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抓捕艾希曼事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更新时间:2024-11-15 13:00: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重庆市交通违章查询)

浅论抓捕艾希曼事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摘要]以列政府秘密抓捕艾希曼侵犯了阿根廷主权,面对这种道德上可以证成而违反法

律的行为如何进行选择,成为当代法理学界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这个难题似乎难以做出较

为合适的回答,但通过结合时代主流价值观的选择倾向,以及结合具体案例背后所隐藏的当

事人意图,即可针对该案做出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笔者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阐明在艾希曼

一案中,与实现惩治战犯以实现正义相比维护法律秩序更有意义。

[关键词]艾希曼正义与秩序冲突法的秩序价值

一、艾希曼案件回顾

1961年4月11日,以列政府在耶路撒冷对阿道夫·艾希曼进行了审判,审判延续了

一个多月,最终艾希曼被判处死刑。此次对艾希曼的审判,是继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之后

又一可载入史册的审判。此次审判之所以引起全球各方的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艾希曼手上占

满了500万犹太人的鲜血,也因为抓捕艾希曼的过程充满了传奇彩,更在于汉娜·阿伦特

女士在此案审判过程中提出“平庸之恶”这一引人深刻反思的论点。对艾希曼案件审判终结,

各界欢呼战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但在这过程中使人隐隐约约感觉到一

种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威胁,这着实让人们对于未来有所担忧。这也是一场充满颇多争议的案

件,不仅体现在审判中,也体现在抓捕过程中。究竟身为国家机器上一颗齿轮的艾希曼,是

否应为其“正常”地执行公务而被判有罪,使得各方争论进入白热化,同时由于以列侵犯

阿根廷主权引发的道德与法律冲突,亦成为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面对这些问题,人们当

前很难给出明确的答案,争论的焦点还将继续争论下去。历史留给人们的,并非是残酷冰冷

的灾难,亦或正义得到伸张的辉煌,历史也使人们反思过错、总结经验,并推动人类社会不

断前进。

阿道夫·艾希曼是前纳粹高官,也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主要负

责者,被称为“死刑执行者”。二战德国战败后,艾希曼先被美国俘获后又逃脱,经过漫长

的逃亡之旅后,艾希曼流亡至阿根廷,改名换姓隐居起来。1960年以列情报部门得到消

息证实艾希曼在战后并没有被击毙(被击毙的是其替身),其真正的本人现在身处阿根廷。

以列情报人员经过周密部署,于1960年5月11日在阿根廷抓捕到了艾希曼,并秘密将其

押送至以列进行审判。在整个抓捕过程中,以列官方并没有通知阿根廷政府,在未获得

阿根廷允许的情况下就在阿根廷领土范围内将艾希曼抓获至以列,整个抓捕过程更像是一

次精心策划的。事后,阿根廷政府以以列侵犯其主权为由请求联合国责令以列向阿

根廷道歉,但被以列拒绝。以列虽然承认国际法中领土主权这一实体法概念,但是其也

认为领土主权并不是不可突破的。以列提出的理由是,“当事实状态引起最不平凡和非常

④强烈的道德冲击时,我们有理由使这一抽象原则对有关人的要素的特种考虑做出让步。”对

于这一说法阿根廷表示无法接受,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破坏现有的法

律秩序,因为法律本身是及其脆弱的。后联合国支持了阿根廷的主张,责令以列向阿根廷

道歉。

④锡尔温著、张企泰译:《埃希曼案件——一个法律与道德的难题》,载于《美国国际法杂志》1961年第4

月号。

二、以列解决艾希曼案件的可能途径与选择

在以列和阿根廷的争论中,出现了这样一个很难明确的问题:就是当一个在道德上可

以理解,甚至被大多数人认同的行为却是违背实体法的,那么这时,是应该坚持遵守法律还

是违背法律以实现正义。这个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热烈的讨论,各种学说众说纷纭,公说公有

理婆说婆有理,时至今日也未有明确一致的观点。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对艾希曼案件所

处的社会环境以及该案件的整体视角,来试图阐明以列对于道德与法冲突时的选择倾向,

以及法律与道德比较中所体现的自身价值。

从本案看来,以列抓捕艾希曼的方法显然是侵犯了阿根廷的主权,这一点以列在事

前已经明确知道的,其事后也是予以承认的。那么,以列明知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条约规

定的,为什么还一意孤行,而不选择一条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呢?在当时以列是否

有无通过外交手段合法解决这问题的可能性?从阿伦特所著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书的

结语中我们看到,“就艾希曼案而言,引渡的要求更是双倍地没有希望,因为按照阿根廷的

法律,所有与上次战争有关的犯罪的追溯期是从结争结束开始的15年,因此从1960年5

月7号起,艾希曼就不可能再被引渡了。简言之,在法律领域内,不可能为提供一个替

⑤代的选择。”从一点我们看出,按照当时的引渡协议,以列和阿根廷之间不可能通过引渡

协议将艾希曼引渡回以列,似乎除了“”艾希曼以外,别无他法。难道真的山穷水尽

了?

“”艾希曼是否意味着以列已经穷尽所有“合法”的可能性而做出的一种无奈选

择?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以列还是有可能实现“合法”引渡艾希曼的。至少以

列可以和阿根廷之间再单独签署一份引渡条约,甚至该条约只适用于艾希曼一人,通过国

家之间的利益谈判很可能实现将艾希曼引渡回以列,这一点笔者相信以列完全可以做

到。因为包庇艾希曼这样一个犯下滔天大罪的战犯,对于阿根廷是没有任何好处的,也有损

阿根廷国家形象。虽然这种针对特定人的规则本身就是“邪恶”的,是不符合富勒所提出的

法治的八项原则的,但是正如哈特所说,“如果我们要采取后一种方式的话,我们必须充分

意识到,在以这种方式实现惩罚的过程中,我们所付出的代价。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

⑥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两者相害取其轻,这

样既能不破坏法律秩序,也能实现个案的正义。

显然事情可能远非这么简单,国家间的利益相互交错、纵横复杂,单靠外交途径也许难

以在近期内解决艾希曼的引渡问题。以至于以列铤而走险,冒天下之大不韪,在阿根廷国

土上将艾希曼抓捕回国。这种一国进行类似犯罪的行为,是否该给予密切关注呢?

三、法律秩序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

艾希曼在二战期间,是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主要负责者。在审判中,

艾希曼辩称:其只不过是庞大纳粹政府中的一个齿轮,制定屠杀犹太人的计划只不过是在执

行上级命令,即使没有他,纳粹政府也能到其他合适人选,计划依然会被执行。因此,他

不应该有罪,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在这里真正的罪犯是命令他去杀人的那些人、或者是纳

阿伦特著、孙传钊译:《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后记),吉林人民出版社。

哈特:“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翟小波译。

粹政府。在这里不难看出,艾希曼是一个及其普通的人,他对犹太人没有仇视,也没有杀人

的意图,甚至他是一个在每年结婚纪念日都会送给妻子一束花的好丈夫,这样的一个人很难

和一个沾满500万犹太人鲜血的刽子手联系在一起,而他只不过是在“认真地”执行上级的

命令,命令中没有他个人的意志,他只是一个传动的齿轮,将国家暴力“传递”至每一个受

害者身上。在审判中,他这种“平常而又认真地”执行命令的行为,却被视为一种罪大恶极、

天理不容的犯罪。这就被阿伦特称之为“平庸的恶”。其实,抛去艾希曼的背景,从他的身

上,人们很难到那种令人恐惧的残暴。而真正令人感到恐惧、害怕的是那如同怪物一般的

国家公权力!面对这样一个为非作歹的怪物,人们又该何去何从?

在近现代文明中,法治成为限制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界

限、行使方式的明确规定,以及提供权利救济途径、权力相互监督制约等多种方式,将国家

公权力限制在一定可控范围内,从而使得人们的自由、权利得到了保护,不受国家公权力的

肆意侵犯。但是在艾希曼一案中,以列政府为了实现惩治战犯艾希曼,不惜破坏法律秩序,

秘密对艾希曼进行抓捕,在审判过程中也出现采纳对艾希曼极为不利的程序设计,例如审判

艾希曼并没有建立一个国际法庭,而是由以列法院进行审理。阿伦特认为,“审判的目的

应该是表现正义,而不是其它的。”审判似乎参杂了其它的东西,看起来更像是一次复仇。

这样的抓捕与审判令人感到遗憾与忧虑,以列政府——这可怕的公权力正挣脱法律的束

缚,将它的爪牙伸向手无寸铁的民众。

回望纳粹德国那令人触目惊心的大屠杀,屠杀尚且还是依据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律予以执

行,这些恶法被公布于众,人们还可以从中明晰这些恶法所传达的意志,并依据这些恶法做

出可以规避不利后果的选择。而以列这种秘密抓捕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们无从

预测。以这样的手段实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的。

在阿伦特看来,这审判其实是以列政府所作出的一种阶段性政策。其本身并不是要进

行一次公平、公正的审判,而是想借助审判艾希曼向世界宣告犹太民族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国

家,犹太人从此不再流离失所、不再饱受其他民族的欺凌,任何侵犯犹太人及其国家的行为,

都将得到惩罚。似乎犹太族历史上的种种不幸都是由西方造成的,似乎所有西方国家都亏欠

犹太人种种血债。于是有了各种先发制人、破坏国际规则的种种行径,除去此次抓捕艾希曼

以外,还有震惊世界的拉封事件。如果以列没有抓到艾希曼,没有将恶人绳之于法,那么

以列会受到多大的损失?显然这是没办法衡量的,但是笔者认为即使没有处死艾希曼,这

个世界也会依旧正常运转。历史上的罪恶没有得到惩治只会让人稍感遗憾,历史的经验教训

才是人们应当铭记于心,防止悲剧再度上演才是活着的人们的义务。通过这种损害法律的手

段抓捕艾希曼,严重践踏法律尊严,以牺牲法律秩序换取的正义,真的值得吗?

四、法律秩序价值与正义间的取舍

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无论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

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些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以现代眼光来看,在早期社会中秩序规则并

不完善,身处这些社会的成员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成员之间是一种相互压迫甚至是奴役的

关系。即使这种规则有很大的缺陷,也可以令甚或其中的成员有所适从、有章可循,社会能

够保持基本的稳定,也能有较快的发展。近代以来,君权神授的谎言被破除,人人平等的理

念被广发传播,建立一个人人平等、自由、公平公正的社会成为一代又一代人的梦想。经过

近三百年的艰辛探索,人类逐渐认识到法治在建立平等、自由、公平公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并致力于建设一个法律至上的社会,将社会生活的重大方面均纳入法律的管辖控制中。在法

治社会中,法律既是秩序本身,又维护秩序稳定,任何破坏秩序的行为都会得到相应的惩罚。

法律秩序是脆弱的,一旦发生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而不对其进行制裁与挽救,法律秩

序就会分崩离析,社会就会陷于混乱,在混乱中任何财富、生命都会遭到不可预想的灾难。

面对破坏秩序的人,国家往往通过行使司法权对其进行惩罚,以维护秩序的稳定。可是当国

家公权力,这个拥有强大力量的怪物破坏秩序时,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对其惩罚也难以

实现。人们时常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个人或组织犯罪,却很少关注国家公权力对美好秩序的

践踏,人们通常理所当然的认为,国家公权力本身就是正义的,正义的公权力是不会破坏秩

序的。于是当国家公权力破坏秩序时,人们会想当然的认为是秩序本身出了问题,而不会怀

疑国家公权力是否有误。

法律所追求的三大价值中,秩序是其他两个价值的基础,不能维持一定的秩序,正义与

自由也就无从谈起。那这是否可以说在任何时候,正义都应让位于维护秩序?笔者认为这应

视情况而定,这里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当社会陷入一种恶法统治的社会中时,社

会生活中出现了极不公正的现象,以至于人们的生命受到了恶法的威胁,那么人们就有权利

通过破坏这种秩序以求得生存与发展。但当一部恶法并没有强烈威胁到民众生命时,在遵守

恶法的前提下对其改良应是一种更为理智的选择。因为在彻底破坏原有秩序时,无论该秩序

善恶,破坏秩序本身就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与混乱,同时会造成巨大的难以挽回的损失。在此

案中,以列声称抓捕艾希曼并对其进行审判,是因为艾希曼对犹太人犯下了滔天罪行,这

令人发指的行径险些使得犹太民族灭绝于世,不可不将其绳之于法。以列抓捕艾希曼的行

动得到了包括犹太人在内大多数人的支持,称赞以列政府是正义的化身。面对这种非理智

的呼声,真的应该顺从民意违例一次,破坏法律秩序吗?

战后,一方面是对重要战犯的审判,另一方面是对这惨痛教训的反思。后者对人类的贡

献更为重要。虽然在纳粹德国,发生了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大屠杀的悲剧。但这并没有使人放

弃依法治国的理念,更没有对法律彻底绝望。人们试图去完善它,凭借自身的理性、历史的

经验去弥补它的缺点,并广而告之使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人应当遵守法律,信仰法律,

它会是人们的守护者,使人们免于恐惧,免于被伤害。从这一点来看,在艾希曼案件中坚守

法律秩序远比实现正义更具有价值,对人类的未来更具有意义。正如阿根廷亚马迪奥博士在

安理会所说,“法律不总是在大众情感的一边,它往往是不得人心的。但是它本身的脆弱性

⑦就要求预为防卫,加以保护。甚至不能用例外的说法来论证对它的破坏。”

五、结语

法律是人类历经灾难与混乱后得到的宝贵财富,法律总是显示出一种强力、威严的面孔,

这是在威慑那些试图违反它的人,也是在保护法律自身。那些试图破坏法律的意愿应审慎行

事,纵然发生正义与秩序冲突时,也应在法律、法治的范围内寻出路,而非为了实现个案

的正义而破坏法律。不能坚持法治,就没有未来。

⑦锡尔温,前注①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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