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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
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
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
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
以下的。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
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0:2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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