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6-67
1.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
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
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
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
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
走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
卖
【答案】ACD
1
【考点】无单放货
【解析】
本题考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免责情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
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
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不属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
情形,承运人不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A项正确。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
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
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
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
条规定,承运人只有在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无单
放货的,承运人才能免责,因为“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
证的效力,“记名提单”托运人拥有货物控制权,而指示提
单和不记名提单的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指示提单和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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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7:54: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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