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考试
Udi案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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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题干:案情: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
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
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
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
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岀资,
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
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
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
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M年的红利共
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
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
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
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
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
借款500万元。
2013年□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岀资的资产中价
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
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
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
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
美森公司返还岀资或借款。
问题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
其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
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
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
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
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
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
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岀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
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岀资200
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
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岀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问题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参考答案: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
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
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
实意思表示,愿意岀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
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
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岀资人的地位,
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
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岀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
问题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
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参考答案: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
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
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
岀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
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
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
问题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岀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
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合法。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
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
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
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
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
问题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
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参考答案1: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
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
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
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
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
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
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
参考答案2: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
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
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
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
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
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
参考答案3: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
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
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
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
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
问题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
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参考答案: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
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
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但是大雅公
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
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岀赔偿请求。同时,
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
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题干: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
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
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
东认缴的岀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
o
其中,丙
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
岀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
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
年22月180,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
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
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
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
术转让合同。
20□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
,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
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
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
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1:2009年12月2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
么?
参考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该决议内容合
法,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程序也合法。
问题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
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甲的职权行使有
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
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问题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
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问题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
享有股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
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
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岀资。
问题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
的途径退岀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
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7:4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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