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论法律作为
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
姓名:王云磊学号:1班级:10级法学二
班
引言
哈特,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
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
后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
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
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法律的概念》一书是
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
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
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
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2016
1/14
法律与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
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
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
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人交付钱包,并且威胁他,
如果拒绝就会开;假使这个被害人顺从了,我们就将他不
得不如此做的行为称为他是被强迫这样做的。对某些人而言,
在上述“命令”和“强迫”意义下,当某人顺从时就到了,
我们法律的根本要素。而作者却认为这个以简单的要素来化
约复杂法律现象之做法固然吸引人,“却也可能是使问题扭
曲与混乱的根源”,就算在刑法这个看似最为合适的例子上
亦复如此。
面对奥斯丁在《法理学》一书中试图用命令和威胁对法
律概念进行最清晰、最彻底的分析理论,哈特在本书第二章
中首先对“威胁”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对人“发号施令”
主要靠的是对人行使权威,而不是运用对人造成伤害的制裁
能力。在银行抢劫案中抢匪对银行职员下达的是以威胁为后
盾的命令。显然,作者认为奥斯丁并没有区分以威胁为后盾
的命令和以权威为后盾的命令两者之间的区别。两者相较,
哈特更倾向于用后者来描述法律,尽管在此它是一个错误的
理论。
2.科予义务的命令只是法律的一个面向
从法律的内容来看,在本书第三章中作者认为,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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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模式无法解释法律授予个人权力,而使他们能够以契约、
遗嘱、婚姻等的形式,来形成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而此正是“法律对社会的伟大贡献之一[第27页]”。所以作
者认为法律不仅科予义务,而且还授予权力。面对命令模式
试图将法律授予权力的内容包含在科予义务之中的观点,作
者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简单的命令模式可以解释授予权力规
则吗?科予义务的规则是否可以解释授予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当法
律授予人们的权力运用的某些必要条件未被满足时,即产生
“无效”。如一个想要订立遗嘱的人,忘记签名或忘了为他
的遗嘱到两个见证人,按照英国的法律,他所写的东西是
不
具有法律认可的地位或效果的。如果上面问题的答案是
肯定的话,那么这个无效将被当作是对这个人所带来的类似
于刑法之恶的威胁或制裁。对于这种想法,作者还举出了另
外一个更为荒谬的例子:一项立法措施因为没有获得多数赞
成而未获得法之地位。将这个事实当成是刑法的制裁,就好
像是将游戏的得分规则想成是用来取消除踢进球门或奔回
本垒之外的所有动作。如果真的这样做的话,这将是所有游
戏的终结。
从法律适用的范围方面,法律命令说的实质是命令他人
去做某事或是不为某事,但把命令者排除在外,这在专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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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国家或某些民主国家会出现。作者认为这种相当吸引人的
简明性理论只有借助命令者的双重身份说,即立法者的官方
身份是一个人格而立法者的私人身份是另一个人格,才能和
现实相调和。但本书中的理论中可知,“这个不同身份的观
念,只有从不能化约为胁迫命令之法律的授予权力规则的角
度来看,才是可以理解的[第40页]”。
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作者提出要用“约定说”
代替“命令说”,这是一个在许多方面比强制命令好得多的
模式,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一样,而应该像一
个约定的出发者,他行使规则授予的权利,通常他作为立法
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
从起源方式上,与法律命令说最明显矛盾的是习惯。某
些法律规则起源于习惯,不能将它们的法律地位归于任何有
意识的立法行为。哈特指出,某些性质明确的习惯在被法院
使用以前,就是法律,认为习惯法律地位的确立在于主权者
的默示命令是牵强的,某些法律起源于习惯,法律命令说无
法就习惯成为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①
综上,哈特认为无论是从法律的内容方面,还是从法律
的适用范围和起源上,奥斯丁的简单命令模式都不能自圆其
说。若要使之变得完美,就需要引入一个完全不同于命令和
服从模式的规则。
3.解答法律概念的突破点——两个规则的相互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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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奥斯丁的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是一
个失败的记录,而其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建构的要素,
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
①
[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
xx年8月第1版,
第332页]
包括,或者说不能通过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
的观念。而作者认为如果没有这个观念,我们就连最基本形
态的法律也无法说明。作者提出了自己解答法律概念的突破
点——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组合。第一类型的规
则科以义务;第二种类型的规则授予权力,包括公共的或私
人的。第一种类型的规则规范的对象是人们具体的行为或变
动;第二种类型的规则的运作方式不只是导致了具体行为或
变动的规则,也产生了责任或义务的创造或改变的规定。作
者认为,“其实真正的‘法律科学之关键’就是这两种规则
的组合[第74页]”。
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组合是哈特法律制度的核心。在
一个只有科予义务之初级规则的简单社会中,人们因血缘、
共同情感和信念而紧密结合,并处于稳定环境的小型社,
只有这样社会方可维持。但是对于当代这么复杂的社会却是
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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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作者分析了对当今社会不适合的原因。初级规
则的不确定性。规范体生存行为的规则构成不了一个体系,
仅仅是一些单独的、零散的标准,除了它们是一个特定的人
类体所接受的规则外,没有任何确定的或共同的标志。初
级规则的静态性格。在这样的社会中,无论是取消旧规则或
引进新规则,将不存在任何为适应变动中之环境而刻意变更
规则的方法。相反,仅存在的是规则无意识的、缓慢的、自
发的变化,这个方式表现为首先是习惯或常例的出现,然后
是习惯法的出现,极端情况下,可能是更彻底意义上的处于
静止状态。、用以维持规则的社会压力是分散的,因而是无
效率的。缺少专门授权机关终局地和权威地确定违反规则的
事实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以及其他形式包括物质和武力在
内的制裁。
最简单之社会结构的三个主要缺陷,其每一个补救方法
都需要以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予
义务的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完全处于同一个不同于初级规则
的层次,因为它们都是关于初级规则的规则,“它们规定了
初级规则被确定、引进、废止、变动的方式,以及违规事实
被决定性地确认的方式”。作者认为两种规则的组合,是对
法律最佳的阐释。具体如下:
首先,针对不确定性规则引入了承认规则,其作用是确
定初级规则的法律地位,使初级规则具有权威性。承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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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体系的基础。其次,针对静态性的缺陷引入了改变规则。
其最简单的形式是授权个人或者体,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可以改变现有的规则,即授权个人或体有立法
的权力。最后,针对无效性的缺陷引入裁判规则,即授权个
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某一主要规则是否已经被违反,以及
应处何种制裁,作出权威性的决定。
至此,对于本书开头“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哈特用自
己理论和方法为我们阐述两规则的组合才是法律科学的真
正关键所在。二.关于这本书
读这本书的直接原因是老师布置给我们写读书报告的
作业,老师给我们推荐的是张文显先生翻译的版本,当初买
的时候买成了台湾的两位法学人士翻译的版本,不过应该没
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拿到这本书后,我先是把它通读了一遍,个人觉得此书
晦涩难懂,逻辑性很强,读完后甚至有想放弃的念头。后来
可能是出于自己性格和喜欢追求完美的一向作风,我还是硬
着皮头去读第二遍,在这个过程中我把本书每一章、每一节
甚至是一些难懂的段落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写上它想要表达
的意思,慢慢的才开始有了头绪。后来于时间原因和个人能
力有限,我只细读了本书的前六章和第七章的一部分。作者
的这本书不仅仅是意在给法律下一个定义,除此之外作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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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了正义和道德、法律和道德以及从国际法的角度阐释法
律的概念问题,当然这些都不是我在这篇报告中所要谈论的
内容。
这本书的前七章谈论的都是有关规则的问题,作者通过
前四章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将他的“法律规则说”
取代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并在第五章推出自己的观
点:法律是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一种组合。个人觉得,
虽然哈特这本书的绝大部分是建立在对奥斯丁命令理论批
判的基础上,但是没有奥斯丁所谓的错误理论也就没有哈特
他自己所谓的正确理论。毕竟“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
事而作”,奥斯丁生活于19世纪而哈特生活于xx年8月第1
版
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哈特之《法律的概念》读书报告
姓名:王云磊学号:1班级:10级法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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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当代西方新分析实证主义
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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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最负成名的法学家之一,是二战后分析实证法学的“旗帜”,
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
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派别。《法律的概念》一书是
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在长期的论战中形成的一个
法律成果。
德沃金在评价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时指出,他的观点:“透
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
虑他的观点开始。”
一.法律科学的关键——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
1.法律和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法律与威胁所支持的命令有何区别和关联,这个问题是
哈特在给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所提出的
让人们感到困惑的三大问题之一。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举出
了一个例子:一个抢匪命令其被害人交付钱包,并且威胁他,
如果拒绝就会开;假使这个被害人顺从了,我们就将他不
得不如此做的行为称为他是被强迫这样做的。对某些人而言,
在上述“命令”和“强迫”意义下,当某人顺从时就到了,
我们法律的根本要素。而作者却认为这个以简单的要素来化
约复杂法律现象之做法固然吸引人,“却也可能是使问题扭
曲与混乱的根源”,就算在刑法这个看似最为合适的例子上
亦复如此。
面对奥斯丁在《法理学》一书中试图用命令和威胁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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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概念进行最清晰、最彻底的分析理论,哈特在本书第二章
中首先对“威胁”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对人“发号施令”
主要靠的是对人行使权威,而不是运用对人造成伤害的制裁
能力。在银行抢劫案中抢匪对银行职员下达的是以威胁为后
盾的命令。显然,作者认为奥斯丁并没有区分以威胁为后盾
的命令和以权威为后盾的命令两者之间的区别。两者相较,
哈特更倾向于用后者来描述法律,尽管在此它是一个错误的
理论。
2.科予义务的命令只是法律的一个面向
从法律的内容来看,在本书第三章中作者认为,简单的
命令模式无法解释法律授予个人权力,而使他们能够以契约、
遗嘱、婚姻等的形式,来形成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而此正是“法律对社会的伟大贡献之一[第27页]”。所以作
者认为法律不仅科予义务,而且还授予权力。面对命令模式
试图将法律授予权力的内容包含在科予义务之中的观点,作
者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简单的命令模式可以解释授予权力规
则吗?科予义务的规则是否可以解释授予权力的规则?
哈特认为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当法
律授予人们的权力运用的某些必要条件未被满足时,即产生
“无效”。如一个想要订立遗嘱的人,忘记签名或忘了为他
的遗嘱到两个见证人,按照英国的法律,他所写的东西是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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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认可的地位或效果的。如果上面问题的答案是
肯定的话,那么这个无效将被当作是对这个人所带来的类似
于刑法之恶的威胁或制裁。对于这种想法,作者还举出了另
外一个更为荒谬的例子:一项立法措施因为没有获得多数赞
成而未获得法之地位。将这个事实当成是刑法的制裁,就好
像是将游戏的得分规则想成是用来取消除踢进球门或奔回
本垒之外的所有动作。如果真的这样做的话,这将是所有游
戏的终结。
从法律适用的范围方面,法律命令说的实质是命令他人
去做某事或是不为某事,但把命令者排除在外,这在专制君
主国家或某些民主国家会出现。作者认为这种相当吸引人的
简明性理论只有借助命令者的双重身份说,即立法者的官方
身份是一个人格而立法者的私人身份是另一个人格,才能和
现实相调和。但本书中的理论中可知,“这个不同身份的观
念,只有从不能化约为胁迫命令之法律的授予权力规则的角
度来看,才是可以理解的[第40页]”。
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作者提出要用“约定说”
代替“命令说”,这是一个在许多方面比强制命令好得多的
模式,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一样,而应该像一
个约定的出发者,他行使规则授予的权利,通常他作为立法
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
从起源方式上,与法律命令说最明显矛盾的是习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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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法律规则起源于习惯,不能将它们的法律地位归于任何有
意识的立法行为。哈特指出,某些性质明确的习惯在被法院
使用以前,就是法律,认为习惯法律地位的确立在于主权者
的默示命令是牵强的,某些法律起源于习惯,法律命令说无
法就习惯成为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①
综上,哈特认为无论是从法律的内容方面,还是从法律
的适用范围和起源上,奥斯丁的简单命令模式都不能自圆其
说。若要使之变得完美,就需要引入一个完全不同于命令和
服从模式的规则。
3.解答法律概念的突破点——两个规则的相互结合
作者认为奥斯丁的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是一
个失败的记录,而其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建构的要素,
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
①
[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
xx年8月第1版,
第332页]
包括,或者说不能通过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
的观念。而作者认为如果没有这个观念,我们就连最基本形
态的法律也无法说明。作者提出了自己解答法律概念的突破
点——法律作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组合。第一类型的规
则科以义务;第二种类型的规则授予权力,包括公共的或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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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第二种类型的规则的运作方式不只是导致了具体行为或
变动的规则,也产生了责任或义务的创造或改变的规定。作
者认为,“其实真正的‘法律科学之关键’就是这两种规则
的组合[第74页]”。
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组合是哈特法律制度的核心。在
一个只有科予义务之初级规则的简单社会中,人们因血缘、
共同情感和信念而紧密结合,并处于稳定环境的小型社,
只有这样社会方可维持。但是对于当代这么复杂的社会却是
不适用的。
接下来,作者分析了对当今社会不适合的原因。初级规
则的不确定性。规范体生存行为的规则构成不了一个体系,
仅仅是一些单独的、零散的标准,除了它们是一个特定的人
类体所接受的规则外,没有任何确定的或共同的标志。初
级规则的静态性格。在这样的社会中,无论是取消旧规则或
引进新规则,将不存在任何为适应变动中之环境而刻意变更
规则的方法。相反,仅存在的是规则无意识的、缓慢的、自
发的变化,这个方式表现为首先是习惯或常例的出现,然后
是习惯法的出现,极端情况下,可能是更彻底意义上的处于
静止状态。、用以维持规则的社会压力是分散的,因而是无
效率的。缺少专门授权机关终局地和权威地确定违反规则的
事实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以及其他形式包括物质和武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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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制裁。
最简单之社会结构的三个主要缺陷,其每一个补救方法
都需要以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予
义务的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完全处于同一个不同于初级规则
的层次,因为它们都是关于初级规则的规则,“它们规定了
初级规则被确定、引进、废止、变动的方式,以及违规事实
被决定性地确认的方式”。作者认为两种规则的组合,是对
法律最佳的阐释。具体如下:
首先,针对不确定性规则引入了承认规则,其作用是确
定初级规则的法律地位,使初级规则具有权威性。承认规则
是法体系的基础。其次,针对静态性的缺陷引入了改变规则。
其最简单的形式是授权个人或者体,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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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4:23: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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