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22

更新时间:2024-11-15 00:06: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失业证怎么办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22

分析简答题

第1题:

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

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年6月6日生)给

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

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

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

1983年5月5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

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

们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的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

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年4月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

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

自己曾于1999年3月3日参与一起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

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哪些人分别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

1.赵某、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构成勒

索罪、放火罪,孙某构成罪。2.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是主

犯,因为其在的共同犯罪中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2)实施勒

索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自首

情节。3.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是从犯,在的共同犯罪中起

着次要、帮助的作用;(2)实施犯罪行为尚不满足18周岁,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3)立功(重大)。

详细解答:

第2题:

被告人X,系M市(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站站长,1998年在M市兴建一座高塔时,

承担对该塔施工的质量监督职责。该塔在1999年初验收后不久即垮塌,造成数

人伤亡。此案由M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1999年3月5日以玩

忽职守罪向M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X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

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由Y大学土木工程系作为鉴定人署名盖章的鉴定书。该

鉴定书称:X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严重不合格的钢筋、水泥

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该塔结构强度不足,最终导致该塔倒塌。M市人民法

院受理M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对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审了X,认为符

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决定于1999年3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在3月18日

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3月23日向被告人送达了传票,向被害人、鉴定

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在3月25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

人以质量技术监督站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为由作了

无罪辩护。法庭审判结束后,辩护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

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遂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

1

X有期徒刑7年。案件定期宣判后第3日向被告人X送达了判决书。被告人X接

到判决书后立即委托其律师通过M市法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M市法

院以上诉理由不足为由不予同意,于是X的律师直接向地区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

状。地区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合法,但X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判定玩忽职守罪不当,于是作出

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M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7年。

问: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在此案诉讼中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是错误的。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

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

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条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

料限制在四个方面:一是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二是证据目录;三是证

人名单;四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2.鉴定人不合法。鉴定人必须是解

决案件中专门问题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结论必须由

鉴定人制作并由其个人负责签名。本案中的鉴定书是由Y大学土木工程系作为鉴

定人署名盖章,这不符合法律规定。3.鉴定结论只能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

题作出结论,而不应就法律问题进行论断。本案的鉴定书中的“X在该塔施工过

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严重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的内

容是不合法的。4.M市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查时提审被告人X是不合法

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

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

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在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时不能提审被告人。5.根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

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本案中,人民法院定于3

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应在3月15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人民法院在3月18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是不合法的。6.人民法院

在3月23日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向被害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

通知书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传票和开庭通知书。本案中人民法院定于3月25日开庭

审理本案,其至少应在3月22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向被害人、鉴定人等

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书。7.法庭工作人员拒绝接收被告人辩护律师

的辩护词是错误的:其一,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

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既不受被告

人意志的约束,也不受审判人员意志和观点的左右。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要求辩

护人的意见必须与自己的意见或观点吻合接近。律师辩护,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的重要方式。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充分考虑。其二,根据《关

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的规定,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

在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核实;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

代理词,人民法院必须人卷。可见,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辩护词是

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有理由地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法庭工作人员拒收

辩护词却是不合法的,相反,应当按规定收入案卷。8.我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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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

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宣告判决可以当庭

进行,也可以定期进行,但宣判后,判决书应依法送达。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处刑判决,并选择了定期公开宣判方式,这些都是合法的。但

在宣判后第3日才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却是错误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送达。9.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

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

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

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所以,被告人X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委

托其律师通过M市法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M市法院以上诉理由不足

为由不予同意,这是错误的。10.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第(二)

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

当改判。”本案中,地区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X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判定玩忽职守

罪不当,于是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这是错误的,本案二审应改判。

详细解答: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

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第3题:

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他们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

无效。

详细解答:

第4题:

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

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详细解答:

第5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

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担保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

详细解答:

第6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丁为某村民小组,其以自己所有的耕地500

亩进行抵押担保。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能否对丁所有的耕地行使抵押权?为什

么?

参考答案:

不能对耕地行使抵押权。因为,担保法规定,耕地不得设定抵押,所设抵押

无效。

详细解答:

第7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丙为某银

行。现甲无力还款,乙要求甲还款未果,便于1999年8月5日要求丙承担保证

责任,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丙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丙为乙所设定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担

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

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人免除责任。

详细解答:

第8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其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期满,乙

便将甲、丙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还款,应否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当支持。因为,丙所为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

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解答:

第9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将自己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于戊,且通知

了甲、丙、丁。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于戊,戊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

么?

参考答案:

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

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以要求并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转让

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

详细解答:

第10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将自己对乙的合同债务转让于己,且取得

了乙的同意,并通知了丙、丁。到期,己无力偿还乙之债务,乙能否要求甲承担

清偿责任?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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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不能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因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债

的关系,原债务人不对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负保证义务。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

任,因为,债务转移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能

对丁行使抵押权,因为,除有相反约定外,抵押权不受债务转移的影响。

详细解答:

第11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乙协商延长还款期限1年,且通知了丙、

丁,丙、丁未予答复。到期,因甲无力还款,乙可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进行变更,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乙、丙未约定保证期

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债务人延长还款期限1年,已经超过了6个月

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权是为

主债权而设定的,只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即使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2年内,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

详细解答:

第12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丙主张物保优于人保,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不存在

先后清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以向物保人或保证人请求清偿。只有在债务人提

供物保的情况下,才存在物保先于人保的问题。

详细解答:

第13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丁设置抵押的房屋被洪水

冲走,且未投保,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可向谁主张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向甲主张。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要

求丁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为,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丁不为抵押人。

详细解答:

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

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1996年8月,该

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

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待对投诉顾客所购的收

录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录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该收录机的外形和商

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这种收音机是本市光明无线电厂所

生产的。又经过深人调查,发现光明无线电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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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华远印刷厂印刷的,由华远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光明无线电

厂,光明无线电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

道是假冒的收录机,后见质量低劣向光明无线电厂询问才知,但见销量挺好,获

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周某为此种假冒收

录机的邮购提供方便,以此使该伪劣收录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前进无线电厂的

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光明无线电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

市人民法院以光明无线电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无线电厂停止侵权,赔

偿因此所受的损失200万元。

现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第14题:

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

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本案中,光明无线电厂未经前进无电厂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收录机)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红星牌),因此已构成侵犯商标权。

详细解答:

第15题: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合法。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而是违法的。

详细解答:

第16题:

本案中,华远印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详细解答:

第17题:

本案中,市家电经销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合法。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市家电经销部在得知该收录机

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继续销售,侵犯了前进无线电

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详细解答:

第18题:

本案中,周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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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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