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通信工程法律机制思索
本文作者:李琳工作单位:广东公诚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西方工业发达国
家,无论在组织机构和方法、手段方面,还是在法律制度上,都已形成
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可以
追溯到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它的产生和演进与商品经济的
发展、建设领域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相伴随,并日趋完善。
1当前通信工程监理机制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1.1工程监理行政管理机关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不规范企业资
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脱节的现象,有的企业人证分离,有的
企业注册人员满足不了资质标准要求,还有的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
而其资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对监理市场中存在的出借出卖资质资格、
转让监理业务、非法挂靠、监理不到位等,业内反映比较强烈。但由
于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比较难,缺乏处罚依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
决。
1.2地方保护主义和监理单位过度竞争,导致数量与工程监理任
务不协调地方保护主义一直影响着工程建设中的方方面面“,肥水不
流外人田”,保护地方利益,层层阻扰外省外市监理单位进入自己的
范围开展业务。导致了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平衡,进而影响各地政策法
规的不统一。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建设项目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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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少;从而导致同资质等级、不同地区的监理单位,有的业务量
大到自身无法消化,便临时招兵买马,所聘人员良莠不齐,甚至有的未
受过专业监理培训,便仓促上岗;而有的监理单位却因接不到监理业
务,无法维持单位正常支出,导致人才的流失。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为了
保护当地企业设置进入门槛,导致了政策设置的不合理和企业发展的
不平衡。
1.3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人员素质偏低大多数监理单位人员来
源于三种渠道:一是来自施工企业;二是来自设计单位;三是来自企业
的基建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开展监理业务,审批把关较松,
造成了“监理人员”并不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
条件。监理企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适合项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
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不足。缺乏项目经理,
双语人才,市场调研人才,方案设计和审查专家,经济评价和投资估算
人才,融资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熟悉国际惯例的能从
事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由于对监理企业定位影响和企业间不公
平竞争,导致人员素质低,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
用少,人员调动困难,所以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项目管理企业。由于
相当数量的监理人员从业素质能力不高,就难以避免对工程产生损害。
1.4工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监理单位在取
得某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业务后,为顺利完成业主委托的服务内容,
都要组织一个监理班子来确定如何实施监理目标。通常在管理层次上
分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作业层,根据对各个层次人员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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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制定岗位职务和职责,选派监理人员。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组
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层次模糊,职责不明,运作无章法。监理单位单纯
为了节省监理成本,在确定监理人员数量时不考虑工程项目的施工密
度和复杂程度,仅按专业各配一人。由于项目监理人员偏少就容易形
成管理层次模糊,岗位职责不明。这种情况不符合监理工作科学、有
序的工作原则和客观规律性,因此很难达到预定的监理目标和效果。
2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完善策略探讨
2.1进一步完善我国通信工程建设法律机制
随着加入WTO过渡期即将结束,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
标准、经营方式、服务模式等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利
用加入WTO的有利条件,借鉴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经验,
尽快转变服务观念,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改革企业制度,不断完善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合同文本和技术标准等,积极提高
企业竞争力,开拓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加快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
业的国际化程度。
2.2要积极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发展
需要,投资主体更趋多元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社会和
市场对监理行业的需求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
应多层次、多专业的市场需求,调整监理行业的组织结构势在必行。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监理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制定正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有条件的大型监理企业要在经营管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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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优化组合、项目管理水平、新技术的研发能力方面有所创新,尽
快与国际接轨,从而尽快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工程
项目管理型企业,为社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通过行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最终建立起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对稳
定、协调发展的行业组织结构体系。
2.3进一步明确在实施阶段实行工程强制性监理
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的工作究竟覆盖建设工程项目的
哪些阶段,是全过程还是仅实施的施工阶段。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建立
的目的是为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其理论和方法适用于建设工程
项目策划、实施和运营的各个阶段,即覆盖全过程。但是从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来看,工程监理范围仅覆盖项目实施的施
工阶段,即是在施工阶段实行强制性监理。工程监理法律法规需要进
一步明确施工阶段实行工程强制监理,主要应该包括:明确施工阶段
监理的法律地位、强制监理的范围、监理的义务、责任和权限等;进
一步明确各参与方的责、权、利,规范各方的行为,正确理解建设工程
项目全过程监理与施工阶段强制性监理的关系,消除片面、消极的观
点。
3结语
通信工程监理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的促进建设活动的开展,是市场
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和发展,我国现行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显露出诸多的不足和
缺憾,迫切需要完善。监理制度的发展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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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度。本论文对于通信工程建设法律机制的讨论,以及所给出的进
一步完善的策略,还有待于广大监理工程师的共同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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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4:3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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