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4-11-07 13:55: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西安联合学院集资)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引言法律原则的性质与地位为何一直是二十世纪法理学长期争论的热点问

德沃金,他指出,法律原

接着是罗伯特·阿列克西丰富了和

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作出突破性贡献的首先是美国学者罗纳德·

则是法规范之一种,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的下位规范,

发展了这一研究结论,

上与法律规则迥然相异,

其如此。

二、正文在逻辑结构上,不似法律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

更不设定具体的可操作律后果,法律原则常常并不预设具体的假定条件和明确的法律后果,

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

将原则称之为“尽力实现之诫命”

用提供一套符合事实的、

的价值判断、法益衡量坠入“法感情”

创立了法律论证理论。

法理学及法教义学学者所普遍接受的说法。

认真而深入的研究不仅对法学理论的丰富,

目前,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已成为

然而虽同属法规范,但由于法律原则在逻辑结构

对法律原则适用问题的

这在目前的中国尤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因而二者在法律适用方式上亦有重大不同。

的行为模式,它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

[]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因此,阿列克西正确地

”然而,如果不想让法官

以保证法律原则之适用仍

,成为法官个人的恣意擅断,就必须为法律原则的适

本文拟从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及其在法律

由规范逻辑结构特

为当今各法治国所共

这种补

,“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

他人可以理解的、便于事后审查的方法,

为法律适用之品格,而不是法官操纵法律之工具。

适用中的功能两方面来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问题。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特点

认之权力区分原则要求,

.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

点所决定,法律原则无一例外地须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才得以适用。

立法机关享有优先的立法权,

充权具备两个特征,即它是“候补的”与“针对个案的”

则,而不得越过已具体化的规则直接诉求于法律原则,

未充分具体化之部分,

司法机关享有法律的补充权。

。这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同样适用。

这在法律方法上被称作“禁止逃向一

具体

(一)

惟由于现

因此法官

来具体

亦即当立法机关已将法律原则之内容具体化为法律规则时,司法机关必须首先适用此种规

般条款”。是故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已予具体化的部分应予尊重,只有对未具体化之部分或

方可本其所受之具体化的委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

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务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化的价值判断应参酌社会上可探知、

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

期能适应社会经

也非一般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此一客观标准既非法官个人的法律感情,

众的舆论要求,而是社会上可探知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原则。

代社会之多元,在诸多领域难以达成共识,

又经常须求助于法秩序,

化‘社会伦理’。”[]

因此客观伦理标准为何经常难以确定。

依据“特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及许多它自己发展出来的基准,

(二)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说理义务。法官将概括条款予以具体化,并非

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应,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

[]因此,法官必须将其具体化

而不致流于法官个人的

“法

在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问题上,最大的问题

但更关键的是将依法律原则而具体化的个

因此,作出确实可靠的裁判之机会也随

”[]如此,

王泽鉴先生曾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案例进行

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

过程中所考虑的诸因素在判决理由中充分表明。

主观任意。使法官负充分说理义务无疑是重要的,

院裁判的事件愈多,提供比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方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原则适用的客观性和统一性。

显然是如何保证法官的价值判断符合某种客观秩序与公平正义原则,

别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加以归类,建立类型,以期作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例之比较基础。

之增加,而残留的——必须作不那么确定的裁判之——判断空间也将随之缩小。

归类,建立类型,并指出,就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加以具体化、类型化,对法律适用

的性及法律的进步与发展,助益甚巨,实为民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衡量解决原则冲突

始确定,而毋宁多少是开放的、

须向另一种原则让步,

[].依法益

不同于规则有明确的假定条件、适用范围,原则的界限始终无法自

流动的,其彼此特别容易发生冲突,因此法官在个案中必须

一旦冲突发生,为重建法律和平状态,或者一种原则必

于此,司法裁判根据它在具体

我们无法如读图表一般

一再面对确定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

情况下赋予各该法益的重要性()

或者两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须各自让步。

,来从事法益衡量()。这在关涉宪法基本权的案件中表现

可得测量,而总是一种取向于当下情况的

则法益衡量的

()监

尤为明显。由于缺乏一种由法益或法价值所构成的确定的阶层秩序,

读出结论,因此,法益衡量并非如数学计算一样,

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件的比较基础。

评价行为。如前所述,这里最为重要的仍然是将已有案例分析、整理、归类,建立类型,作

当所积案例越多,建立的类型越细密完备,

.监督、解释、补充法律之功能

评价结果确定性越大,法律适用越和公平。于此,再次显出学说参与实务之重要性。

二、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功能

督法律之功能:宪法原则对法律妥当性的监督——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之观念。整个法律制度都应臣属于正义,

活。惟现代法治国已将正义或法理念具体化为宪法原则,

法实施,审查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抵触宪法,

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承认

法律的目的恰是将正义实现于人间生

并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监督宪

抵触者无效。此为各国所普遍确立之违宪审查

制度。这便使“恶法非法”有了制度性的保障。惟应注意的是,只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才

有权宣布违宪法律、法规无效,而普通法院虽因有体系违反审查权而自然享有违宪审查权,

但只可对违宪法律不予适用,却不能宣布违宪法律、法令无效。

客观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

以客观目的解释地位最为显著,

有限,常常须求助于目的解释,

客观目的的解释标准之一,

()解释法律之功能:

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通常会运用的解释方法(或曰标准、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律解释中,文义、体系解释方法作用比较

法律原则为

因素)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其中尤

而现代法治国在解释的目标上更倾向于客观目的而非主观目

而非历史上的立法者的心理意愿。的,重在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含义,

只有借助这些原则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

作为解释准则的许多法律

所谓合宪性解

联。而之所以称之为客观目的标准,因为立法者立法时是否意识到它们的意义并不重要。

法律原则对法律解释之功能还体现在解释方法中的合宪性解释上。

原则中,其享有宪法位阶者更显重要,这尤以宪法基本权部分中之原则为然。

释即合宪法原则之解释,是指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适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

只有在一项规定无法作“合宪性解释”时,始能认其为违宪并因此无效。因此,黄茂荣先生

正确地将合宪性解释称作法律解释的控制性因素。

则。于此,立法者依宪法享有具体化的优先特权。

时,法院应受立法者选择之可能性的拘束。

之功能:类推适用及目的论限缩等

应视其为同一思考过程的不同阶段。

中亦有创意成份,其间仅有程度上的不同。

解释标准对漏洞填补功能尤为显著。

法治国原则、平等原则、人性尊严原则等

但作为“原则”它们是须填补的准

这意味着,原则如有不同之具体化可能性

()补充法律

而单纯的法解释

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固然都是直接有效的现行法,

只有而且只要当立法者的规整根本抵触宪法原则,

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并非本质截然不同之事,毋宁

换言之,根本算不上具体化的可能方式时,法律即因违宪而归于无效。

法续造中必然包含法官的创意性成份,

因此,解释几乎可以不间断地进入漏洞填补阶段。

亦具有重大意义,这其中客观目的的

如类推适用须依规

进而判断二者

而这都常常离不

所以,解释之际发生作用的标准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

而作为客观目的解释标准之一的法律原则地位当然亦属

重要。漏洞填补的各种方法无一例外地须考虑到规范目的或曰规范意旨。

范目的来判断当下案件与法律已规范案件之间哪些因素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

是否相似,并决定是否将法律类推适用到未规范案件之上。

其他依目的所进行的法律修正等法律补充方法皆必须探求法律的规范目的。

又如目的论限缩、目的论扩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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