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电影赏析[修改版]

更新时间:2024-11-03 05:23: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工商年检流程)

第一篇:法律电影赏析

道德在法律面前的隐退

蛮喜欢看冯小刚的电影的,不仅给人欢欣愉悦,更从他大胆的夸张中看到了人间百态。看《天下无贼》

也一样,反讽与调侃带给人愉悦轻松,但看完后却有种莫名的感动,在笑声中想流泪,故事太过无奈凄美。

故事情况很简单,王薄和王丽,一对恋人,也是作贼中最好的合作伙伴,在骗得一辆名车后,驱车驶

上高原。也许曾经他们志同道合,刻骨铭心,但在这美丽的青藏高原上,王丽的心境已然不同。她厌倦了

贼的生活,要决断往日的生涯,因为她已经怀孕,为了孩子不带着罪孽来到这个世界,她开始憧憬美丽而

安宁的未来,并要为孩子积德行善。她的转变与王薄继续作贼的筹划截然相反,王薄的不知情导致了两人

之间的冲突。她在短暂离开王薄后的时间里,认识了傻根,一个怀有天下无贼梦想的半大孩子,并被傻根

那种对人毫无戒备之心的天真深深打动。此后,他们与傻根乘上了同一列车,这似乎给了她期待的改恶从

善的机会。王薄在知道王丽怀孕后,沉默良久,他知道自己“不配做一个父亲”,于是他开始改变,愿意成

全傻根的梦,为了他的孩子,也为了爱人。曾经的盗贼成了天使,他们开始保护傻根,圆他一个天下无贼

的梦。傻根可以深信“天下无贼”,但世界绝非美好宁静,两个改恶从善的人要保护傻根,就必须应付车上

以胡黎为首的盗窃团队,而这些人正对傻根六万元钱虎视眈眈。警察在故事中引退,叙述者给了我们另外

的结局,为了傻根“天下无贼”的梦想,王薄惨死在贼王黎叔的铁钩之下,王丽则必须一个人带着孩子在

将来的痛苦之中生活。

我相信很多人都对王薄死亡这个结局颇为不解:一个改过自新的人,一个为了亲情爱情可以去捍卫傻

根“天下无贼”梦想的人,为什么不给他一个重整河山的机会。如果他活下去,他可以做一份平凡的工作,

像平凡的丈夫一样陪伴妻子,像平凡的父亲一样照顾孩子,这难道不是对道德自救的一种鼓励吗?可是„„

如果王薄没有死,作为一名惯偷,他将在监狱里呆至少十年。这更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结局,所以,王薄

是必须死去的,因为他并非从来善良,在实际中他没有生存的空间,惟有他的死才可以使故事凄美而荡气

回肠,也惟有如此电影才会给我们美的感染和震撼。到这里,我们就必须审视一下决定故事里王薄必须死

去的“法律”了。

这里,我们会发现,法律是多么冷酷无情啊。面对一个改过自新的惯偷,我们观众尚且为之改变而感

动,为之死去而悲伤。但为什么法律却不顾我们在感情上的感动和同情,非要用冰冷的手铐来终结一起啊!

思之良久,我认为法律的冷酷是必须的。在法律面前,道德必须隐退。在这样一个物竞天择的社会,

道德的力量是如此的苍白无力。王丽和王薄的确已变得善良,但有多少的人依然在实施着不符自己道德与

良心的行当?王薄在转变之前所说话的似乎道明了现实社会的真实,"欺骗就是大恶",应该让傻根在教训中

看清世界的真相,不再徘徊于“天下无贼”的痴梦之中。他的语言似乎强词夺理,但世界的真相终归如此,

不会因你的痴梦和善良而改变,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把天下无贼的期待诉诸道德的美好和人性的善良呢?“天

下无贼”的梦是美丽的,但无论傻根是否会醒来,这也总归是一个梦,正如我们期待所有的人都善良一样,

在盗贼横行的现实世界,法律的冷酷总是必须,没有制度保障的和平与安宁是不可期待的,也因此我们会

为故事中黎叔的被抓而欢欣和庆幸。虽然法律是冷酷的,但是我们的道德仍是慈悲的。没有人能够永无过

错,只要诚心改过,在道德上仍可以得到谅解,只是法律的惩罚是无法避免的。影片最后,王薄死后的五

个月,身怀六甲的王丽在餐馆默默的吃着,曾经在列车上出现的警察再次出现,他郑重地告诉王丽,等孩

子长大,一定要告诉他父亲是做什么的,不丢人。是的,无论他的父亲做过什么,但他终归变得勇敢而善

良,为了他的孩子和爱人,去帮人实现一个“天下无贼”的梦。此处,法律在虚拟的情景中隐退了,避免

了我们的道德情感在法律的冷酷中再次受伤。也许现实中我们不能期待如此的结局,但法律是冷酷的,人

是有情的,故事对现实的少许背叛,至少可以淡化一些法律的冷酷,给我们的感情罩上一层淡淡的温馨。

第二篇:法律电影赏析作业

法律电影赏析

——相关影片观后感

一个远渡重洋来到美国,想要努力融入美国社会的中国人,然而由于两国文化和法律的差异,使得他

在梦想和困惑之间徘徊。

——《刮痧》

本部影片主要从刮痧这一传统中国疗法入手,充分地表现出中国和美国在法律方面的种种差异。

影片中当医生看到许大同的孩子丹丹背后的伤痕时,他们立即给儿童福利局打了电话,强行将丹丹与

父母隔离,并且要起诉许大同虐待儿童。当我们看到这里是,肯定会觉得还会因为这样的原因上法庭,难

免会觉得很荒谬,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中,除了针灸以外,其他任何中医疗法都不被承认合法。所以在美国

看来,刮痧成了违法行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和中国相比,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在关于儿童保护方

面也是如此。

美国——随时随地注意保护儿童。

由于许大同为了使父亲在临走之前再见一次丹丹,他偷偷地把丹丹从儿童福利局中带出来,结果成了

通缉犯。但是当警察追赶许大同时,他们知道车上有儿童便只尾追而未采取措施。

当许大同从车上报下熟睡的儿子时,十几名警察只是尾随戒备,等到他把儿子交与妻子时,警察才将

其逮捕。

在影片中的庭审环节中,有这样一幕:警卫员出庭作证指出,一天晚上许大同将孩子独自留在家里。

这句话在我国的庭审制度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但是在美国却能有力的证明他有虐待孩子的嫌疑。

在美国法律中,打孩子是违法行为。因为在西方人的思想中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与父母平起平坐,家

庭观念比较淡薄。而在大同为代表的大部分中国人却认为“我打孩子是给你面子”,这也是外国人所不能理

解的,所以当他的朋友听到大同的这句话时说了一句“你这是什么中国逻辑?”是理所当然的。显而易见,

在中国大孩子的做法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医生看到丹丹背后的伤痕时及时向儿童福利院举报的做法中我

们也可以看出中西方在法律认识和观念上的许多差异。

在西方,无论是什么民事或其它法律纠纷,法律都是主动出击的。美国是法制社会的代表,其法律体

系非常完善,法律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法律意识很强,打官司几乎成了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当医

生发现丹丹身上的伤痕时,第一时间联系了儿童福利局,而丝毫没有给大同辩解的机会。而在中国,讲求

中庸之道,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打官司是无路可走时的极端手段,了解也就不是很深。

最后我觉得从整个庭审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一些关于美国的法庭举证的相关信息。在影片中,我们

可以看到,一大同为代表的中国形象更加喜欢讲理,而美国人注重逻辑关系,证据才是事实,才是一切。

儿童福利局的律师就十分擅长举证,他利用各种所谓的事实来证明大同有暴力倾向。他曲解孙悟空的英雄

形象,贬低中国文化,故意激怒大同,使大同在听证会上失态。

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西方国家相比

还存在着极大地差距。

我们耳濡目染的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理想和现实往往是有差距的。一个深受病痛折磨

的人为争取自己的权益,他直面艾滋病和同性恋给他带来的人们对他的鄙夷,他时刻与病魔挣着,一直坚

持到最后的庭审结束。

——《费城故事》

在该影片中,安德鲁因为患有艾滋病,无意间被老板发现,老板因此故意捏造事实,将安德鲁辞退,

但是因为他工作一直很出,所以安德鲁最终知道老板是因为他得艾滋病的缘故而辞退他,所以他决定起

诉他所在的很强悍的律师事务所。然而这样一个艾滋病患者想要到辩护律师却是很难得,当他到第九

个律师乔时,这位律师开始时询问他的情况,但是当他得知安德鲁患有艾滋病时,他的表情和动作显而易

见的表达了他对艾滋病患者的看法,但最终在妻子的说服下,乔帮安德鲁打赢了这场官司。我觉得从这部

影片中可以看到很多在现代社会任然普遍存在的现象。一个是对同性恋行为的蔑视,还有就是对艾滋病患

者的歧视。针对这些问题各个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比如加拿大等国家同性恋已经合法化。不过,

同性恋行为在我国还不能被很多人所接受。

同时,在关于保护艾滋病患者权益方面。在许多国家中的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对艾滋病患者的保护。

在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指出,“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

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如果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即侵犯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将依

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之,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觉得我从好多影片中从不同角度读法律知识有了一些了解,比如美国

的陪审团制度,西方传统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差异等等。

第三篇:法律电影赏析作业

法律电影赏析结课作业

——《一级恐惧》观后感

班级:

学号:

姓名:

课程时间:7到14周周日

5、6节日期:2013.11.28

法律电影赏析

——《一级恐惧》观后感

《一级恐惧》是美国导演格雷戈里·霍伯利特于1996年执导的一部法律题材的电影。影片没有宣扬美

国人最最值得称道的法律制度所应代表的正义,反而向观众赤裸裸地展示了法律的另一面——庇护罪恶。

艾伦最后的话是整部电影的最震撼人心的地方,“你会感激我的,你总会变得心狠手辣。”它暗喻了艾伦自

己,也暗示了威尔往后可能的命运。总之,它就表现了一点,在黑暗的现实面前,法律所代表的正义是微

不足道的,可怜的。

影片开头,大律师就说过:“真相,就是我告诉陪审团并且使他们相信的东西。”也就是说,只要他愿

意并且有这个能力,他可以为任何人开脱罪名,不论这个人是否真的有罪。事实上,他也确实为一个“杀

人犯”辩护。但是大律师还是代表着社会上的正义的,所以当他在电视里看到年轻的艾伦无辜的表情,他

相信这个年轻人是清白的。尽管社会上所有人都坚持艾伦有罪,但是他是从地方检察院出来的,他知道那

个地方的作风,他的直觉告诉他这个孩子是无罪的,所以他力排众议坚持要为艾伦辩护,他相信自己的能

力。最后他也胜出了。只不过他错了,艾伦真的是个杀人犯。法律本身创造出来维护社会正义的,但这次

它却站在了正义的反面。由此看来,法律中的真相的的确确就是律师口中的正义,法律在残酷的现实面前

输了。而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身为一个以正义为信仰、一直在为正义辩护的职业律师的威尔此时要

面对良心的拷问。而艾伦或者罗伊最后留给他的那句话才真正显示出它的重量。威尔一直坚持着自己心中

所认为的正义,就是以人性为评判标准判断孰是孰非,但是这一次的辩护却使他产生了动摇。到底是坚持

有情的人性还是坚持无情的法律,他已经迷失了。

人性和法律究竟该怎么抉择,这是电影中威尔遇到的难题。选择继续站在人性一边,他就要面对经由

自己的手放走了一个冷血有残酷的杀人犯,并且今后还有可能继续再犯这样的错误。而选择站在法律一边,

他就要做到罗伊所说的心狠手辣,即使自己内心在怎么相信这人是无辜的,也要毅然决然地置之于死地。

而最后要是证明他是清白的,良心也会受到谴责的。无论怎么选择都会受到内心的煎熬,那么就只有最后

一条路了——那就是推出律师行业,向残酷的现实低头。

再来看看艾伦,本案的凶手,从影片的开头到结尾他一直都被渲染成一个被害者的可怜人的形象,长

期流浪,自小接受家暴,胆小懦弱,说话结巴,被教父逼迫做一些不愿做的见不得人的事,不能保护爱人,

一直受到各方的欺凌,致使最后换上了“人格分裂症”。赚够了观众的同情,尤其是他那逼真的无辜者的眼

神,不仅骗过了所有的观众,而且骗过了身为大律师的威尔。他的弱势体的形象一直保持着,骗过了法

官,骗过了检察官,骗过了公诉人,骗过了陪审团,更不可思议地骗过了研究心理学的资深心理医生。但

这一切都是假象,所有人都是在最后一刻才明白,并感到震惊。因为所有人都站在了人性的立场上来看待

这个

问题,而这恰巧也是关键所在。没有一个人站在法律的立场上看待这件事。即使是想置他于死地的人

也没有逃离人性的领地,他们或是为了自己或是为了别人的利益想让案子尽快结束,还是受到了人性中欲

望的驱使。法律只是成为了他们用来实现自己的欲望的工具而这个工具也是存在缺陷的,它的影响因素之

一是人性,而人性本善。在流浪的时期,在社会的最底层混迹了多年的罗伊自然非常清楚这一点。所以他

便装可怜,博取同情,博取律师的同情,博取心理医生的同情,博取法官的同情,博取听审的众的同情,

进而博取社会的同情。并不仅仅是这样,他还一步一步引导威尔搜寻对自己有利的证供。罗伊利用了人性

的善良,也利用了法律的权威。在这里法律又输给了人性。

那么,法律就真的赢不了人性吗?答案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但至少在我看来是否定的。因为现实

中也不乏法律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义的例子。只不过是法律在制定之初便是为人性服务的,为了保持个

人的私有财产不被侵犯,法律诞生了,为了保证市场上钱财交易的秩序,法律产生了,为了保证统治者的

利益法律诞生了,为了对与人之间关系的秩序性的期望法律产生了,古今中外无不如此,他从诞生之初便

是为人的欲望,为了人性而存在的,它所维护的正义也不过是人性所认定的正义。但也不可否认,法律的

客观存在,它在为人性服务的同时也确实彰显了社会正义。惩处坏人,保护好人,因为人性的深处是这么

希望的,而这也可能法律存在于世的原因吧。

而现实中的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也的确成为了人性的奴隶和工具。俗话说“钱能使鬼推磨”,在中国多

数地方,法律确实扮演了这样一种角。富人和穷人发生冲突,富人请好律师,穷人没钱请律师,或请能

力不高的律师,法律就成了富人和其手中挥舞的棒子,随意的殴打穷人。而中国的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不就

是这么对待业主的吗。有权利的人掌握着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底层人民对于法律只能遵守,甚至权利可以

高过法律。上海的法官被偷拍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法律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随意解释,错案冤案频频

发生。中国一直说要建立法治国家,但是法律却没有那么高的权威性,这一目标任重道远。

回到法律和人性的讨论,法律无情人有情,法律是有人制定和执行的,难免含有人性彩,那么怎么

才能让法律发挥它原本应该发挥的作用避免一级恐惧这样的事情发生呢?自然首先要完善法律,弥补法律

漏洞。然后是执行法律的律师要保持起码的客观性,不能一味的包庇自己的当事人,要站在真相的一边。

律师也要有人性和良心,不能见礼忘义,要秉持社会公道。

第四篇:12怒汉电影观后感(法律电影赏析)范文

《12怒汉》中的美国陪审团制度

2010910015姚家乐10工管

1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

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

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美国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

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

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

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

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而且对于构成陪审团的陪审员也有很多的要求。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

的人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

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陪审团的初选共选

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

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在《十二怒汉》这部影片中,我们可以很深入的了解美国的陪审团是如何工作和最终裁决的。西德尼·吕

美特的处女作《十二怒汉》虽然请来了牛气十足的亨利·方达担当主演,但是它仍然不是一部大手笔的电

影。该片的场景单调得离奇--全片只有一个场景,可以创吉尼斯世界纪录。这一个能让所有观众痴痴地看上

一个半小时的场景,就是一间陪审团的休息室,把旁边的小厕所计算在内都不会超过40平方米。

在影片中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

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

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本来不懂法律,

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

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这就是

美国所特别推崇的陪审团

制度。

影片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

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

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

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

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全片只有一个房间的场景,对白中一共出现了五个合理怀疑(reasonabledoubt),分别为:

1.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

过,她透过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

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2.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他花了

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

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41秒才能达成,他却谎称15秒。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

了解老人,他的见解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子中却是主要证

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

3.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

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亲的尸体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绪太过紧张,

才会脑袋一片空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

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

了,更何况是少年呢?

4.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吋,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有位陪

审员幼时常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

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5.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有戴眼

镜,出庭时鼻梁上也有眼镜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

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但是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

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

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晚上的

球赛。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所谓以

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虽然他自己也没有清晰的为男孩洗脱冤

屈的思路,但是他坚持已见提出异议,提出了一种会冤枉嫌疑犯的可能性,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

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

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

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电影在对这一制度的展现过程中提醒我们要注意民主社会中的“多数人的暴力”。民主并非是少数服从

多数,而是要给任何人说话的权力,要服从于事实和理性,即使是真理只在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手中。电

影中,第8位陪审员戴维斯凭着自身的良知和对他人生命的珍重,开始几乎是以一己之力对抗其他11位陪

审员,并最终说服了大家,挽救了一个少年的生命。当然,这个过程是严守程序公正的,每当有人提出要

投票时,主持人都组织表决,没有因为观点对立双方人数的悬殊就省去必要的步骤。

当然,陪审团制度也有其缺陷,假设电影中的陪审团中没有戴维斯,结局可能就大不相同。假如戴维

斯的怀疑是错误的,那样就会放走一个罪犯。他们是在以基于移情理性的合理怀疑来赌一种可能性,虽然

也会犯错误,比如辛普森案件中的陪审团,但是可以避免更大的错误。正如剧中人物所说,一素不相识

的人在一起来决定一个素昧平生的人有没有犯罪,这正是民主社会的优点,是一个国家强大的原因,是正

义的保障,是现代社会司法制度中弥足珍贵的一部分。

第五篇:法律电影赏析之造雨人

1.老太太遗嘱问题的案子

2.白血病青年的赔偿案和与老练律师的周旋

3.克莱尔的家庭暴力案及其与鲁迪的感情进展

三条主线是交织在一起进行交代的,但整体看上去却又杂乱,因为他们不无联系:老太太要定遗嘱,

鲁迪在过程中租用了老太太的房子,鲁迪同情白血病青年并带他出去游玩,途径老太太家并让其与老太太

下棋,克莱尔因受家庭暴力影响,而鲁迪又与她有过同样的经历,他们产生了感情,鲁迪把她安置在老太

太家避难等等等等。总之,三条线无时无刻不出现微妙的联系.

而法庭一战,是本片的精华所在,面对强力的对手.他作为一个才刚毕业的年轻律师,经验,资格,

人气,他要什么没什么.而支持他最终获得胜利的,可能只有一条:良心.而这,也是最终他放弃律师这

个行业的原因.他无法抹杀自己的良心,无法面对一个恶贯满盈的当事人而却还要花费权利为期辩护.而

自己却又没有扭转整个行业的这种力量,到此,为了在将来的生活中不迷失自我,为了不成为像父亲一样

的人,他无奈,他惟有放弃.

银行家的名声近几年来有点臭名昭著,他们被看做是贪婪、奢侈和不诚实的代表,更别说是金融危机

的罪魁祸首。不过相比起银行家们新近几年才获得的臭名声,律师们大概已经习惯了公众对他们的揶揄嘲

讽了。像电影《造雨人》中所说的那样,有关律师的笑话不胜枚举,律师们对此其实还有点引以为傲。

这其实有点令人好奇。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律师所扮演的角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其实非常重要,对正

义的维护和追求离不开专业法律人士的努力和付出。电影《造雨人》改编自美国著名畅销小说作家John

Grisham的同名小说,所要探讨的似乎也是这个问题。作者没有否认律师的重要性,而更多的是在批判律师

们在工作中利欲熏心、被金钱驱动而逐渐丧失了年轻时的理想。他把一个刚大学毕业的年轻律师,和一

资深律师做了一番最直接的对比,让他们直接在一个法庭上为两方完全相反的利益代言:一个代表着弱势

体,另一个则代表着大企业,这种对比和反差极其强烈。

我觉得电影本身排得不错,很紧凑很精彩。但故事所要讲述的寓意却有点肤浅和简单化。片中那位年

轻律师的理想和热忱确实非常感动人,也很宝贵;然而我们更应当注重的不是他选择为谁、为哪一种利益

代言,而是他对工作的认真仔细,以及他面对当事人时负责任的态度。因为司法体制本身讲究对抗性,事

实和正义只有在通过观点的交锋之后才能更清晰地浮现,没有一个律师有资格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先对当

事人进行一番审查,然后才决定自己是否愿意为其代言。事实上,这样明哲保身的行为其实是非常自私的。

反过来说,再罪恶、再丑陋的个人或组织也应当有权利享受到司法制度公平公正合理的对待,而律师作为

司法机器中的一个零部件,在任何情况下、在面对任何人的时候,都有责任履行义务、完成自己份内的工

作——这是律师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更何况,为魔鬼代言不意味着你自己也要变成魔鬼,为骗子辩护时你

还是能够只说真话。我记得大一在上《英国司法制度》的时候,专门有一课讲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对

律师的要求中第一条就是所谓的“Cabrankrule”:律师和当事人,就如同出租车司机与乘客的关系,或者说

医生和病人的关系,律师不能拒绝为任何人代理,就如司机不能拒载、医生不能看到病人是个杀人犯就不

救一样。

当然在现实中,更多的律师恐怕是因为代理费太少而不愿为某些当事人申辩。大企业、大公司财大气

粗,有钱请到众多优秀的律师为他们主张利益;而很多穷人可能就无法负

担高额的诉讼费用,风险代理于是也就应运而生。传统的律师一般都是计时收费,费率当然也取决于

律师的声望、经验和水平。而风险代理律师,则预先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只有当其为当事人打赢官司、

获得赔偿后,才按比例从中抽成。电影显然是非常支持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因为它为穷人打官司开辟了捷

径,正义似乎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但实际上除美国以外,很少有国家允许风险代理。一个原因也许是风险代理可能鼓励一种不健康的诉

讼文化:当事人打官司的成本接近于零,而可能获得的收益却很高,于是像喝咖啡烫到舌头之类屁大点的

小事也要闹上法庭,弄不好甚至还能搞到一大笔钱,但整个过程中却严重浪费了已经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

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且风险代理之所以能在美国如此成功,也与美国另一个特殊的法律制度——惩罚

性赔偿——有关。全世界也很少有国家像美国那样,在个人对抗企业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允许所谓惩

罚性赔偿的存在。传统的司法理论一向认为,当一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法律有责任纠正错误,返还原告

受损的利益,但仅此而已。例如若被告偷了原告一块钱,那在民事上最合理的司法补偿就应当是让被告返

还那一块钱。而惩罚性赔偿则会要求被告在那一块钱的基础上再向原告赔偿一笔钱作为其行为的惩罚。这

其实在逻辑上是有点说不通的:若说在刑事案件中个人的权利在面对强大国家机器时还应该得到更多的保

障的话,在民事纠纷中他们的权利义务应当完全平等才对。若被告犯了一个错误,让他纠正这个错误就是,

若要惩罚也是国家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对其惩罚,为何要强迫他向原告进行超出义务范围之外的赔偿?这样

做难道不伤害到了被告的权利?法律的天平应该保持完全的公平,不应向原被告任何一方倾斜,即使是看

起来更弱势的一方。

所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风险代理的流行提供了基础。因为个人有可能在民事纠纷案件中获得超

出正常赔偿额度的赔偿,风险代理律师们才会甘冒分文不取的风险帮客户打官司,期望通过提成来获得更

大收益。电影中把初出茅庐的风险代理律师描绘得品德高尚、充满理想,其实是有点简单化了这种律师的

形象:事实上在美国,成功的风险代理律师的收入可能是所有律师中最高的,甚至超过华尔街的金融律师。

而他们的名声其实也并不怎么高,说实话他们可能真的非常像中国古代被人鄙视的所谓“讼师”:凭借着三

寸不烂之舌,煽动陪审团开出天价赔偿,从中捞取油水。

而这也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经常被人诟病的问题。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体系中的一大特,在

许多方面它运作确实非常完美。但只有在美国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陪审团不但可以对案件结果做出裁决,

甚至还能决定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陪审团不但对案件进行裁决,还可以量刑。如果说裁决本身还能

算是在专业人士引导下,普通人可以凭常识做出的决定,量刑可就是一个高度仰赖经验的专业技能了。只

有一个对其他类似案件都非常熟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有充分掌握的专业法官,大概才能准确拿捏分寸,

做出一个合理的判罚。否则每个陪审团给出的赔偿金额南辕北辙,而且常常更取决于律师们煽情的成功与

否而不是先例或法律本身,那公平性又何以维护呢?这也难怪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会不断爆出数千万乃至数

亿的天价赔偿,风险代理律师们也赚得盆满钵满了。

根据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之分。基本条款是指保

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

同的基本内容。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

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

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

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

粘贴在保险单上。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

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

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

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

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编辑本段保险条款-谨防"霸王条款"

2004年,中消协公开征集保险业的不平等条款并邀请各方面专家反复论证后,在年底提出具有普遍性

和典型性的4条寿险和6条车险点评意见,被媒体称作保险业的十大"霸王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免除保

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方面。保险作为极具专业性的一个领域,保险公

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享有制定格式合同天然优势的商业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优势"制定一些有利

于己方获取商业利益的显性的"霸王条款"。保险业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隐性的""霸王条款"正在成为

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合法利器",在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保险业的诚信、商业

道德也在被质疑,成为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羁绊。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成为保险消费者与保

险业共同的愿望,当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确的行使保险合同审查权,同样会促进和缩短"霸王条

款"回归公平与合理的进程的与期限的。

点评线索一: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

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本

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

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也无权强迫原投保人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

点评线索二: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

条款:《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附加特约条款》第七条:“保险给付削减。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

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点评意见: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

如果适用补偿原则只给部分报销,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

点评线索三:文字、口头双限制,住院津贴难求偿

条款:××保险公司《住院××保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须超过十五天者,须事先

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十五天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

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十五天为限。”

点评意见: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数应由医生诊断后决定,保险公司只能对此进行“核实”,核实

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必须依法赔付。

但这种进行核实的“义务”却被保险公司擅自改变为自己的一种“权利”,并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

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点评线索四:理赔须知事后给,自我免责无效力

现象:一些消费者反映,有的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时,只提供保险单,对于《保户理赔须知》、公司理

赔规定等在出险后才出示给消费者,并以此为依据少报医疗费。

点评意见:《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

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事先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

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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