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自治与形式化(中)
岳彩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二、经济法自治的努力与途径
(一)形式化的不可逾越性
法律的自治主要是通过其形式化实现的,法律的自治与形式化作
为一种努力和运动,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古罗马在法学家
的影响下,罗马人将法律视为神圣的规则。五大法学家的法理学说在
那时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完备的程度,并且成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形成
理论上的相对完备性。在罗马法规汇编过程中,形成了相对系统的规
范体系,逐步形成了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辩护制度,完成了体系与技术
上的早期的自治。正如弗里茨·舒尔茨所言:“罗马私法,如古典著
作作者所描述的,就已经达到了很高的,几乎是合乎逻辑的明确程度
了,在其中起作用的法学观点的数量相对较小,因为所有同特别的或
非罗马的变化相关的观点都被抛弃在了一边。”[]罗马根据唯理论
的原则制定了作为一种抽象关系的私人财产权利。[]《国法大全》
与《查士丁尼法典》使罗马法的自治与形式化在古代达到了顶峰。其
后大陆法系国对法律进行的法典化是罗马法追求自治与形式化的承
袭。尤其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颁布后,法典编纂受到世人的追
捧,并迅速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自治与形式
化。
在大陆法国家追求法律自治与形式化的过程的同时,英国虽然没
有接受罗马法追求自治与形式理性的传统,但同样重视法律的一致性
与逻辑上的合理性,而且在法律自治与形式化上走出了另外一条道
路,即通过法院的独立与诉讼程序的完善实现了法律的自治。在英美
法国家中,诉讼的复杂性正是法律自治的一个典范。英国自世纪开始
创立以判例法为中心的普通法,为了保证普通法中的公平与正文目标
的实现,通过法官的努力构建起相当繁琐与复杂的诉讼程序,并建立
起独立与自治的法院体系,这是英美国家法律追求自治与形式化的一
种途径。如果将诉讼程序视为形式理性范畴的话,英美国家在法律的
自治与形式化程度上丝毫不逊于不比大陆法国家。由于英美国家的
诉讼制度为了实现程序正义与法律的一致性,往往忽视了法律的正义
目标,所以后来英国平衡法的产生与年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既是对法律
形式化的一种矫正,也是法律自治与形式化的进一步发展。
不论是古代罗马法,还是近代与现代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其完善
与发达都是以自治与形式化为开端和基本前提条件的。马克斯·韦伯
将现代法律的特征概括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形式法律。[]与其他法
律努力实现自治的追求一样,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也在不断地力图
实现自治。经济法自治的动力首先来自于对国家干预进行限制与约束
的需要。这一需要以这样的信仰为基础,即政府干预经济是必要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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