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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之第六
十三条通用模板
Managementofalloperationsinthebehaviorandmanagement,andrequirememberstoabidebytherulesor
guidelines,soastoplaytheroleofthecompanyteam,getthetrustofpartners,winbusinessopport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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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之第六十三条通用模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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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
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倍以下的;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
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
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
理法律责任,是指一般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行为违反物业管
理法律规范确定的义务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者因不当行为行使自己权利,或者因某种法律事实出现,而
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法律后果。狭义的物业管理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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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对自己违反物业管理法规
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上的后
果。本条采用狭义的概念。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
特征:一是法定责任与约定责任之结合。物业管理活动因业
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而发生。而约定责任,即违约
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一旦生效,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
依合同约定严格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
违反有效合同所定的义务时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责任
是违反有效合同所定义务的后果。因此,物业管理中发生的
法律责任的确定,除依法律相关规定外,还要以合同为根据;
二是法律责任具有复合性。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
种类繁多,普遍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物业
管理法律责任制度中合并的情形,即出现“法律责任之复
合”的现象。这种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了在确定物业管
理法律责任时,要周全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一种行为从不
同角度所设定的责任规范,这使得不少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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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都要依法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多种责任。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体现了法定责任与违约责任
相结合的特点。首先,它是违反了本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
合同中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之规定,行为当事
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它也
违反了本条例第54条第2款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
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挪用专项
维修资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物业服
务合同的规定,因此是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首先涉及行政法律责任。所
谓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行政
法律法规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分为
两类:一是违法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
施行政管理行为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引发的依法应承担的
不利法律后果,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管负责人行政
处分;二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承担的
不利法律后果。通常,行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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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存在;
(2)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责任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责任;
(4)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必须发生在实施行政职权的过
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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