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专门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展,显现了一种与
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电子商
务。电子商务正在改变着传统的贸易方式,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深刻
变革。电子商务的产生与进展,为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
问题由此产生。可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
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
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标准与调整。这使得许多预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
家望而却步,阻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进展。本文拟就有关问
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猛进展。
利用运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生意)进
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已慢慢盛行。
与传统商务方式相较,电子商务具有三个特点:无国界性。因特网
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两边的距离;
虚拟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利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
虚拟化”。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能够够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
同意定货等;无纸化。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
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
写签名、图章等被电子签名代替,纸制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
文件等所代替。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在给经营者带来庞大商机和给
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问题
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传统的合同多通过书面订立,能够通过
签名和印章来识别,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的形式,具有了新的
特点。我国合同法尽管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劳,但关于电子合同、
企业电子帐本及其他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操作标准等没有明确规定。
电子合同目前应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书面形式问题、电子签名、电
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址、证据问题。
二、网络平安问题
在网络运营进程中常常会碰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
操作方面,或来自于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
除的缘故,会致使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生意两边带来损失。
由于网络通信的临时中断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网络陷于瘫痪,也会使
生意两边的履行显现问题。由于上述缘故致使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
是网络效劳商仍是生意中的一方,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有
一些互联网技术效劳商提供保障网络平安的效劳,可是绝不可能完全
杜绝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故障及人为的黑客破坏。若是没有相关的法律
规定,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显现上述缘故引发的法律诉讼,便会由
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给法院对这些诉讼的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商业信誉问题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誉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从历史上
看,我国的商主体普遍信誉低下,企业三角债问题严峻。而严峻三角
债问题使原先信誉品级不高的商业信誉加倍低下,乃至阻碍到了银行
的信誉。而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方式改成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
通过电子运算机、网络来进行经济活动。电子商务尽管在多方面对传
统商业交易有所改良,可是在商业信誉问题上仍然没有完全改变,乃
至加倍严峻。因此说,商业信誉问题是制约电子商务进展的瓶颈,也
是电子商务中始终应该被注意到的核心问题。
四、关税和税收问题
关于有形货物的离线电子商务,由于有形通关进程的存在,现行
增值税税收政策仍然适用。关于数字化信息产品如软盘、CD、VCD、书
刊等,消费者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由于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
进程,由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入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基础不
复存在,对这部份电子商务的关税及入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将
变得超级困难。
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虚拟性、无纸化特点在给企业带来庞大商
机和消费者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国家税收方面的新问题:
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碰到了困难。电子商务冲破了原有以固定
地址为依托的物理形态,而是采取虚拟、无形的方式进行经营,销售
商并无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信。如此,就不能依
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有形产品交易和效劳交易难以区分。
例如,以数据形式传输的无形产品,是应该归为提供有形产品仍是效
劳交易,税法没有做出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就不能依照现行的法律确
信起征收对象的性质、适用税种、税率等,这就造成了税下班作上的
技术困难,造成资金流失;随着电子商务的日趋完善,致使网上国际投
资业务的蓬勃进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能够对客户提供完全
的“税收爱惜”。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取得一笔来自全世界的证券投资
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能够够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这就造成了必然程度上国内税务的流失。而且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
纸化操作达到交易,账薄、发票都可在运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
电子凭证容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察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
凭据,无法追踪。
五、电子商务的高作权问题
网上发表的声乐作品、文章和其他产品的高作权和商标权如何爱
惜?是不是需要和如何支付利用费?他人歹意地将受爱惜的知识产权
作品在网上散布如何补救?新技术的进展必然阻碍到法律,专门是与
技术联系紧密的知识产权法,而在知识产权法中,高作权法又是受阻
碍最显著的一部份。在网络环境下,现有的高作权制度力不从心,作
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操纵。任何人都能够轻而易举地把作
者的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并专门快传遍全世界,而作者却可能对此毫
不知情。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
法律在那个领域的相对空白致使网上侵权行为十分严峻,这种现象使
电子商务的进展受到必然的阻碍。
六、网络广告
国内的网络广告大多是无证经营,网络广告经营中的问题也是层
出不穷,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的利益关系却没有
相应的法律来标准,在现有条件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能
够提供法律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完全不适应网络环境。
为此应尽快制定旨在制止网络虚假广告和不合法广告竞争行为的互联
网广告治理方法,对申请开展广告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进行标准,符合
条件的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的那么不准进行广告经营,违者
将以超范围经营查处。
七、消费者权益的爱惜
传统的商品交易两边的主体,一方为商品经销商,另一方为消费
者,商品经销商的市场准入要紧由工商部门调整,消费者不需要市场
准入。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进程不但把商家和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路,而
且把数字认证机构、支付网关和以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络接入效劳运
行机构等完全的融合在一路。交易进程中,需要通过法律标准予以市
场准入的对象就有商家、金融机构、数字认证机构、支付网关和互联
网络接入效劳运行机构等,而消费者那么以志愿的形式,通过数字认
证来保障其消费行为,这就需要变更现有单一主体制度,制定出相应
法律法规对以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统一调整。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纳格式合同以节省消费者的时刻,商家
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还有许多“霸王条款”。在发生纠纷时,仅靠
《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等原有的法律爱惜已显乏力。另一方面,由于
企业能够轻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消费者的隐私权也难以保障。
因此,尔后制定的法律标准在进一步确保落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
确各方义务的同时,还应明确商家在搜集资料时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告
知义务,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如此消费者就享有了选择权,幸免了没
必要要的纠纷。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
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要紧有:生意两边身份认证方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
系统平安方法、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置规定、税收征收方
法、广告的管制及网络信息过滤等内容。我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
施的《电子认证效劳治理方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法,它的公布和实施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推动了
我国电子商务的进展。可是,该法篇幅有限,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
商务问题,只能说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待机会成熟,
应该出台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对上述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
总之,电子商务是以后商务活动的主流方式,随着它的推行,将
会不断引发一系列的立法需求。政府面对新情形、新问题,应正确运
用法律手腕来保证电子商务的有序进展。
参考文献:
[1]黄敏学:《电子商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1日,104~
108页
[2]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进程及特点》.《国际商
务研究》,2000年第2期,31~35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5:01: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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