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十次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更新时间:2024-11-15 15:56: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代理人协会)

最新十次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2015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1020

课程代码:00599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参考答案: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一涉

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

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韵国家的法律

予以适用。

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

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出一个“重

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灵活寻

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

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与合同最密切

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在具体运用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

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

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

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确切、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

由裁量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法官据此可排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

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

参考答案:

(1)“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

1

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

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2)“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

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3)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

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5)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

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

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述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参考答案:

各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和实践:

(1)侵权行为地法说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这一学说在过去几乎为

各国普遍采用。尽管各国普遍赞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但在具体应用中判

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则有较大分歧。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大体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二是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三是主张凡与

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或损害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可允许受害

人自由选择任一地为侵权行为地。

(2)法院地法说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魏希特尔和萨维尼,前者认为侵权行为类似于犯罪一

样,依据刑事法律的属地原则只能适用法院地法,而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萨维尼从另一角

度论证了侵权行为应适用法院地法。其理由是侵权行为责任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密切相关,

一般情况下,建立在一国公共秩序基础上的强行法,具有绝对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而侵

权法属于强行法,因此,法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

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

2

沃尔夫就主张: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和法院地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都有关系,所以,侵

权行为之债要同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参考答案: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

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

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

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

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

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

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I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

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

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

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

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4)平行管辖原则

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

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5)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

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2017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3

参考答案: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一涉

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

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予以适用。

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

的客观标志(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出一个“重

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去灵活寻

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

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与合同最密切

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在具体运用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允许根据涉外合同

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

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

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确切、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

自由裁量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法官据此可排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

利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灵活。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直接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

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

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

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2)“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

4

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3)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

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5)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

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

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参考答案: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生效。后来,英国、美国、日本、丹麦等

国家先后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巴黎公约)以其历史久、成

员多、影响大而成为保护工业产权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6次修订,产生了6个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

国执行的是斯德哥尔摩文本。

《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

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上述四条原则每条应有适当阐述)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参考答案:

(1)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

物买卖、最后条款,共101条。

(2)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

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判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

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

5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④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⑤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⑥电力的买卖。

(3)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①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

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

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③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

重要保留:

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②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直接适用的法”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

“直接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决定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

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

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

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2)“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

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3)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

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

6

(5)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

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

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参考答案: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

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

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的

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

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

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具体分为: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

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

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

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

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进行答辩,从

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4)平行管辖原则

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

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5)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

由本国法院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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