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的差异及用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18:19: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医疗保险有什么用)

制度、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的

差异及用法

1.制度

(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

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3)重“基础性”。

2.规定

(1)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

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

预先制定的规则。

(2)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常

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重“预设性”。

3.办法

(1)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2)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如:出版管理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

(3)重“指导性”。

4.细则

(1)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也

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

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

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2)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

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3)重“阐述性”。

条例、规定、办法辨析

总的来说,“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三者相比:

1.条例

(1)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

(2)内容高度概括;

(3)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

(4)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

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

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

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5)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

的规则。

2.规定

(1)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

限制;

(2)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

些;

(3)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

(4)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

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

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

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

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

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

(5)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

充的”规范性公文。

3.办法

(1)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

相对轻一些;

(2)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

重直接的可操作性;

(3)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

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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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制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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