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时效问题
关于法律的时效问题
与农村信用社超诉讼时效期间
贷款的形成及其对策
在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不良贷款中,超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占有相当大的比
例。从法律角度来讲,信用社对这些贷款已经丧失了最终寻求司法救助的可能,这
些信贷资金的安全,已经无法获得法律的最终保障。
因而,作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特别是有关信贷人员,有必要熟悉和掌
握一些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当对现有的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原
因,进行剖析和研究,寻到其症结所在,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一、关于法律上的时效问题
法律上的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法律后果的制
度。法理上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
(一)法律上的时效分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时效可分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我们信贷工作中常常提
到的时效,主要是指诉讼时效,但是,并不仅限于诉讼时效,也应当包括法律规定
的除斥期间。它虽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但是除斥期间届满,也将发生与超过诉讼
时效相似的法律后果。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
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从法理上讲,诉讼时效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获得诉讼救济而实
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即消灭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
2、•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
人有权受领,且债务人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其具体内容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得
以协议方式约定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是,在诉讼期间,
当事人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和适用诉讼时效,视为当事人
放弃时效利益。
所谓除斥期间,也称权利存续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
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比如,
我们通常所涉及的保证责任期间就是如此。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最显著的区别就在
于: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的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
利。而且,诉讼时效具有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
则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即产生不可恢
复的效力。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必须承认,我们现有的部分信贷人员,对法律中的时效问题,存在模糊认识。
错误的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任何时候,债权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债
务人进行追讨以及提起诉讼。
当然,上述想法似乎很符合国人的传统观念和情理。孰不知,传统观念、情理
与国法,尽管在总体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情理与国法并不总是完全并行不悖的。
情理所体现的是一种合乎一般常理的事实上的公平与公正,而法律体现的则是法律
上的公正与公平。二者是有分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无法左右的事由。比如,
1、权利人死亡尚未到继承人;
2、•权利人因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丧失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现实中我们对逾期贷款签发贷款催
收通知书等主张债权方式,就是为了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续诉讼时效期间。
中断诉讼时效应有以下法定理由:
1、•提起诉权。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
履行义务的事实,是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最强有力的方式。
2、•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向义务人提出请
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也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向权利人作
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即承认权利人权利的存在,同样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
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
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
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的,又以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
时中止。
2、法复(1997)4号司法解释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
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法释字(1997)7号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应当认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4、•《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
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
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
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
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
张了权利。
5、法释字(2002)23号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指破产企业)
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民法
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
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6、法释字(2004)4号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
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
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
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
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以上这些有关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我们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信贷
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的。它对于规范和指导我们的信贷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
二、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形成原因
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中的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其
形成原因,我们认为,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1、主观方面,即信用社自身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个别信贷人员自身知识面狭隘,对法律上的时效问题一知半解,缺乏正
确的认识和系统的理解;主张债权的方式简单机械,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责任心
不强;主张债权或提起诉讼不及时;贷款催收力度小、工作不扎实等等。
2、客观方面,即除信用社自身方面以外的所有外部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些
情况较为复杂,矛盾较为突出,主要有:
(1)•借款人举家外迁,查无下落或借款人失踪。包括一些借款人外出恶意逃
债。
(2)借款人死亡或服刑。
(3)•借款人恶意拖欠借款且拒绝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还款协议。
(4)•借款企业关停倒闭或破产,原投资人拒绝承担债务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拒
绝承担债务。
(5)借款担保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顶名贷款的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相互推诿还款责任。
三、防范和化解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的对策
首先,各级信合管理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都应当将不良贷款的债权保全,作为
一项重要指标纳入信贷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和奖惩措施。即在
充分尊重历史现实的前提下,对原超诉讼时效期间贷款实行新老划段,对以前已经
超时效的贷款,制定逐年化解方案和计划,但是,不能求全责备后人。对通过各种
努力,确实无法落实的超时效贷款,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呆帐,逐步核销。
对目前尚未超诉讼时效以及今后因各种原因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明确管户责任
人,建立台帐,落实管户责任制,及时主张债权或提起诉讼,确保不再增加新的超
时效贷款。否则,严格按照奖惩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加强信贷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一是教育和引导信贷人员从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的高度,认识保全不良贷款债权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
二是加强信贷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使其克服对有关时效问题的错
误认识,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不良贷款债权的
能力。
再次,对不良贷款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借款人的实际情
况和特点,确定切合实际,效果明显的催收贷款计划和方式,因户制宜,一户一策。
具体说来,可采取以下措施,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信贷资产。
1、•对全部逾期贷款,每半年全面催收一次,并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交有关
借款人签收,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2、对确实有还款能力却恶意拖欠不还的借款人或保证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及
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归还贷款。当然,这有可能加大经营成本。可由
上级信合管理部门出面与法院进行协商,对信用社起诉贷款案件的诉讼费用予以缓
交,待案件执行时由法院在执行款项中先行扣除。
3、•提起仲裁。依照事先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在时效期间内,及
时就借款纠纷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
4、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对身处外地,但有详细地址或正在服刑的借款人,定期用函电方式进行催
收,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回执,作为主张债权的凭据。
6、•对于当前或今后一定时期内还款确实困难、本人又能承诺还款的借款人,
可要求其归还少量贷款本息,然后,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期限比较宽松的还
款协议。
7、•对于那些只是口头承认贷款,不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又不能部分或少量
归还贷款,仅以有钱后就全部归还来搪塞信用社,企图将来以超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的借款人,信用社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他人、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员或律师作催
收见证或公证。并由有关人员签署书面证明,作为日后诉讼时的呈堂证供。也可将
催收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8、•对于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本人确有还款意识,可由其签署贷款催收通
知书或签订还款协议,以重新确认债权。
9、对于下落不明的借款人,信用社可在时效期间内,通过定期在传媒上刊发贷
款催收公告,作为主张债权的方式。
10、对于需要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应当在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延
误。
11、对于已经胜诉的贷款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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