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南山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起草说明
区政府:
为规范我区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推
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办起草了《深圳市南山区法
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
法》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区的实施方案》提出了六项
工作,其中包括“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高效法治政府”。
该项工作第19点提出了“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
求注重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决策过程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
顾问作用,逐步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以专家和社会
律师为辅助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在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普
遍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实现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政府重大
投资项目的协商、谈判、合同起草与审查等各中间环节,控
制和规避投资风险,维护公共资金安全。
为落实《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区的实施方案》的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办根据《广东省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我区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南山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深圳市南山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共23条,内容包
括:总则、职责、聘用、服务合同、考核、权利和义务、附
则等内容。
(一)《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区
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门、办事处、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法
律顾问工作。
(二)《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包括: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政
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行政复
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
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及重大合
同;参与协助各区属职能部门、办事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
审查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程序、依据、法律文书的合法性;需
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三)《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
当具备的条件。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忠于宪法、遵
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
业能力较强;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
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
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区政府及各区属职
能部门、办事处、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
遵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
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并制发聘书。服务合同应当
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
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范了法律顾问在办理政
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
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
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聘请的法律顾问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区政府及各区属职能部
门、办事处、事业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
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在外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
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情形。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
当解除聘用关系: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因身体原因无法
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
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受所在单位处分,
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
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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