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的
差异及用法
1.制度
(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
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3)重“基础性”。
2.规定
(1)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
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
预先制定的规则。
(2)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常
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重“预设性”。
3.办法
(1)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2)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如:出版管理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
(3)重“指导性”。
4.细则
(1)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也
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
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
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2)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
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3)重“阐述性”。
条例、规定、办法辨析
总的来说,“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三者相比:
1.条例
(1)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
(2)内容高度概括;
(3)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
(4)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
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
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5)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
的规则。
2.规定
(1)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
限制;
(2)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
些;
(3)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
(4)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
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
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
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
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
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
(5)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
充的”规范性公文。
3.办法
(1)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
相对轻一些;
(2)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
重直接的可操作性;
(3)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
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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