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第八章其他规定-
本章共七条,是对关于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应如何适
用法律、对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
不一致的解释、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对合同监督处理、对合同争
议处理方式以及对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的期限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应如何适用
法律的规定。
有些单行法律对某些合同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商标法、
专利法、著作权法、担保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
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以及保证、保险等合同。实施中,
这是讲的依照其规定,指的是优先单行法对有关合同的规定。如
海上运输合同,首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
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
最相类似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各类无名合同很多。合同法只能
将一些现实生活普遍发生并较为成熟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
定。还有一些无名合同没有在合同法中规定,将来还可能出现一
些新的合同,对这些无名合同如何用现有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指
导,是十分重要的。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是所有合同所适用的共性
的规定。因此,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分
则规定的有名合同,虽然是对某种合同的专门性规定,但其与某
一类合同也有着共同之处或者相近之处。例如买卖合同是典型的
有偿合同,无名合同中也有许多有偿合同,这些有偿的无名合同
可以参照买卖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也是这样,可
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法律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审议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
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
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
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
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不一致的
解释的规定。
合同的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对某些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对发生争
议的条款应当本着什么原则进行解释才能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
思表示,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专门作了规定。
合同的条款用语言文字构成。解释合同必须先由词句的含
义入手。一些词句在不同的场合可能表达出不同的含义,所以应
当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的联
系。因此,不仅要从词句的含义去解释,还要与合同中相关条款
联系起来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去看待某条款,才能较为准确
地确定该条款的意思。
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合同中的各条款
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的。合同目的包括了整个合同的真实
意图。因此,对条款的解释还应当从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剖析。依
合同目的原则解释要求,当条款表达意见含混不清或相互矛盾
时,作出与合同目的协调一致的解释。
按照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条款的含义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
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对此都有规定。交易习惯也称为交易惯例,它是人们在长期
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在经济交往中普
遍采用的做法,成为这一地区、这一行业的当事人所公认并遵守
的规则。因此,依照交易习惯解释合同条款,是十分必要的。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贯
穿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也应遵从诚
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实事求是地考虑各种因素,包
括上述从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来认定争议条款或者发
生歧义的词句的准确含义。并以公平的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冲突。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情
况下,应当对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当各文本使
用的词句在理解上不一致时,往往各条款都有该词句,此时按词
句本身的含义或按相关的条款确定其含义已不可能,那么,应当
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主要指合
同的主体和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是外国人;合同的客体不在中国领域内。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
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不
能选择适用法律。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
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这些
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可以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本
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法院地法、仲裁地法等。这些原则的适
用,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哪一原则是与合同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通行的作法,不动产的买卖、租赁、建设工程
等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国际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适
用承运人所在地法律;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或担保银
行所在地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律;劳务合同,
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
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监督处理的规定。
依本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合同的监督处理,应当遵守下列条件:第一,在各自的职权范
围内负责监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的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
务院“三定”方案对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有确定的,按照国务院
“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根据需要授命有关行政
机关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按国务院的命令或决定行使职权。
第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法律、行政
法规一般对需要监督处理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有关部
门监督处理的具体权力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第三,
负责监督处理的是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
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处理
中,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
罪的,应当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
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
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
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
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
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
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
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
愿的原则下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调解可以在诉讼外进行,也
可以在诉讼中某个阶段进行。用和解和调解的方式能够便捷地解
决争议,省时、省力,又不伤双方当事人的和气,因此,提倡解
决合同争议首先利用和解和调解的方式。
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
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强迫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据达成
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专门裁决
合同争议的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机
构不是司法机关,其裁决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当事人发生
合同纠纷,可以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也可以约定向国外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
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
者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合
同争议。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是发
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拒不履行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的规定。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
都比较复杂,涉及的标的额也较大,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合同法对这类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
规定为4年。相比国内同类案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要
长。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点,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条规定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4年期限,只适用于因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合同争议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适用本条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特别
时效期限为1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
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4:4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62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