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大纲要求
1.《矿山安全法》:分析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
的法律责任。
2.《消防法》:掌握消防工作的基本规定,分析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建设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
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分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和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4•《突发事件应对法》: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规定,分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隹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
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考点汇总与分值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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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编与真题回顾
考点一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表3-1)表3-1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
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
范,
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的,不
得批准
矿井安全出口和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岀口,岀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
运输通信设施
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内容
矿山建设工程
安全设施的设计
和竣工验收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信设施
考点二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表3-2)表3-2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项目内容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
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用特殊设备、
器材、护品、
仪器的安全保障
(1)
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
安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
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
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
内容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
项目
1)
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
全
要求。
2)
幵采作业的安全保
障
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表
矿山企业必须
保证符合安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
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岀、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
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
也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
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考点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表3-3)表3-3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项目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1
内容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
作负责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T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发挥
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岀批评、检举和控告。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
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全工作进行监督。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
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岀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
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
理决定
安全培训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
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项目
未成年人和
女工的保护
内容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
工按
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考点四火灾预防的规定(表3-4)表3.4火灾预防的规定
项目内容
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对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和抽查做岀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公众聚集场所
和大型众性活动的
《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
消防安全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或者经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法》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1)
消防安全制度、
应
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
有关单位的
消防安全职责
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
档备查。
⑷保障疏散通道、安全m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
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安全管理
《消防法》规定了重点消防单位的确定方法及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
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项目内容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⑵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安全管理
考点五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及监督检查的规定(表3-5)表3.5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及监督检杳的规定
项目内容
《消防法》对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消防队提出了具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消防组织的规定
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
灾扑救工作。《消防法》明确规定了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及其职责,下列单位应当建立
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⑷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管理单位
《消防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机制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
机制.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救援的规定
《消防法》规定了公民的消防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
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
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
情,扌卜灭火灾。
《消防法》明确了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指挥,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
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项目内容
监督检查的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采取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
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
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考点六机动车通行规定(表3-6)表3-6机动车通行规定
项目内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
同车道行驶
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
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交叉路口行驶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
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
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机动车载物行驶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
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机动车载人行驶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1)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拖拉机行驶
(2)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考点七非机动车通行及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表3-7)表3-7非机动车通行及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项目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内容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牟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
疋
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km。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榆查行驶的车辆,
依法执
行紧急公务除外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考点八预防与应急准备(表3-8)
表3.8预防与应急准备
项目内容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国家级应急预案和地方级应急预案。
建立
应急预案体系
健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变
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
预案
体系
应急预案的内
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
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
单位预防与应对
突发事件的义务
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
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
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项目内容
单位预防与应对
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
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
事件
应急能力建设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
应急救援队伍,对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普及和必要的演练,
开展学校应急教育,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经费,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完善公用通信
网,鼓励并发展保险事业•鼓励并扶持应急教学科研等内容
考点九监测与预警(
表3-9)
表3-9监测与预警
项目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
的收集与报告
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
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
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
分类
、橙、黄和蓝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三级、四级警报后的措施
突发
事件
预警
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五种措施:①启动应急预案;②责令有关部门、
专
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
件信息
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③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
能性与
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④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
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⑤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
2•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和四级警报后的措施之外,还要采取如下八种措施:①责令应
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
处置工
作的准备;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
其处于
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
全保
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
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
的建
议、劝告;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场所的
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
活动;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考点十应急处置与救援(表3-10)
表3-10应急处置与救援
项目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十项措施:
(1)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救助。
(2)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场所的强制。
自然灾害、事
应急
故灾难或者公
处置
共卫生事件发
生后的应急处
措施
置措施
(3)保障性措施,主要是针对生命线工程系统。
(4)保护性措施,阻止事件蔓延传播。
(5)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救援。
(7)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
(9)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
(10)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信息的发布
与传播新闻媒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进行新闻报道
应急救援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
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
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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