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4-11-05 13:41: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行政效率名词解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

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

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

行政机关审核。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

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目录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

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

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

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第75

项规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许可。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1

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

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1项规定“根据国发

〔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

行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

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

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

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

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执业登记的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

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证书

3.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证明

4.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5.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6.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申请人的身份证

8.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证

9.近期小二寸免冠着正装彩照片一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

/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

决定并告知向

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人

提交申请资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不属于司法行政

一次性告知申

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备或

请人补正的全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部内容

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备

符合法定形式

窗口承办人审查(限3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人审核(限2个工作日)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

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

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人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申请人姓名

拟应聘机构

申请执业方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居所地址

原工作单位

性别出生日期民族

专职/兼职

政治面貌专业

户籍所在地

电话

职务

邮编

档案存放处

颁证日期

审批机关

资格证号

职务证明人

《执业资格证书》证号

何时何种方式取得资格

有无其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

起止时间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

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2、被开除公职

1、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受停业处罚期限未满

5、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

情6、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

主任(签名):鉴定机构(章)年月日

该所地址

主任姓名

序号

电话

份数

执业人数专职人/兼职人邮编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负责人:审查机关(章)年月日

负责人:审查机关(章)年月日

负责人:登记机关(章)年月日

登记机关核准执业批件文号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

备注

签发日期

经办人

1、此表由申请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一式三份),照片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

片。

2、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如实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方面的

鉴定意见。

3、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

核准执业的,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

4、申请人被登记机关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申请人的执业登记档案,分别存登记

机关、地级司法局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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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职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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