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法律顾问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为规范学校的法律行为,促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参照《企业法
法律顾问室是在校长直接领导下的法律事务顾问处理机构,挂靠校长办公室。
法律顾问室聘任首席法律顾问一人。首席法律顾问,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直接联络并安排工作任务。
并具有十年以上的律师执业或法律顾问从业经历,熟悉学校相关业务。首席法律顾问负责法
律顾问室的全面管理工作,召集、组织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出具有关重
大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书。
聘请法律专业人员3到5名为学校常年法律顾问。聘请的校内法律专业人员应具有律师
执业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聘请的校外法律专业人员应有八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且
有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工作经验或司法机关退休的专业人员。
法律顾问人选由校长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条
则。
第五条法律顾问室的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重大的管理、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或咨询意见;
(二)负责全校经济类合同、对外提供担保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合同及对外
提供担保的管理制度;
(三)参与重大经济类合同的谈判、起草、最终法律审核工作;
(四)参与校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进行公司改
建等涉及学校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接受校长委托,代理学校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六)代理校长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及校办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学校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学校有关单位的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
法律顾问如违反前款规定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解聘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每年向法律顾问支付当年法律顾问费。具体标准由聘请合同约定。法律顾
问参加日常工作会议以及进行法律咨询、一般诉讼事务不再另付报酬。
受聘的法律顾问代理重大诉讼事务和重大非诉讼事务(如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
资、资产转让及进行公司改建、设立公司、公司上市等)参照**省律师收费标准付费。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顾问室实行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制。
一般性法律事务实行主办人负责制;经集体讨论的重大法律事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6:11: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630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