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一)讲课讲稿

更新时间:2024-11-07 10:54: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出售报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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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一)

在生活中,经常接到许多当事人的咨询。本人总结了当事人在生活中经常遇

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并附解答,供大家参考。

1、问:依据法律规定,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重婚?

答: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

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

目前,民事上已经不承认“事实婚”,但在刑事责任上,认定重婚罪时还涉

及“事实婚”。

2、问:买卖没有签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答: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

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

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

对于没有记载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

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3、问: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

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

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问: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自理”或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的条

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

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

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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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5、问:单位约定我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有效吗?

答:(1)这种的规定,法律上属于“竞业禁止”条款。

(2)“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

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

无效的。

(3)《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不能针对所有员工,另外单位对你进行限制的,还

需要支付费用。

6、酒店、宾馆临时涨价,该行为是否合法?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

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

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即对于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根据《湖

北省定价目录》(丅附附件一)内容,宾馆、酒店房价不在定价目录内,实行市

场调节价,因此经营者有权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

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第二、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

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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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因此,若宾馆存在临时调价的情形,要提前向住客做好告知工作,使其知晓,

履行好明码标价、提前告知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7、问: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

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

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8、问: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

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

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

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

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9、问:投资期货中,在哪个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可靠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

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标准化合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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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正规的期货交易所目前只有四家: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0、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是否需要获得经营许可?

答: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

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

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

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给予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

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即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应当获得食品经营许可,未获得许可从事食品

销售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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