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知权;(8)
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李某家正在搞装修,为了赶工期,装修公司经常安排工人加班到晚上十二点,这可折2.腾坏了
住在楼下的张某一家人。张某打电话给李某,称对方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要求
停止该行为。但李某却反驳说,“我在自己家里干什么,别人管不到。”请你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分析一下该案。李某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每个人都有自己生活空间,也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边界的。简单地说,他人的权利就是
你权利的边界。也就是你的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李某虽然是在自己家里装修,但他行使房屋所
有权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损害了他人安宁休息的权利,因此违反了权利滥用原则,张某完全可以
要求李某停止该行为
3某汽车制造厂与国外某公司进行合资谈判,对方以技术作价1600万美元,其中包括专利技术97
件。事后汽车制造厂通过专利检索发现其中23件已过期,13件刚申请还未授权,真正有效的只有
32件,结果至少被外国人骗去1000万美元。问:你知道外国人是如何骗去这1000万美元的吗?
请用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征”方面的知识解释一下。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以专利为例,发明专利权的有
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是10年。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专利技术就变成了公
用技术,而公用技术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案例中,没有申请到专利的技术特别是已经过期的技术
是不用花钱去买的。
请你谈谈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并举例说明4(1)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
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由于当事
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br/>。(2)无效的原
因通常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可撤销的原因通常是当事人意思表
示存在瑕疵。(3)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撤销的
情况下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选择不撤销的情况下,其仍为有效。(4)无效的法律行为反应
了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国家干预,可撤销法律行为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5)举例说明。(不举事
例的扣一半
5、请你谈谈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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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
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
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
6在学完了行政法的内容后,请你列举一些事例说明一下什么是行政立法?什么是行政许可?什
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行政强制?什么是行政指导?什么是行政合同
答:(1)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
权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事例:比如国务院制定的一些行政法或条例。
(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
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从事某些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事例:工商
局发的营业执照,卫生局发的卫生许可证。
(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
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例:环保局对企业污染环境与于处罚。
(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财产加以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例:企业不
履行行政法上义务可以强制执行。
(5)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
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的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
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的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事例:工商局指导企业该怎么做就怎么做。
(6)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
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
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
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事例:行政机关和某组织以合同的方式来
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7在第一章中,你已经学习了法的一般原理。请问,法和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有什么关系(联系
和区别)?
答:区别: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强制性,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没有。(1)表现形式
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式出现,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是以“社会意志”出现。(2)
违反后果不同。(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4调整的对象不同。(5)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联系:(1)相互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吸取的。(2)相互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
正程序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
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允
许的范围
8学完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后,请你谈谈规定这一章的意义。如果没有这一部
分内容还算是一部宪法吗
答:如果没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此章内容,宪法文本将毫无意义,只会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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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说: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一切宪法关系无一不是围绕着国家权力和
公民权利的确立、配置与行使而展开的。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若能在宪法中得到彼此协调、相互补充,就说明该宪法是好的宪法,是能够
体现公民意志的宪法。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是宪法规范中的应有之意.是宪法
存在的价值所在。一部没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算是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
但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承担这些权利实现
的义务主体又该是谁呢?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么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又将在哪里呢?因此,
如果不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就不能够和平、稳定的相处。
综上所述,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可以实现
政府的权力,从而保证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
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这些作用,是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所特有的。所以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
和义务既是其自身作为法律文本的要求,也是其所与生俱来的价值追求的体现。
9试论述环境法上“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即,建设工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第一,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
批准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
行监测。
第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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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
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如果建设工程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
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如果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
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
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
10什么是正当防卫?试举一事例说明。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
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
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举例:有歹徒入室抢劫,主人与其搏斗,歹徒见打不过主人便拔出备好的刀刺向主人,主人意识
到自己人生安全即将受到严重的主人受到威胁后,拿起家中的菜刀防备,争斗中不小心将歹徒砍
伤
主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歹徒入室抢劫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歹徒抢劫并且用刀刺向主人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主人
为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受到伤害而反抗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主人针对的目标就是歹徒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主人挥刀防卫,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只将歹徒砍伤
因此主人属于正当防卫
11什么是紧急避险?举例说明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有以下条件(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
急避险的前提条件。(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4/14
件。。(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
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
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六)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例:被告人郑某,男,48岁,某海轮船长。
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由于
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台风的
袭击。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
值10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然后继续前行。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
船未遭到台风袭击。
问题:郑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原因是什么?
本题案例中,能否认定郑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关键,在于确定以下两点:
一是是否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这是郑某在当时情况下认定危险是否迫
在眉睫的唯一依据。如果郑某确实收到了这样的警报,那么,他认定危险迫在眉
睫并且采取措施就是有根据的。
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是否必须抛弃相当于总量的10%的货物才能确保船
只的安全。这是认定郑某的行为是否适当的主要依据。
只要是郑某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并且从技术上来讲,在当时的情况下,
郑某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确保船只安全,那么,郑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属
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抛弃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至于后来台风突然转向的情况,不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不能成为判断郑某
行为“不适当”的理由。
12举例说明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
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比如甲故意杀害乙:
犯罪主体:甲
犯罪客体:乙的生命权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的客观方面:杀人的行为
1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请问支付加班
工资的具体标准有哪些?课本P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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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甲因私拿单位的物品受到经理乙的批评,甲随之与乙发生争执。经人劝解,甲、乙二人回各
自办公室上班。半小时后,甲突然携铁棍到乙办公室并用铁棍猛击乙头部,乙躲闪后被击中左肩,
之后围办公桌奔跑躲避,甲继续追打。乙眼看无路可逃,顺手从桌子抽屉里抽出自己防身用的菜
刀将甲肩部砍伤。乙随即到公安局报案。
试分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构成犯罪!在公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进行反抗所造成的后果,属于不正当防
卫。
结合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具体说明
有法律支持的!
2、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
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
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
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
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
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
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刘某的损失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
.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1.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活动,该行为无效。2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分事行
为。(4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分某、
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4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
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4分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
岁)发生争吵。岳某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某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
岳某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某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
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
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6/14
的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
2、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
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
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
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
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
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
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中的合同有没有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4《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没有价格、质量、数量等具体明确的内容,仅是“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咨询,
且明确表示要“联系协商相关事宜”。这显然不符合要约的成立条件,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要约尚未成立,即双方并没有建立合同义务关系。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农场单方擅自发货的行为,只
能自负后果责任,果品公司没有责任。
5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
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
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
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
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
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
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
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
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
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
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
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注意:请将答案写在指定的答题线和括弧内,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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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
行为。(2分)
(2)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2分)
(3)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行为。(2分)
(4)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A)A、成立B、不成立(2分)因
为,
关于要约和承诺
的相关内容课本P104分)。(2、AB)、成立(5)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
司之间的买卖合同:(B分)不成立(2因为,
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相关内容课本P104分)。(2)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
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1容。可见贸易公司只是通过发函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
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条的规定,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30条、第款,
因此是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从案情可知,这封
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26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根据《合
同法》第25条。第条可知: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时合同
成立。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
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鸿达2(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
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
履行行为,贸易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货物。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自己承担了。
岁,与王某是邻居,经常从墙缝处偷4842岁,经营一家香肠店。刘某,男,6王某,男,吃王
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刘某不刘
某常肠处)(42004告。王某气急,年9月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知情,再次偷
吃后,中毒而死。问:请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本案。(注意:请将答案写
在指定的答题线和括弧内,否则无效。)答:客犯罪主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
罪客体、主观方面犯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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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方面P239。
(2)结合本案分析,本案的四个要件分别是:
A、1、主体:王某,42岁,自然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认识到有毒药的香肠可致死,认识到刘某很可能会偷吃香肠,并
放任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3、客体:刘某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4、客观方面:将有毒药的香肠放在刘某经常偷吃处。
因此,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7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为其女儿雯雯办理了一份人身保险,作为女儿的周岁生日
礼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7年5月14日12时至2068年5月14日
12仅三天后,雯雯在她一岁生日的当天下午突发高烧,并伴有剧烈抽搐,被家人送入市妇幼保
健院救治,一周后痊愈出院,院方诊断意见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伴高热惊厥,头小畸型”。后
被确诊为“脑发育不全,脑萎缩,脑性瘫痪”。为保险条款规定的“身体高度残疾”。该合同第8
条第4款中又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
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身体高度
残疾保险金(但该项保险以给付一次为限)……。王某认为女儿得了脑瘫造成身体高度残疾,而
且女儿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得病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却以王某对合同条
款意思曲解为由拒绝赔偿,王某遂代女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第8条第4
款中“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所指的含义为“生效一年后或复效一年后”,而王雯雯在合同生
效仅两天就发生保险事故,故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不应给予赔偿。但王某认为保险条款
中的“一年”,仅指复效并非指生效一年后,而应是“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
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释?为什么?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保险公司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
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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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的,投保人同意则合同成立,不同意合同便不成立,
这种合同在法律上称之为格式合同。根据原《经济合同法》有关原则,对格式合同中有关条款理
解不统一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这是出于对弱者的保护而规定的。据此,
该条款应理解为生效后或复效一年后.
8、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
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
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
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放进
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
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
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情况。
问:(1)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说明理由
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
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
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徐某在其父的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是否构成自首,如果构成自首,应当如何量刑?
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徐某属于聋哑人,量刑时应当如何考虑?
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徐某是未成年人,量刑时应当如何考虑?
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9、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5年8月6日将张某邀至某场所进行“二、八杠”赌博。期间,刘某采
取调换底牌的手法进行诈赌,从而致使张某赌输了人民币10万元,由于张某无力支付赌债,刘
某即将其看管在某旅社一天两夜,并逼迫张某打电话给其父亲索要钱款。张某之父迫于压力,在
向刘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后,刘某才将张某放回。请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本
案。
参考答案:(一)从犯罪主观方面考察:犯罪主观方面反映了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心理
状态。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诈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强
索他人之钱财,这正符合罪的主观要件,即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罪的客观要件是以采用威胁10/14
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惧怕,逼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
犯罪嫌疑人用诈赌的手法使被害人欠下所谓的“赌债”,然后以此为借口,将被害人张某看管在
某旅社一天两夜,并迫使张某打电话给其父亲索要钱款,使张某之父精神上产生恐惧,不得已向
对方交出8万元现金,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正符合罪的客观要件。(三)
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看: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无力支付“赌债”的张某看管在某旅社,并逼迫
张某打电话给其父亲,迫使张某之父交出8万元现金,最终实现了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的目的。该犯罪客体不仅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但当一个行为侵犯两
个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时,则需要区分主次客体以定罪。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犯罪目的所指向的那
个社会关系是公民财产权利,因此,可以认定公民财产权利这一客体是该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
(四)从犯罪主体看:行为人年满16周岁,符合罪的主体年龄要求。本案所反映的犯
罪行为方式和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目的以及所侵犯的客体决定了本案已构成罪。
8、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
便让乙去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
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问题: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行为有效,但奖金不归摸奖人所有。因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
得奖金,奖金应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
10、民法公平原则举例:
李先生在某商场楼下的收费停车场停车,离开时发现车前后牌照都被偷了,车还被划了,他要求
商场赔偿。停车场保安却表示商场不负责。很明显商场如果不承担责任,那么就是不公平的,因
为它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李先生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11、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举例:
王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是其丈夫谢某。2005年3月,谢某因肝硬化
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理由是:王某故意隐瞒了丈夫
谢某在投保前曾患有严重肝病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最终也据此驳回了王某的诉
讼请求。
12、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刚满12岁的小明瞒着父母,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部售价2300元的手机。被父母发现后,小华
承认了错误。但当父母以孩子是未成年人,想要退货时却遭到商家拒绝。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律行为是(即买卖合同)不被法
律所认可的,只有他的监护人才能决定这个合同的效力,监护人可以选择退货,也可以选择购买。
但是,如果小明已满18周岁就不同了。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他购买手机的行为就是有效
的,法律也承认它的效力,他的父母就不得要求退货。
因此,行为能力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做不同的事!
13、民法物的概念举例:
2005年,李某在A市注册“科技航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月球大使馆”馆长,主要经营范
围是售卖月球土地,每英亩286元。李某这一举动虽引来社会各界的不少争议,但仍有不少人购
买月球土地,在购买者支付了相应款项后,李某也将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等交付11/14
给购买者。但是,在开盘三天后,该市工商局以“月球大使馆”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暂扣了其营
业执照等财物。随后,李某两次将该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物,并确认工商的处罚决定
无效。原因:人力不能支配的不属于物。月球、火星等不能为人力支配,故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
物
14、李松向武逵购买轿车一辆,李松当天交款,但武逵却没有如期交付车辆。那么
1、此时李松对该车享有的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如果不是,那么是否享有债权?
2、如果李松在马路边看到武逵的车,他能否直接将车骑走?为什么?
3、李松在对方没有交付车辆的情形下,能否将车卖给王海?为什么?
4、假设,后来武逵又与周龙签订了该轿车的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交付。此时,优先保护李松
的权利还是保护周龙的权利?为什么?
解答:1、在动产买卖的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的时候发生转移的。换句话说,只有
卖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后,买方才享有所有权,才能自称是该物的“主人”,否则,标的物仍然
属于卖方。
武逵没有交付车辆,即使买方李松已经付清全款也仍然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换句话说,这辆车
仍然是武逵的。既然车不是李松的,他当然不能随意占有、支配。但此时,李松却享有另一种权
利,就是请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车辆的权利,即债权。
2、车交付给李松之前,其所有权仍然是武逵的,只有武逵才享有直接支配车的权利。如果此时
李松直接将车骑走就是侵犯了对方的所有权,就是侵权行为。其不单不能获得该车的所有权,而
且还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其行为还可能构成盗窃。
4、在这种情况下武逵事实上签订了两份合同,即和李松签订的合同A,以及和周龙签订的合同
B。毫无疑问,合同A肯定是有效的。而签订合同B时,车还是武逵的,所以合同B也是有效
的。
不同的是,合同B签订后,车辆交付给了周龙,根据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的原理,这辆车就归周
龙所有了。
15、刘女士和其丈夫黄先生离婚时约定:黄先生用20万元买断刘女士的再婚权,即刘女士在离
婚后不得再婚,作为交换条件,黄先生支付刘女士20万。后来,刘女士结识了一位情投意合的
男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该男子正式向她求婚。这时,刘女士犯难了,想到与前夫签订的“不
再婚”合同,刘女士心里发虚:再次结婚就算违约,要双倍赔偿前夫。
请问,刘女士的担心有必要吗?
解答:我们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订立)属于当事人的“私生活”,是否要订立合同,和谁订
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等等都是自己能够决定的,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订立任何合同(如赌博、
、受贿、走私文物等等)。而合同的生效则不同,它是国家的势力范围,是国家在评判公民
的那些“私生活”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是,国家就宣判这些合同“死刑”,
甚至还要追究额外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因此,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合同的生效
16、民法无效合同举例:
甲和乙因为买卖支弹药而发生纠纷,甲将乙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支付货款,而乙则表示,
对方供应的货物质量有瑕疵。此时,法院应该怎么判呢?当事人显然是希望合同有效的,但是这
可不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想法在这里没有意义。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是,其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贩卖支弹药、、淫秽物品等禁
止流通物外,还有比如赌博、受贿、嫖娼等等。其实,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
行为以及犯罪行为都属于该种情形。
17、李女士和张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以1340元/㎡的价格将房屋A卖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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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李女士首付20%的房款,其余80%待一个月后交房时给付,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定金
责任。一个月后,房价涨至1700元/㎡。张先生便到李女士,表示愿意赔偿20%,但房子他
不想卖给李女士了。请问,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张先生是否可以以支付违约金
为代价代替合同履行?
【分析】根据实际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支付违约金的方法来替代合同履行。理由是,订
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而不在于获取违约金。这个道理就像“结婚是为了共同经营美好的
婚姻,而不是为了离婚,也不是为了分割财产。”
18、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
于5月10日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于5月8日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
万元。5月1日,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
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致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
况,乙在5月7日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到了5月9
日那天,甲表示由于乙在5月8日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务费,违约在先,因此,他将不参加
5月10日的演出,所有违约责任也应当由乙承担。请问,该案中谁违约?
解答:表面上看来,乙公司没有于5月8日预付演出费构成了违约,但仔细分析后我们会发现,
甲在受伤后存在到期不能参加演出的可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乙公司预付费用显然不合
情理。对此,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给付。——这就是不安抗辩
权。在本案中,乙公司就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没有违约。
19、张某为开公司向李某借了20万元,后来公司运转出现问题,这笔钱一直未归还,张某也没
有能力归还。后来李某得知,A公司欠了张某16万元,最初他也曾去追讨,但钱一直没有要
回来,此后他再也没有去索要过这笔钱。
请问,李某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偿还这16万元?为什么?
解答:既然张某是一个有权利不行使的懒惰人,那么李某可以替代他的地位,作为债权人要求A
公司还钱。这种代替权利人的地位代行权利人的权利的权利一般被称为代位权。
当然,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如果张某有能力偿还李某20万,那么李某就无权行使代位权。
而且,李某只能在20万之内进行代位,假设A公司欠张某25万,那么李某只能代为行使20万
的债权。
20、张某为开公司向李某借了20万元,后来公司运转出现问题,这笔钱一直未归还,张某也没
有能力归还。后来李某得知,A公司曾欠了张某16万元,但是一星期前张某却免除了A公司
的这笔债务。后来又得知,A公司原来是张某的弟弟所开,张某免除16万元的债务是假,逃避
20万元的债务是真。
请问,李某如何才能要回这16万元?【分析】由于张某没有其他财产,因此,李某唯一的希望
就寄托在了张某对A公司16万元的债权上,但是,随着张某对这笔债务的免除,这唯一的希望
也破灭的。从逻辑上讲,李某的补救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请求法院撤销张某的免除行为。一旦
免除行为被撤销,16万的债权债务就自然恢复,张某仍然是债权人。接着,李某可以行使代位
权,向A公司主张债权。其实,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撤销权的目的是要恢复债务人出于逃
避债务而恶意减少的财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1)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
现时,也可以行使撤销权。(2)而且,都必须是在债权人和第三人恶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即债
权人恶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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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4:45: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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