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的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08 09:48: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张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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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的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

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2016年12月5日

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关于适用若

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

我对《解释》的制定背景、经过以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一)关于制定背景

第一,制定《解释》是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

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党中

央就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

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保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

原则。在中国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

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制定《解释》,就是要

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

治理、加强股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制定《解释》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公司作为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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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给的主力军。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

利保护,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

作用。制定《解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

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为

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制定《解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在今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

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

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营商环境影响十分重大,不仅影响着国

内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着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动。

因此,长期以来,公司法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创造制度优势、广泛吸纳投资的重要

依托,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法律制度竞争一直存在,而且仍将持续,成为公司法生机

勃勃的强大动力。《解释》发布施行后,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制定《解释》是统一适用公司法,妥善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

需要。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这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

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

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之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标志性

事件。与此同时,公司法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

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规定,一些股东权利被损害

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地方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司法

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迎难而上,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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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制定实施《解释》,解决一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

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

(二)关于制定经过

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

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了这一体系。2005年,我国

公司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随即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

解决了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2008年和2011年,分别出台了《公

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

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

随后,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我院着手起草《解释》稿,至今已历时

5年多。在此过程中,我们深入地方各级法院调查研究,多次举办法学专家论证会,

分别举办仲裁员和律师、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专题座谈会,先后两次向全国人大

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征求意见,两次向全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收集了数百条各方面的宝贵意见,充分发扬了司法民主,凝

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

颁布后,我们历时近十个月,反复论证,对我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解释》进

行了认真梳理和校核,以确保与新法规定保持一致。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

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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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

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

主要方式。因此,关于决议效力的争议也是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解释》主要

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

与三分法的分野,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后者则在此

基础上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确认决

议无效和撤销决议之诉,均系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未涵盖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我

们认为,从体系解释出发,不成立的决议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是公司法的默

示性规定。因此,《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

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有观点认为,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是公

司意志的形成过程,而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是否

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民法总则》明确将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的决议行为,规定

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对此《解释》应当严格贯彻。

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为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和交易安全,在诉的利

益原则的基础上,各国公司法对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原告范围多有限制。我国公司

法第二十二条亦就此作了适当限制。但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其具体

含义存在一定争议。《解释》严格贯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规定

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在第二条规定,

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关于公司内部规定或者决议的

外部效力问题,《民法总则》通过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等规定予以了明确,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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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内外有别、保护善意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据此,《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

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

的权利。该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

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解释》针对适用该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

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结合诉的利益原则,通过第七条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二是结合司法实

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

拒绝权的行使边界。三是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

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四是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

出了规定。五是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

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

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

应介入。因此,《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

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

上应当不予支持。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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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

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

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

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为此,《解释》第十五条但书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

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为此,公司

法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这是股东维护其人合性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关于股东优

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

为此,《解释》一是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比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

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最

低期限的先后顺序确定;判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

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二是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

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

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据此,《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

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东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权利。

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解释》第二十一

条明确规定,转让股东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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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该股权。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司稳定经营,《解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

被侵害后,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做了适当限制。三是解决了关于损害股东优先

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实践争议。我们认为,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并

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

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一是明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涉及两类不同诉讼。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类型,以及公司的诉讼地位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

提起的诉讼,应当是公司直接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解释》第二十三条对此予以

了明确。二是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但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

费用的负担等问题,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解释》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

十六条分别就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维护股东权利,协调股东与公司的

关系,推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响应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号召有着积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将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

和解决审判实际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司法审判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而努力奋斗。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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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

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

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

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出

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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