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培训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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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香港国籍)

安全生产法规培训及注

意事项

ModifiedbyJACKontheafternoonofDecember26,2020

2018年安全生产法规培训及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

法律。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本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

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

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包括: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本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

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

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

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法将坚持安全

发展写入了总则。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本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

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

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

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

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

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

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本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

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

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目标的保障。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本法一是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

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

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

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

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本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本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

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

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本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

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査治理情况

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

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

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釆

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

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

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

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

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

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着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

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本法

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

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

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万人取得了资格证

书。截至2013年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

务机构执业。本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

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本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

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

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

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

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

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

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

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

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

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

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处罚明文。第二,大幅

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金额:一般事故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

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

的情节特别严重的,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

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本法维持

下限基本不变、将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

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

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

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该法对生产经营单

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

履行职责;

8.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

9.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10.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

11.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

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

12.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

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

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负责人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能力要求规定

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其。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

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

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

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六次修订。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

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

理秩序犯罪等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

(1)该修正案规定,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该修正案将上述犯罪

的处罚力度由过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

期徒刑”。这样的修改,使此类犯罪的最高刑期由以前的7年提高到15年。

(2)此外,该修正案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包含了直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此项条款的修订是国家对重

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给予高度重视的体现,加强了对雇主的责任追究,从根本

上改变了《安全生产法》中此项行为最高仅20万元、难以起到惩一儆百作

用的局面

(3)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的情况,从而贻

误了事故抢救时机的行为,修正案(六)将其增加规定为犯罪行为。增加规定中,对

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

包括13章107条,主要内容如下:

劳动法在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

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

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作了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

义务。

(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

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

害。

(7)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0)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

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11)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

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

必须经过培训。

(13)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该法以主席令第65

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8章98条,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完

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

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5

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7章74条,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

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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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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