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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06 05:20: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德安二手房)

u3000 ××省××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u3000u3000





[1998]×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u3000u3000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u3000

u3000 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u3000u3000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u3000

u3000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u3000u3000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 u3000u3000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 u3000

u300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u3000u3000

被告人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u3000u30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

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u3000



审判长:××× u3000

u3000 审判员:××× u3000

u3000 代理审判员:××× u3000u3000

1998年10月18日 u3000u3000

书记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津刑终字第××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ue00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文化程度,河北省卢县人,天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2000年7月22日被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监狱。

辩护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ue00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ue004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ue004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防卫过当,是因为泄愤而故意杀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是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显系错误,进而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请求纠正。ue004

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之所以杀人,完全是为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致,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原审判决没有正确定性,请求改判为无罪。ue004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

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后恋爱,于1998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上诉人,上诉人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上诉人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林×应邀前往。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上诉人进行调戏,上诉人表示反对。林×仍继续纠缠。上诉人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上诉人手持小宝剑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上诉人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上诉人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上诉人抓获。ue004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法医对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上诉人所持凶器(小宝剑)及上诉人关于事实的供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ue004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或积怨。案发当日,被害人趁上诉人独自在家,对上诉人进行侮辱,上诉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持械反抗属防卫性质,但上诉人手持利器对徒手的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20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了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张××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但是上诉人在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中,使用利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实属偏轻,应予纠正。上诉人张××供认在案的关于被害人对其进行语言调戏及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行为的供述,已被相关证据所印证。上诉人当庭供述被害人对其实施,但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ue004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ue004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中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ue004

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2001年1月15日

(院印)ue004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经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ue010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ue010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ue0102亩、果园1ue0101亩(果树38棵)。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ue010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ue010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ue01022元,共欠541ue010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

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ue01044元,已交43ue01047元,共欠671ue010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ue010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ue010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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