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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征税款的代征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实践中,一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代征税款时,往往对
委托代征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
从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开始
实施,税款代征人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税款代征人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
从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执行。办
法对于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多
方面予以明确,尤其强化了代征人在委托代征法律关系中的责
任。专家表示,实践中,一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代征
税款时,往往对委托代征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违法、
违规操作的行为。随着办法的实施,税款代征人应高度重视并切
实防范法律风险。
华税所长刘天永表示,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
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掌握得并不充分,这
就很容易导致代征人产生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税款代征单
位和个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
问题。
按期解缴税款是代征人履行委托代征协议的最重要的表现,但是
由于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税源的有关信息,很难准确
掌握代征人具体代征税款的数额,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代征
人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一些代征人往往钻空子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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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解缴税款。刘天永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华税律师事务所在执业
中曾多次接触这样的涉税案件。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代征建筑
施工方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后,并未及时全额将所代征
的税款按规定解缴入库,而是将很大一部分代征税款挪作他用,
用于发放本公司员工福利和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
在委托代征关系中,代征人往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税
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在代征税款时表现得非常随意。比
如,依据自身利益擅自决定少征税款,甚至违规向纳税人收取开
票费等。据了解,北京市有3家委托代征单位曾因超范围非法代
开交通运输业发票以及擅自降低代征税率,导致少代征、代缴各
项税费1.24亿元。
还有一些代征人超越税款代征权限。刘天永介绍,受托代征税款
的单位并非国家机关,只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部分税款,
并不享有法定的权限。然而,部分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
续费,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增加纳税人的应缴税款数额,甚至对
纳税人收取各类。实践中,还出现过不少代征单位为实现税款的
征收随意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等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代征人五大法律责任
办法针对以往代征人在实际中存在的各类主要违规行为,规定了
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
员、滕祥志介绍,梳理办法可以看到,今后税款代征人将主要承
担五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一,支付责任。办法有两个地方规定代征人须承担支付违约金
的责任。一是代征人如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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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
五的违约金。二是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
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
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二,承担赔偿责任。在办法中,规定代征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条款也有两项。一是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
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但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
的权利。二是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
按照票面金额赔偿。
第三,被扣减代征手续费责任。办法明确,税款代征人拥有依法
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的权利。但是,代征人若在代征过程
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委托方税务机关有权扣减其代征手续费。根
据办法,代征人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由于代征人是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获得代征手续费用,因此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
及时退回。
第四,事后被追究责任。办法规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
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
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
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而代征人虽然不直接承担与纳税人的税
务争议风险,但需承担后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规定,若代征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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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
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除依法
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
征收的税款。代征人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承担相
应的刑事责任。
依法依约代征,防范法律风险
两位受访专家一致认为,一定的法律责任意味着相应的法律风
险,税款代征人必须正视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约代征税款,才
能有效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
刘天永说,实践中,一些代征人比较忽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责任,其实是个误区。代征人未按期限解缴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
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比例虽然很小,但如果涉及税款额度
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最终的违约金绝对额度还是很大的。以超
期1个月解缴税款1亿元计算,违约金就将高达150万元。因此,
代征人应当严格遵照税法的规定以及委托代征协议的约定,依据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准确计算
和代征有关税款,并按时解缴税款,避免潜在的违约金风险。
办法规定的事后追究责任同样需要引起代征人的重视。刘天永表
示,代征人应当明确委托代征的授权范围,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
行代征事项,并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税务争
议。比如,代征人在遇到纳税人拒绝纳税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
告税务机关,而非立刻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甚至直接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提醒代征人要正视代征人的刑事处罚风险。他认为,根据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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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税款代征人具有两个特征:一
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
务。这样一来,税款代征人有可能被检察机关视为刑法第九十二
条第二款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有可能成为渎职
侵权类犯罪、职务廉洁性犯罪的犯罪主体。另外,代征人与纳税
人串通,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罪”共犯。代征人虚开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
于抵扣的发票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等犯罪。因此,在委托代征关系中,税款代征人必须严格
在和委托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动,防范可能的刑事处罚风险。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6:01: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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