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中的目的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0: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章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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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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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

一、引论:目的观念的内在矛盾

德国法学家耶林从“概念法学”向“目的法学”转变

的所谓“大马士革经历”乃是法学界人所共知的典故。

而该典故的核心就在于强调了“目的解释”相对于一般

僵化的概念解释的优越性。在德国司法与学理探讨中

也不乏引用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成功案例。但是如果我

们将我们的眼光投向中国,投向我们古代甚至当代那

些为时下法律学者所批评的判例,我们会发现,这些

判决同样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目的解释”。如孙

笑侠教授所举的所谓“东汉沛郡守何武判富翁遗书

案”。该富翁养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女儿女婿都很无

赖,儿子年幼。富翁病重,写下遗书:所有财产归女

儿女婿,只留下一把剑给幼子。后来太守何武推定立

嘱人目的是为保护幼子,才将所有财产归女儿女婿,

否则会引起谋财害命。因此最后何武判决所有遗产转

归儿子。孙笑侠教授在分析此案时指出“法官在这里对

继承法显然是从实质目的上作解释,而不是从继承法

字面上去适用。”不过,孙笑侠教授显然不看好这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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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方式,他在该文最后指出“现代中国法官仍然存在着

这种实质性思维方式,这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具有一定

的危害性。”

但这里我们必须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德国使用

目的解释就是法治的进步,就是对于概念法学弊端的

克服,而中国用同样的“目的解释”却会危害法治?笔者

认为,这里困惑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对于“目

的”这个概念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常识阶段,缺乏学术上

的层次。正如钱穆先生所指出的:我国学界喜欢“照搬

西方的范畴概念”但对于概念本身却缺乏深入的理解。

但这里的弊端倒不在于“中国国情”这类表面的理由,

而在于我们对于西方的范畴概念根本缺乏历史感

———不能理解这些范畴概念从何种观念发展而来,

而只能用当下的、常识性的思想去理解这样的观念。

但是,对于常识,我们须牢牢记住黑格尔的一句名言:

“熟知非真知”———像“目的”这样的概念,在日常生

活中大家诚然会觉得已经非常熟悉,甚至可以心照不

宣了,但我们必须明白学术思考不同于日常生活。正

因为如此,康德才要求我们在进行思考前必须对思考

之工具做一番反思———而本文之目的也正在于对于

法律中的“目的”概念做一番学术上之反思以澄清上文

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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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目的”概念的形而上学思考

(一)古希腊哲学中的“目的”概念的典型表达:《斐

多篇》古希腊哲学中关于“目的”概念的理论应当说是

比较多的。但其中最典型的表达出“目的”概念自身矛

盾的,莫过于柏拉图的对话录《斐多篇》中的苏格拉

底的一段经典论述。《斐多篇》是柏拉图最著名的对话

录之一,苏格拉底曾在这篇对话录中明确表达了对于

灵魂不死的信仰。但我们这里说的则是另一段即苏格

拉底对于阿那克萨戈拉的质疑。阿那克萨戈拉是古希

腊著名哲学家,其代表观点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种

子说,即万事万物都是由种子构成;二是努斯说,认为

存在着一种绝对的心灵———努斯———支配一切。

苏格拉底对他的批评是这样的:“阿那克萨戈拉……书

上断言产生秩序的是心灵,它是一切事物的原因。这

种解释使我感到高兴。在某种意义上它似乎是正确的,

心灵应当是一切事物的原因”。但是“当我读下去的时

候,我发现心灵在这个人手中变成了无用的东西。他

没有把心灵确定为世界秩序的原因,而是引进了另一

些原因。”

苏格拉底对于阿那克萨戈拉最大的失望在于:他

十分欣赏的将心灵(目的)作为一切的原因的观点在阿

那克萨戈拉那里不过是一个空壳———在他解释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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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完全看不到心灵(目的)的位置。而苏格拉底的要

求是:既然提出了心灵(目的)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就必

须用心灵(目的)加以解释。由此,苏格拉底式的“自知

其无知”才能得到正确理解:苏格拉底毋宁是认为一切

都应该归于心灵(目的)。但对于自然的目的解释是很

困难的,是人无法做到的,因此他只涉及伦理的研究,

保持对于“天上地下各种事物”的无知。如果不是这样,

其实苏格拉底的“自知其无知”是根本无法理解的。因

为作为一个片段的自然是十分容易研究的———研究

每天日出的时间的变化,总比研究“什么是善”容易的

多———可是苏格拉底恰恰认为前者更为困难,其原

因就在于苏格拉底的意图是将整个自然目的化:“万物

实际上是受到善或者道德义务的约束才结合在一起

的。”正如施莱尔马赫所指出的:“对于苏格拉底而言,

自然哲学(Physik)的科学开端就是其目的论。”但我们

也可以就此看出两种对于目的概念截然不同的处理方

式。第一种是阿那克萨戈拉式的处理,即将自然事物

与目的对立起来———有时用自然原因,有时则用目

的对于世界加以解释;第二种,就是苏格拉底所要求

的,将一切目的化,用心灵去解释一切。后者其实正

是以后无论柏拉图哲学还是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一个重

要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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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目的创造法律

耶林在其名著《法律的目的》中指出:“目的是法

律的造物主”。而黑格尔恰好有一段对于造物主和被造

物关系的经典论述,他指出:上帝创造了世界,上帝

正在创造世界,上帝永远将创造世界。而我们同样可

以套用这一论述对这篇文章做一总结:目的创造了法

律,目的正在创造法律,目的永远将创造法律。这就

是说:一切现存的法律都是历史上的目的的结果,这

里的目的不仅仅是一般所谓“立法者的目的”还包括对

于性的追求乃至正义。因此我们要认识到严守法

律文义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法律目的的体现———“法

的性”。其次,每一次法律解释其实都是主体参与

到诠释学循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要发挥自

身的能动来尽力协调各种解释要素。最后,这种协调

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终点———真理本来就不是一个固

定点,它乃是一条道路。因此对于“法官是自动售货机”

这样的说法,我们可以这样答复:人不是机器,他乃

是万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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