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26-67

更新时间:2024-11-08 08:58: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物权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1026-67

1.中国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

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远东港,承运人

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远东港提货时,被乙

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

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免除交货责任?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C.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远东港管理当局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

【答案】ACD

1

【考点】无单放货

【解析】

本题考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免责情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

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

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不属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

情形,承运人不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A项正确。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

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

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

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

条规定,承运人只有在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无单

放货的,承运人才能免责,因为“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

证的效力,“记名提单”托运人拥有货物控制权,而指示提

单和不记名提单的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指示提单和不记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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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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