唏嘘和遗憾了。

本文作者律师:李辉煌,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文化,湖南湘杰律师事务

所专职律师,平江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特聘法律顾问、调解员。

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理论研究、诉讼实务处理。同时在商业合同、婚姻

家庭、工伤赔偿、刑案辩护等法律专业领域也有涉足。李辉煌律师办案

经验丰富,法律思维活跃,为人诚实守信,遇难点时总能巧辟蹊径、峰

回路转,赢得委托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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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8:2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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