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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自然债权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
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中国《合同法》第80条:自然债
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
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自然债权采
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自然债权协议,债权人
未将自然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
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
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
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
的。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
愿的原则。自然债权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
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
所以,当自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
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
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
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
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自然债权协议何时生效的理解,
亦可为典型代表: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关系而言,
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通知不应当影响债权人和
受让人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即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
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债权发生移转,任何一方
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0:02: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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