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思维的十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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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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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思维的十大特征|iCourt

2015-01-15

吕良彪

法秀

iCourt出庭集训营独创用户体验式的培训模式,研发两年时间,从

法官体验的角度剖析办案全程,课堂上将掌握写作、检索、论辩三

大技能。2015年3月21-22日,iCourt将在上海举办出庭集训营,如

果你想在法庭上用技术打动法官,欢迎你来交流,索要课程信息请

加nuonuoduo1

律师职业思维的十大特征

作者:吕良彪(大成律师事务所)

号:阿呆日(ID:justicelv)

编者按: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大成律所吕良彪律师,他将律师

职业思维特点概况成了十个关键词:多元性思维、建设性思维、

理性思维、逻辑性思维、全局性思维、均衡性思维、规则性思

维、程序性思维、创造性思维、诚信性思维。

如何“像律师一样思考”(HOWTOTHIKLIKEALAWYER)?核

心在于养成符合律师独特职业要求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不等

同于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而是法治理念、法律素养与法律方

法、法律智慧的融会贯通,是一种认识世界、分析和解决矛盾

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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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法律思维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一是合法性优于

客观性;二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三是形式合理性优于实

体合理性;四是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五是理由优先于结论;

六是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法律思维逻辑线索。

律师的法律思维又具备其鲜明而独特的职业特性,有别于学者、

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人的思维特点和要求。律师职业法律

思维,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多元性”思维

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思维原则上需要保持“一致性”,即在保

证客观、理性的前提下,对同一类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原则

要尽可能保持稳定和前后一致,在法律宏观环境未发生变化的

情况下避免同一类型案件的不同甚至相反处理结果。我国虽然

是成文法国家,但相关的司法先例也常常是作为参考具备一定

拘束力的。这种“一致性”,往往对学者也有学术观点明确与坚

守的约束。——学术观点不贸然提出,不轻易改变。

律师则完全不同。在不同案件中,律师可以为维护不同当事人

利益,对于同一类法律问题寻不同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主张不同的证据规则,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只要合乎

逻辑而且有事实、法律、法理支撑。例如在处理所谓基金退伙

纠纷案件(即所谓GP往往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建立起多支基金,

每支基金合伙人不超过49人,承诺付款一年后可退伙,可取回

投入的资金并承诺百分之十五左右的年收益率。到期后,往往

无法还本,甚至不能付息。——阿呆注)中,代理律师在追回

资金时,针对不同的情况有时按合同约定主张退伙、有时主张

该合同名为合伙实为借贷。而有的律师在分别担任辩护人和受

害人代理人时,所持的观点会完全不同。这种所谓“前后不一”,

往往给律师这个职业带来不少非议,其实这完全是职业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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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律师只是客户利益的代理人和代言人,而客户利益则可

能是完全对立的。——当然,律师在选择客户和法律立场时,

也应该考虑自己一贯的、公开的、有一定影响力的立场和主张。

例如,号称“只代理相对人状告行政主体”的王才亮律师,原则

上不会去代理行政机关。

归纳起来一句话:律师是吃“自助餐”的,可以根据需要和口味

选择不同的“食品”。

第二,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建设性思维”

所谓“建设性”思维,就是想办法合法、合规、合理面对问题、

解决问题的思维。律师不能满足于挑出毛病、指出风险而不提

供解决方案或建议,应当秉持一种“建设性批判”或“批判性建设”

的态度,将自己融入到客户事务中,来配合客户做事情、帮助

客户做成事情。

对于某项业务将引发犯罪的,要坚决不介入并尽可能制止;对

于某项业务可能违法违规的,将相应违法违规的风险与成本客

观准确地提示出来,同时努力寻规避或转嫁风险的合规、有

效途径;对于违约的事情,要计算出法律上相应的代价或成本,

分析出对方的战略战术和我方应对的策略;对于意外事件,要

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

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事情是不是就绝对不能做?未必。律

师要坚决避免卷入违法犯罪的预谋和行动中去,但可以提供专

业的意见建议供客户参考,例如:这些刑事风险是单位犯罪还

是个人犯罪?一旦事发法律后果是什么?被发现被追究的机率

有多大、通常由何种事由引发?客户有没有可能去避免?客户

经过理性比较、思考,可以用当下的“魄力”为未来的违约、违

法,甚至更严重的行为“买单”,从而赢得企业可能唯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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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遇和发展机会。——这个观点可能有些“反动”,大家可以批

判。

归纳起来一句话:律师既要有看准病的能力,也要有开药方的

魄力。

第三,律师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

理性思维有两点基本要求:一是排除非理性判断;二是排除道

德性评判。

关于非理性或情感性判断有个笑话很是生动:从前有个教书先

生,喜欢张三而讨厌李四。一日,张三、李四都拿着书本睡着

了。先生大怒,上前对着李四就是一巴掌,骂道:该死的东西,

看书都睡觉!瞧瞧人家张三,睡觉都看书!

律师职业法律思维,既要理性排除感情性判断,又要善于理解

和满足客户的情感性需求:理解并抚慰客户感性需求,双方才

可能建立“同仇敌忾”式的信任;对客户先前非理性行为的理解

与“责备”甚至“斥责”,也是一种“必要”而高明的沟通交流方式。

归纳起来一句话:律师既要会讲客户“爱听”的话,又要会说客

户“该听”的话。

在国美“黄陈之争”中,以道德评判取代理性思维是黄光裕在控

制权之争初期失去国美控制权的重要因素之一。黄陈之争中,

黄光裕集团一开始就将陈晓定义为“小人”、“背叛者”这样一些

道德负面评判的角。而陈晓而将自己打扮为所谓“理性”的、

“忍辱负重”的、“职业经理人”的标签。在成熟的香港市场上,

这样理性与非理性的定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黄陈二人首次对

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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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澄清一个问题:反对道德评判不等于不重视道德资源的。

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企业,影响社会的基础都是其所拥有

或掌控的社会资源,包括道德资源、政治资源、人力资源、资

本资源、自然资源等等。而道德资源,则是社会影响力的前提

性资源。所谓的“口水战”、“舆论先行”乃至“批倒批臭”目的往往

有三:一是打击对手的道德资源,占据“道德高地”;二是制造“舆

论泡沫”给对手压力,使对手失态、出错;三是制造“声势”,引

得缺乏“定力”的地方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出手“收拾”对手。

归纳起来一句话:不依道德性评判决策,但要占据道德高地。

第四,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逻辑性思维”

这种思维强调理由优先于结论、归纳与推理的严谨。

这些年处理了不少国企改制后纠纷。国企改制一般两个基本思

路:一是将企业进行改制或破产重整,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

二是由原企业经营者以MBO方式“接盘”成为企业的产权人与管

理者。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企

业效益太好,都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进而要求重新审视并试图

否定当年的改制,我将其称之为“国企改制回头看”纠纷。

例如,某市一商业局副局长兼商业实业公司老总经过改制成为

企业绝对控股的大股东,但因为企业利润很好引发一些矛盾。

结果在某些权力因素的作用下,这个老总一审被以贪污、受贿

判刑十六年,政府还准备把公司收回去。二审时现场有七个全

国人大代表去旁听,这样我们就有了充分的表达自由。庭审时,

我提出一审开庭六天,每天笔录不过十三四页,而作为最重要

证据之一的被告人首次供述,居然是法庭审理同样时间内篇幅

的三倍还要多,甚至念下来都很难念得完。因此从逻辑上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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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这份关键证据有伪造嫌疑,符合被告人所称系三次笔录合

成。因此,我们要求调取检察机关讯问被告人时的录音录相比

对,否则不能认定该证据的效力。而另几份证人证言虽然没有

被一审法院采信,但却有大段甚至整页都完全相同,这种显而

易见的行为完全暴露出本案取证工作的违法性。最终运用

逻辑的力量,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前些年在西北某省处理一起巨额投资争议。那个案子对方下了

很大功夫,针对性地“制作”了大量证据,几乎就是一个“铁案”。

但我发现了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跟我们签合同和后来以我方

严重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的是某某资产有限公司;而此刻起诉我

们的,则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主体完全不一样。在法庭

上我们提出这个问题,法官出具了一份调查笔录,称现在提起

诉讼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签合同的某某有限公司改制而来,

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但我们经过调查发现,其实在与我们签

合同前半年,某某有限公司就已经不存在了,就已经改制成为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也由二十亿减为三个亿。所

以,我方认为西北某省故意用已经不存在的公司签订如此巨额

的合同至少存在严重过错,按最高院规定甚至构成合同;

而此后又以早已不存在的公司名称加盖已经不能使用的公章发

函解除合同,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以此简单的逻辑力量,就四

两拨千金地击垮了对方精心编织的证据锁链。促成了案件的最

终和解。

归纳起来一句话:逻辑是一种力量!——尤其在律师无法取证

或取证有危险时。

第五,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全局性思维”

这种思维要求全局优于局部;制度优于个案;长远优于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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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9月30号,浙江的中科企业家学院请我去给当地的民营企业

家们讲课,课后拜访娃哈哈和宗庆后先生。当时娃哈哈正和法

国达能因为巨额投资纠纷闹得不可开交。宗庆后先生当时在舆

论上处于相当被动的状态。后来当地领导引见我去见宗庆后先

生,我们交谈十五分钟不到就决定了合作。

我说您现在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后达能时代”如何发展;

二是如何尽快顺利过渡到“后达能时代”。

中国处理问题“术不及道、道不及势”,凡事要看大势。大势是

什么呢?是人民利益,是党的意志。在党的领导下,娃哈哈这

样的中国企业,娃0哈哈这样的民族品牌,宗庆后这样的民族企

业家,被一个外国公司给弄垮了甚至给干掉了,无疑不符合党

的“政治正当性”要求。所以,如果达能一直这样不顾及东道国

的民族感情,一定是要出局的。但前提是您不能犯某些低级错

误。哪些低级错误呢?比如香港的郎咸平当时炮轰国内多家知

名企业和企业家,抨击国内的国企改制是“小保姆当上了女主

人”。当时被点名的张瑞敏等人,谁也没有搭理他。但格林柯尔

的顾雏军却组织人员与力量与郎咸平辩论,时称“郎顾之争”。

——从“术”的层面分析,这一争论确实有其理性价值和意义,也

产生了诸如“冰棍理论”(即国有资产如夏天里的冰棍,处置不

当、效益不好是会很快贬值的)等成果。从道的层面分析,这

一论争也有效地扩大了顾氏的社会影响力。但从势的层面考量,

发起这一论争的后果则是空难性的:顾氏出头论争,无形中就

将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对腐败与社会不公的不满甚至仇恨情

绪都引到自己身上。所以,顾雏军的出事是必然的,因为他没

搞懂大的游戏规则,做了“政治正当性”的牺牲品。

当时我对宗庆后先生说,您爱读的书。说过我们

一定要用革命的两手对付反革命的两手。所以,我希望宗庆后

先生除了人大会上和最后欢庆胜利时,其他场合不要再亲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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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发表什么言论,因为他太容易被误读,而且有时往往是有

意的误解。符合宗氏身份的话语内容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

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和民族品牌保护;第二,中国企业与企业

家的社会责任感;第三,感谢各界(包括达能)对娃哈哈的帮

助。

作为律师我建议宗庆后先生必须逐一排查身边的法律风险点:

第一,和党的关系搞清楚了没有?也就是企业改制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产权不明或侵占国有资产的问题。特别是娃哈哈商标

的原始权属问题,娃哈哈集团改制是否已依法取得该商标。

第二,跟资本家的关系搞清楚了没有?也就是是否拿过达能的

钱,尤其是数额较大的钱。因为据我所知,当时达能已经在聘

请法律专家研究宗庆后的商业贿赂问题。而且老外给过你的每

一文钱,他都是有证据的。

第三,跟政府关系搞清楚没有?也就是税务问题搞清楚没有。

只要不是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税负都必须自己完税,断不可心

存侥幸。对此我解释清楚两个基本法律问题:第一,并非但凡

一出现未依法纳税即构成犯罪,只要在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之前

主动交清税款,就不会转化为刑事问题;第二,并非欠交税款

数额大就必然构成犯罪,还要占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第四,跟中国人民关系搞清楚了没有?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

是海外那些BVI公司是否干净,是否涉及问题、外汇管理问

题;二是宗庆后及其家人的外国身份问题,这里面可能有一个

道德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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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致命问题经过排查,都提前进行了准备。所以后来达能

一一抛出这些问题弄起很大“媒体泡沫”的时候,我们一直都很

从容。

我们当时分析了达能在中国的投资战、并购战、法律战、舆论

战与买办战这样五个战场和五种战术,组织力量一一研究应对。

最终在2009年9月30号,达能与娃哈哈达成和解协议,彻底退出

了娃哈哈。

归纳起来一句话:律师作为客户的“外脑”与“外嘴”,也要努力

有“站在高山之巅”的境界与魄力。

第六,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均衡性思维”

中国人办事讲究“度”,追求和谐。这种“度”的把握,就是一种

系统性均衡的思维。

前面我们提到的西北投资纠纷中,当地政府把企业“托管”给了

先前的供销科长,这次诉讼主要也是基于他的推动。因为庭审

完全出乎他预料之外的被动,他主动我们和解。双方达成一

致后,我们一起去向领导报告。我们首先感谢领导的关心,其

次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应该是优先考虑职工利益、企业发展、

当地招商引资环境与法治环境,然后提出我们的和解方案,领

导非常满意。

我们再去法院,法院也很满意。因为这是一个判决无法解决的

问题。全部款项执行到位后半年,我以一个曾经做过多年法官

的律师的身份,给当地高级法院党组写了一封信,表达了我对

人民法院为西部开发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护的感动与感激。有

点有面,谈到法官工作的细致敬业;也谈到了当地法院处理此

类案件的经验总结。法院党组会上提到了我的来信。然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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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请中央的一些重要媒体赴当地法院,就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此

类纠纷,服务西部开发,进行了专题报道。

法律说到底是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规则。解决矛盾取决于三个

要素:

其一,博弈的“本钱基础”,也就是社会资源,利益之争一定要

角力,所谓“力的平衡,理的出现”;

其二,博弈的“游戏规则”,如何充分利用规则的力量至关重要;

其三,博弈的“利益分配”,大家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方案。凡

有纠纷,无非是旧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需要重新调整。

具体表现在诉讼中,则无外乎九个字:“说什么”——要言有为物、

言之有据、言之有度;“怎么说”——要善于沟通、理性权衡、审

谨决策;“你是谁”——要努力打造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善于凝聚

各种社会资源解决矛盾。

这些年,我有幸处理了涉及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过

程中数十亿元的投资纠纷,主要是代表投资商与地方企业及背

后的地方政府博弈。在中国,无论多么强大的资本,即使是国

企,在权力面前都是弱者。弱者与强者博弈时,是需要造势的,

这种造势我总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法律正当性”与

“道德正义性”为主导,以媒体关注和领导关心为两翼。首先要

在法律上站得住,我们往往都邀请国内顶尖专家进行论证,必

要时出具法律意见,占据法律的高地就可以将正义的旗帜拿在

手里。外部的媒体叫新闻,新闻这个东西是双刃剑,我们在跟

新闻媒体打交道时一定要做到可控,心里有数;不公开的媒体

叫内参,内参要上升到一定的高度,然后以你希望领导关心的

事情为典型事例,而且内参走到哪,领导如何批示,批下来以

后如何将其能量发挥到最大化,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法律教给

人战斗的智慧,通过规则整合资源,放大能量,而绝不是把人

弄成“法律的书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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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起来一句话:律师要努力洞悉和均衡满足各方利益诉求,

不可总想将便宜占尽。

第七,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

所谓规则性思维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基点的思维,是一种合规

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比如说,没有履行合同不必然等于违约;

没有来上班不必然等于旷工;没有完成某项工作不必然等于失

职。前提都是法律规定、纪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从管理上则要求规则明确,规则透明,规则统一,规则

稳定,规则公平。

这些年代表战略投资人,有民企,也有国企,与地方政府谈判,

诉讼,仲裁。在此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小问题,就是每到一

地,政府谈判过程中总有一件特别的“道具”——一封老职工的来

信。信中不外乎当年如何艰苦创业,对企业充满感情;后来企

业遇见困难,引进战略投资人,职工充满希望;进来的投资人

不好好经营反而掏空企业。最后,请政府做主。到后来,我见

到政府官员掏出纸来,就很严肃地说那东西很重要,光念是不

够的。然后打赌说那是老职工来信,信的内容都可以猜出来。

然后会很严肃地指出,人民众的期待非常值得企业家重视,

更值得政府反省。如何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如何

为社会进步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政府神圣的职责,是人民

众是当地政府的信任和期待。要正确看待人民众的意见,

如果将其作为打压投资人的手段,就完全违背人民众的意愿,

不符合人民政府的职责。——这里,用的就是规则性思维,

众的压力要以职责为前提。

归纳起来一句话:不要为“不该你做的事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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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

法律思维强调程序正当先于实体公正,形式合规优于实质合理。

讲究讲理不讲情,对事不对人。讲究决策的程序化,执行的非

人格化。

还是以前面提到的西北投资纠纷案为例,我们为什么能在对方

精心准备、多次演练甚至要电视直播的状态下迅速化被动为主

动呢?就是因为我们从程序着手,完全打乱了对方阵脚。而众

目睽睽之下对方又不能动粗。

我们第一个观点就是起诉无效,因为合同主体与原告不一致。

在法院强行开始后续程序后,法庭调查开始前,我先掏出一张

收据,是法院在收到我方证据后出具的收据。我同样要求对方

出具这样的收据,否则就不能证明是在法定举证期内向法庭提

供的证据,我们将不予质证,法院也不能据此定案。对方一下

蒙了。法庭也乱了,最后还是法庭承认自己工作不细,未能及

时出具收据,替对方担下了这个责任,才把问题带过去。

然后,我们再提出对方主体虚假、证据等问题,并从对法

律和政策的解读上指出对方常识性错误,在法庭上给对方巨大

压力,才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归纳起来一句话:程序违法是最明显、最明确的违法,是律师

最佳切入点。

第九,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创造性思维”

法律是公众间的合同,合同是私人间的法律。法律是利益分配

与再分析的基本规则,是界定相对参与者权利义务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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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模式”,说到底就是如何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从而凝聚起社会资源,搭建起商业平台。典型者如按揭,即是

开发商、银行、买房者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合同关系。这一

商业模式,当年正是霍英东先生的律师将其介绍给霍先生的。

再如当下如火如荼的“股权众筹”如何与其他商业手段以“组合

拳”方式合规、有效运作,也是律师可以发挥巨大作用的领域。

所谓“功夫在诗外”。处理纠纷、解决问题时,律师的眼界可以

更广阔一些。例如,争议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就某一具体业务无

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协商在这起业务当中适当照顾发包方利

益,而以发包方另行委托加工方处理另外业务的方式予以补偿。

再如某上市公司重组,在相关时间内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形成

方案,在协商当事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延长相关期

限。此外,诸如“白衣骑士”之类的角,也是引入第三方力量

解决当事人之间无法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归纳起来一句话:法律规则是死的,法律运用是活的。

第十,律师职业思维是一种“诚信性思维”

现代性的基础是明确的“可预期性”,可预期性的基础有二:一

是宏观规则的可预期,即公共规则科学、明确且被尊重,即所

谓良法之治;二是微观上具体交易的参与者行为可预期,即个

体恪守诚信。诚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市场经济体制、法

治社会的根基。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格,一种市场准入条件;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质,一种市场地位的载体;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产,诚信的得失就是企业重要资产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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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应该是一种保险,当危险发生时,诚信者有机会得到更多

的救助。

归纳起来一句话:使法治成为律师的信仰,使诚信成为律师的

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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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职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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