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更新时间:2024-11-15 06:18: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律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是哪部法律法规规定的

主要借鉴于刑法,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1、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

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

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2、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

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

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

现,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

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规定。

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作出更明确

定义,并对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进行划分。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规范时,借鉴了刑法相关解释来

划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性质,就有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之说,更多是

运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工伤认定。而刑法上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加以区分,

是用鉴别案件性质,即刑与非刑。

2、《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做的规定如下: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

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

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

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

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

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

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

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包括()责任()责任()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

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

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

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

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

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别。

责任事故是刑事责任,生产事故是行政责任。

5、如何认定是否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

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

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

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

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

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

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

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

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

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安全生产事故

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化学品管理条例》

(6)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7、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

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

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

的责任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一

是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

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

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

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这个“不安全行为”的实施人,就是直接责

任人,承担直接责任;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就是造

成“不安全状态”的人;凡是因为上面所列的“间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很多情况下,直接责任人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长的钢筋

在工地行走时,碰到了工地架空电缆,并将电缆拉断,引起现场另一名工人触电。这起事故

的直接责任人就是扛钢筋的工人,但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设置架空线的人(违反了架空电缆高

度要求)。同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显然应该承担教育、检查不够,管理混乱的责任。

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还要求,要“真查

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

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

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

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7)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

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

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

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

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8、《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什么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

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8)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

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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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zd行处理,落实防范重

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回不放过,

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

较答大范围的干部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

10、国家实行什么制度,依照安全生产发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

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

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

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

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

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

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

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

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

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等行政处罚。

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法律法规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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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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